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判決] penlyly tjackalym 縱容政黑迫害言論自由

看板PttLaw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5/05 21:0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判決主文: 申訴人之申訴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院基本上不會明白指示版務人員的適任與否,除非違反我國法規事實明確,否則 這個動作應該交由該管理組長去執行,所以我僅針對程序問題還有申訴內容給予一點意 見,本案不做任何改訂的動作。 程序:本案申訴人並非申訴文中受版務處分的使用者,程序上各組務應直接駁回不 予受理,方不至於牴觸站規關於檢舉權人之規定。若該檢舉人是經過授權代理,亦應於 各層級申訴時將該證據檢附,方為受理。若各群組間另有例外規定,原則上亦必須僅針 對版主是否適任的案件作例外規定,且依照站規此類申訴僅得申訴至小組長。而關於管 理群組之管理不當,顯有違反站規之情事時,方由本站認定。這個程序部份請群組長將 來特別注意。但由於本案群組長既然受理,基於尊重,所以我亦會針對申訴內容加以檢 視,但如前述,將不做任何改訂動作,否則有越權之嫌。 內容:政黑板定位特殊,容易激起不同想法之使用者產生爭論,原則上希望版主針 對政治問題這部份,儘可能不要去做實質上的判斷,而僅就使用者之確實違反規定之部 分去做處理。另外又查政黑板有一規定是『8.造謠,造謠被檢舉後,被檢舉人可提出證 明供板主裁決,若未明言,證明提出期限一律以一小時為限。』,關於此項規定本法官 認為大有問題,依照該版常出現之言論中,能否認定造謠之證據其真實性來源是個問題 ,又關於造謠之認定除證據外尚有太大的討論空間,容易引起法律的不安定性,這也是 本案對於版主判定的容許程度與標準的爭論關鍵。因此,請政黑版版務人員針對此項規 定的保留與否作檢討,或是提出更詳細的判斷標準向小組長報備以期將未來的判決標準 化。而關於本案既然小組長與群組長都認為如此裁量範圍尚屬於版主可以自由心證的範 圍,且若真的要用法理標準解釋,說別人是臥底,這尚流於八卦而已,但說別人犯xx罪 ,這變成是可以從刑法構成要件去判斷,並能夠確實用證據反駁。我暫且先同樣用殺人 來比喻,這樣比較簡單明瞭。我若說某甲殺人,這個部份若欲考證尚停留在偵查階段, 也就是說定罪前,沒人可以確認他有沒有殺人。但若我說某甲犯殺人罪,則這部份欲考 證僅需查判決書即可明其真實性。因此,我亦認為本案版主之認定尚屬合理範圍。 但仍需請政黑板主針對造謠條款向小組長以上層級報備具體的判斷標準,並將結果 公告,使貴版使用者能明白這個版規的操作確切標準,以釋疑義杜絕爭端。 批踢踢法務 alanma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21.253.76
文章代碼(AID): #1BuMqp-M (Ptt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