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希望群組長對罷免制度做出統一解釋

看板About_Life作者 (GM 名偵探摳男)時間12年前 (2012/01/24 05: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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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128a128 ()》之銘言: : 如主旨 因為各小組小組長對於罷免制度 : 解釋的都不全然相同 希望群組長作出統一裁示 : 以下有幾個問題希望群組長能一併釋疑 謝謝: : 二、新增/刪除板主 : <刪除板主> :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 程序不符判定為無效罷免。 : 1>禁止multi-id連署。 :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 (1)所謂的定案判決 是限定申訴人勝訴 還是不論勝敗訴皆可? 所謂的「定案判決」,即使用者提出申訴,經小組長裁決即可。 若使用者勝訴,其它使用者可視判決是否已構成板主不適任之理由。 若使用者敗訴,其它使用者亦可視判決自行判定板主的處理方式是否失當。 惟小組長另立小組之組規,使用者需於申訴案提出罷免訴求, 且經小組長裁定是否構成罷免板主之理由。 6>罷免原因需確實填寫,並由小組長審核。 若小組長裁定該連署案無效,則符合組規罷免板主連署規定之第六條。 : (2)承(1) 是否必須是以有申訴之當事人才得以提出罷免? : 還是只要組務裡有某板相關之申訴紀錄以及判決即可? : 也就是不限定申訴當事人 任何人皆可提出罷免? 依據現行之生活娛樂館組規,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故僅申訴案之當事人才得以提出罷免。 : (3)關於申訴紀錄之部分 是一定要[申訴]才可以嗎? : 如若是[檢舉]板主瀆職、怠職等 有小組長之定案判決 : 這是否也符合罷免之要件? 板主失職,亦或濫用板主職權, 均可視為連署之理由。 : (4)這部份是建議 承(2) 若是一定要有申訴當事人才得以提出罷免的話 : 是不是不太洽當? 畢竟連署發起人必須符合登入、發文數大於200 : 且註冊滿一年才行 有不少人不符合資格 對於這些人之權益由誰來維護? 僅發起人需符合該項資格,其它連署有效票需符合發表100且註冊時間滿半年之資格。 看板均有發文門檻,連署案亦設立門檻,為避免多人分身連署之情形。 : 因此以下係針對 當限定申訴當事人才得以罷免之情況 : 且當事人不符合提出罷免連署資格之建議: : a.如同#1BuMqp-M (PttLaw)之判決 不符資格連署之當事者 : 得以委託、授權他人幫忙提出罷免連署 PttLaw 板該項判例,僅針對申訴人之資格,得以委託、授權他人提出申訴。 惟罷免連署案,亦應由當事人提出申訴,才不致使用者無從得知板主係為 針對哪位使用者的處置失當。 僅針對若該使用者經處分已未達該看板之發文限制或水桶處分中, 得由其他使用者代為轉錄至該看板轉達給該板的使用者得知該項訊息。 : b.某板板主被他人申訴累積N次 且其中有X次為敗訴 : 則任何人皆可提出罷免案 每件申訴案均應視為個案,非視為板主自身之違規紀錄記點。 另目前該項規定 "罷免連署案未通過,從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 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罷免連署" 避免使用者針對同一事件一再地對該板主提出罷免連署。 另任何人皆可提出罷免案,非依程序提出連署之做法。 : c.發起人須符合資格上站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 : 若以上a、b皆不採用 此罷免連署資格建議可否下修? : 畢竟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若是只因資格不符便無法提出 : 我想受害最大的便是該當事人 此提案,將與其它小組長研議是否需下修門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8.15.61
文章代碼(AID): #1F7SwJY5 (About_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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