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請求刪除精華區之文章
看板About_Clubs作者LUKAKA (Mieux Que la Vie)時間19年前 (2005/04/11 22:16)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4/4 (看更多)
※ 引述《VMAN (想暱稱很麻煩)》之銘言:
: ※ 引述《LUKAKA (Mieux Que la Vie)》之銘言:
: : 本申訴案判決如下:
: : NTUSTAR_rain板板主須刪除VMAN所指明之精華區中由VMAN撰寫之文章
: : 事由:依著作權法規定 文章之著作財產權屬於著作人
: : 除非台大星雨方面可證明社團與使用者VMAN有僱用關係
: : 否則依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 : VMAN有權要求板主刪除其文章
: 謝謝小組長,我有進一步的問題。
: 不知此判決的依據是否為著作權法第11條
不是
就是依照一般情形
著作財產權屬於著作人
因為我不認為該社與閣下有成立顧傭契約
: 若依本條,那我的問題是:
: 1.我曾為台大星雨的社團幹部,學生社團與社團幹部之間是否屬於僱用關係?
不算吧!
詳見民法482 (我不是法律人啊啊啊 orz)
你沒拿到報酬吧!
有不是為了報酬才做的吧!
: 本部份我想就算是了吧,但台大星雨還應該證明被收錄之文章,
: 屬於我在擔任幹部時為「職務上」所完成的文章,台大星雨才有智慧財產權。
: 2.若前項成立,如何劃分「職務上」的文章?
: 例如社團活動公告等可以明確的被認定為職務上的著作,
: 但一些以個人名義發表的社團活動感想、個人上課心得等,是否也算在其中?
: 若在認定上有爭議,由何人或何組織以何標準界定?
: 3.屬於職務上完成之文章,社團擁有智慧財產權,
: 但我是否可要求社團將收錄之文章修改,刪除我在文章標題中作者欄的姓名?
該社團精華區的文章 如為閣下所著
你當然有處分權
本站所有你的文章你都有著作財產權啦!
(除非是特殊情形 如違規存證等特殊狀況)
你要怎麼處分你的文章是由你自己決定
如果你希望授權給該社團使用
以何種形式 如何使用 則是你們之間的契約關係了
只是說 你有權要求該社社板刪除原為你所著的文章(對方不得對抗你的刪文要求)
或是要求該社板以特定方式使用閣下著作(這就要看人家也是否接受了)
: 謝謝
不客氣
你可以通知該板板主來看看這個判決
讓他們自發一點 依合理的方式處置
(我不想直接命令板主啊! 很不親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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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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