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希望群組長對罷免制度做出統一解釋
如主旨 因為各小組小組長對於罷免制度
解釋的都不全然相同 希望群組長作出統一裁示
以下有幾個問題希望群組長能一併釋疑 謝謝:
二、新增/刪除板主
<刪除板主>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程序不符判定為無效罷免。
1>禁止multi-id連署。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1)所謂的定案判決 是限定申訴人勝訴 還是不論勝敗訴皆可?
(2)承(1) 是否必須是以有申訴之當事人才得以提出罷免?
還是只要組務裡有某板相關之申訴紀錄以及判決即可?
也就是不限定申訴當事人 任何人皆可提出罷免?
(3)關於申訴紀錄之部分 是一定要[申訴]才可以嗎?
如若是[檢舉]板主瀆職、怠職等 有小組長之定案判決
這是否也符合罷免之要件?
(4)這部份是建議 承(2) 若是一定要有申訴當事人才得以提出罷免的話
是不是不太洽當? 畢竟連署發起人必須符合登入、發文數大於200
且註冊滿一年才行 有不少人不符合資格 對於這些人之權益由誰來維護?
因此以下係針對 當限定申訴當事人才得以罷免之情況
且當事人不符合提出罷免連署資格之建議:
a.如同#1BuMqp-M (PttLaw)之判決 不符資格連署之當事者
得以委託、授權他人幫忙提出罷免連署
b.某板板主被他人申訴累積N次 且其中有X次為敗訴
則任何人皆可提出罷免案
c.發起人須符合資格上站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
若以上a、b皆不採用 此罷免連署資格建議可否下修?
畢竟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若是只因資格不符便無法提出
我想受害最大的便是該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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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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