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請求刪除精華區之文章
※ 引述《LUKAKA (Mieux Que la Vie)》之銘言:
: 本申訴案判決如下:
: NTUSTAR_rain板板主須刪除VMAN所指明之精華區中由VMAN撰寫之文章
: 事由:依著作權法規定 文章之著作財產權屬於著作人
: 除非台大星雨方面可證明社團與使用者VMAN有僱用關係
: 否則依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 VMAN有權要求板主刪除其文章
謝謝小組長,我有進一步的問題。
不知此判決的依據是否為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
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若依本條,那我的問題是:
1.我曾為台大星雨的社團幹部,學生社團與社團幹部之間是否屬於僱用關係?
本部份我想就算是了吧,但台大星雨還應該證明被收錄之文章,
屬於我在擔任幹部時為「職務上」所完成的文章,台大星雨才有智慧財產權。
2.若前項成立,如何劃分「職務上」的文章?
例如社團活動公告等可以明確的被認定為職務上的著作,
但一些以個人名義發表的社團活動感想、個人上課心得等,是否也算在其中?
若在認定上有爭議,由何人或何組織以何標準界定?
3.屬於職務上完成之文章,社團擁有智慧財產權,
但我是否可要求社團將收錄之文章修改,刪除我在文章標題中作者欄的姓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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