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證交法裡內線交易計程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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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美國法之平等取得理論(The Equal Access Theory),則凡取得公司內部重大. 未公開消息,一律視為內線交易並應負民刑事責任。不過後來美國發展出幾個理論,. 所以變得有點複雜........ 消息受領人(Tippee)若從美國法之消息傳遞責任理論解釋之,其應滿足幾個要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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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開始也是寫程律師的題庫看到的. 看大家討論的這麼熱烈. 我也來GOOGLE一下. 心得如下. 系爭證交法§157-1第五項所稱之獲悉是否包含偶然得知者。. 或有認為應以形式認定,只要消息直接或間接來自於內部人即可。. 惟管見以為獲悉資訊之人若無法認知其消息直接或間接來自於內部人,. 不應構成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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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板友真是高手中的高手XDD. 這樣說好了,我不知道原po想知道什麼,假設就是想知道有罪或無罪,然後原因為何?. 其實前幾天有個版友在說明會計系學生的問題,竊以為相當有道理!. 單就原po在推文中說明的題目來看,民國85年,想必是申論題,. 是申論題,不知道原po希望什麼答案呢?. 假設一下,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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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個人拆解的,內線交易六大構成要件:. 1. 行為主體--具特定身分之人 (22之2條3項、20條4項、157之1條1、5項). a. 內部人--董、監、經理、政府或法人、10%股東. b. 準內部人--職業or控制關係、喪失未滿6月. c. 消息受領人--從前受領消息. 2. 主觀要件--獲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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