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PTTAvenue小組長違反站方公布規定

看板About_Life作者 (落紅®)時間14年前 (2011/12/12 23:41), 編輯推噓4(4014)
留言18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8 (看更多)
(先說我不是護航 我罷免案也投同意票 但還是有些疑問) 想問問學長 請問是哪一條規定有寫說 「罷免連署中板主不得請辭,且小組長不得同意該板主請辭。」 若有類似規定 我覺得拿出來的話殺傷力會更大 目前似乎沒有看過類似規定? ※ 引述《hateOnas (感謝小雞)》之銘言: : 檢舉人: hateonas : 被檢舉人:PTTAvenue 小組長hrs113355 : 檢舉事由:1.hrs113355 12/12 接受CCRomance版主LUEE請辭 但 : LUEE之罷免案正連屬中 請詳附連署中不得請辭之相關規定 : 2.依據okcool公告的劣文新規範 : 「5.如果板主大量設劣文,最後被罷免成功者,罷免連署單前的72小時內 : 所設定的劣文得申請取消,不過需檢附被設定之時間以及原本被退之 : 信件以供查驗。」 這一點有爭議 罷免連署單的前72小時 究竟是以何時間開始算72小時? 1.發起連署當下? 2.連署案滿七天送交申請之當下? 3.連署案結束之當下? 若是1 、 3 則並無違反你所提之第五項劣文規範 因為該大量劣文並不是在發起連署之前72小時 也不是在結束之前72小時(結束時間一般而言是從發起日算起兩周) : 3.現在生活群組已經不能任意開罷免了 所以依照當初上述規範之精神,luee : 罷免案應該等罷免成功後,LUEE給的劣文應該全部申請取消 目前看來並還沒確定有違規 : 4.hrs113355通過luee請辭案違反站長公布之規範 : 5.依照群組規五 : 五、小組長懲處 : 1.小組長違反本站或本群組之規定或公告,依違情節程度作以下之懲處: : 1>警告。 : 警告兩次則免職。 : 2>解除小組長職務。 : 3>褫奪於本組內任職之權。 小組長並沒有直接違反相關組規或是站規(就你提出的法規來看) : 以上 -- ┌─────────┐ │落紅FallRed專用箋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96.21

12/12 23:56, , 1F
這個小組沒有 國家體育場群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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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57, , 2F
那隔壁群組不能引過來這裡用啊 那是規範他們群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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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57, , 3F
不過好像有個名詞叫 程序正義(判決過程的公平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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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58, , 4F
竟然趁我在等不可連續推文時插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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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3:58, , 5F
我只知道 引對法例絕對程序正義 但檢舉王沒引到具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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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0:00, , 6F
很明顯的 你只選擇你想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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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0:02, , 7F
舉著合理的大旗批鬥 不正是理盲濫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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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0:03, , 8F
我哪有選擇我想看的? 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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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0:04, , 9F
我雖然也很想贊同檢舉王 但我比較認同有規定再拿出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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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0:05, , 10F
雖然就程序上而言的確不妥 但無相關規定也拿他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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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0:05, , 11F
要抓人小辮子本來就要在規定上站住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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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0:06, , 12F
除非群組長跳出來指示小組長必須等板主罷免程序走完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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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0:08, , 13F
允以辭退 不然的話就現有規定小組長沒有錯啊....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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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2:41, , 14F
從剛剛看到現在,完全看不出小組長有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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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16:46, , 15F
公眾事務儘量避免以學長姊弟妹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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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16:52, , 16F
這不是指現實的學長 而是檢舉方面的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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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16:53, , 17F
對我來說這個詞與長官無異 不懂公眾事務有啥好不能用的?
12/13 16:53, 17F

12/13 17:08, , 18F
要指控對造前, 希望能避免口實越少越好(我也是投同意票).
12/13 17:08, 18F
文章代碼(AID): #1EvY2lYG (About_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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