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希望群組長對罷免制度做出統一解釋

看板About_Life作者時間12年前 (2011/12/03 16: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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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主旨 因為各小組小組長對於罷免制度 解釋的都不全然相同 希望群組長作出統一裁示 以下有幾個問題希望群組長能一併釋疑 謝謝: 二、新增/刪除板主 <刪除板主>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程序不符判定為無效罷免。 1>禁止multi-id連署。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1)所謂的定案判決 是限定申訴人勝訴 還是不論勝敗訴皆可? (2)承(1) 是否必須是以有申訴之當事人才得以提出罷免? 還是只要組務裡有某板相關之申訴紀錄以及判決即可? 也就是不限定申訴當事人 任何人皆可提出罷免? (3)關於申訴紀錄之部分 是一定要[申訴]才可以嗎? 如若是[檢舉]板主瀆職、怠職等 有小組長之定案判決 這是否也符合罷免之要件? (4)這部份是建議 承(2) 若是一定要有申訴當事人才得以提出罷免的話 是不是不太洽當? 畢竟連署發起人必須符合登入、發文數大於200 且註冊滿一年才行 有不少人不符合資格 對於這些人之權益由誰來維護? 因此以下係針對 當限定申訴當事人才得以罷免之情況 且當事人不符合提出罷免連署資格之建議: a.如同#1BuMqp-M (PttLaw)之判決 不符資格連署之當事者 得以委託、授權他人幫忙提出罷免連署 b.某板板主被他人申訴累積N次 且其中有X次為敗訴 則任何人皆可提出罷免案 c.發起人須符合資格上站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 若以上a、b皆不採用 此罷免連署資格建議可否下修? 畢竟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若是只因資格不符便無法提出 我想受害最大的便是該當事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76.16
文章代碼(AID): #1EsT-DAb (About_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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