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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fterPhD ]
討論串[新聞] 詐經費買儀器 教授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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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朱敬一的發言,想說來研究一下,想看判決書的可以點下面:. http://goo.gl/HPdNT. 簡單說就是,嘉義大學跟綠益康公司簽訂了合作條約,綠益康公司給錢. 但是設備要放學校,余哲仁是計畫主持人,但是最後余哲仁為了讓自己可以用設備. (他本身也是綠益康公司的股東). 用假發票買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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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文如下, 各位請仔細閱讀.. 現在變成是 綠益康 委託學校, 學校再找 計劃主持人.. 朱敬一的批評沒錯, 私立學校會因此犯刑案嗎?. 陷井明顯, 公立大學侵吞私人公司研發經費 加以充公, 再委託主持人辦理.. 這種公立大學能呆嗎? 牛馬不如. 人為刀俎, 我為魚肉. 沒本事不要在公立. 學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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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解讀有問題,如果去看雲林地院一審的內容,就知道為何主委會說話.. 事實是公司給教授股份,開發分餾技術,並給產學計畫,於學校立案.. 不是學校有技術與公司合作,技術及執行是教授,學校是教授的法律代表.. 所謂設備放學校,是學校對財產的管理手段,放一個特殊用途的分餾系統在學校. 幹嘛?一點意義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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