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證交法裡內線交易計程車司機

看板Accounting作者 (( ̄▽ ̄#)﹏♬)時間16年前 (2009/06/25 20: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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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shman (weery)》之銘言: : ※ 引述《acs ()》之銘言: : : 請問一下高手 就是計程車司機如果偷聽到什麼內線交易 : : 這樣有罪嗎? 因為我看參考書都說有罪 可是程律師上課時說無罪 : : 可否請高手告知一下 : 以下是個人拆解的,內線交易六大構成要件: : 1. 行為主體--具特定身分之人 (22之2條3項、20條4項、157之1條1、5項) : a. 內部人--董、監、經理、政府或法人、10%股東 : b. 準內部人--職業or控制關係、喪失未滿6月 : c. 消息受領人--從前受領消息 : 2. 主觀要件--獲悉 (157之1條1項) : 3. 情況--重大消息 (157之1條4項、管理辦法) : 4. 買賣時點--未公開or公開後12小時內,買入或賣出 (157之1條1項) : 5. 買賣標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6條、157之1條1項) : 6. 買賣市場--上市、上櫃的交易市場 (157之1條1項) : a. 僅限交易市場 : b. 僅限上市、上櫃 (興櫃?) : 我想問題應該在1.c.吧,其他要件大概都是確定的,到底計程車司機是不是消息受領人? : 如果單純從文義解釋,想當然是確定的,可是如果套用美國法來解釋,問題便很複雜@_@ 若依美國法之平等取得理論(The Equal Access Theory),則凡取得公司內部重大 未公開消息,一律視為內線交易並應負民刑事責任。不過後來美國發展出幾個理論, 所以變得有點複雜....... 消息受領人(Tippee)若從美國法之消息傳遞責任理論解釋之,其應滿足幾個要件: 1. 消息傳遞者(Tipper)必須違反其與消息來源(The Information Source)間 的忠實義務(Fiduciary Duty)。 2. Tippee須明知Tipper告知該重大消息之行為係屬不當。 3. Tipper因藉由告知Tippee而受有利益,此利益包括金錢上之利益或私人情誼。 由此觀之,該公司內部人既非有意告知計程車司機,而是計程車司機附耳竊聽而來,因此 上面三個條件皆不符合,故計程車司機之行為不該當內線交易。 應該是這樣唄~有錯請指證@@ -- "In the name of the galactic senate of the republic, you're under arrest chancellor!" ▁▁▁▁▁▁▁▁▁▁▁▁▁▁▁▁▁▁▁▁▁▁▁▁▁▁▁▁ ▁▁ ████████████████████████████|■||≡≡| ▔▔▔▔▔▔▔▔▔▔▔▔▔▔▔▔▔▔▔▔▔▔▔▔▔▔▔▔ ▔▔ By JohnMike -- Mace Wind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04.65 ※ 編輯: Cezaill 來自: 118.165.204.65 (06/25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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