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請求刪除精華區之文章

看板About_Clubs作者 (想暱稱很麻煩)時間19年前 (2005/04/11 20:5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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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KAKA (Mieux Que la Vie)》之銘言: : 本申訴案判決如下: : NTUSTAR_rain板板主須刪除VMAN所指明之精華區中由VMAN撰寫之文章 : 事由:依著作權法規定 文章之著作財產權屬於著作人 : 除非台大星雨方面可證明社團與使用者VMAN有僱用關係 : 否則依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 VMAN有權要求板主刪除其文章 謝謝小組長,我有進一步的問題。 不知此判決的依據是否為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 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若依本條,那我的問題是: 1.我曾為台大星雨的社團幹部,學生社團與社團幹部之間是否屬於僱用關係? 本部份我想就算是了吧,但台大星雨還應該證明被收錄之文章, 屬於我在擔任幹部時為「職務上」所完成的文章,台大星雨才有智慧財產權。 2.若前項成立,如何劃分「職務上」的文章? 例如社團活動公告等可以明確的被認定為職務上的著作, 但一些以個人名義發表的社團活動感想、個人上課心得等,是否也算在其中? 若在認定上有爭議,由何人或何組織以何標準界定? 3.屬於職務上完成之文章,社團擁有智慧財產權, 但我是否可要求社團將收錄之文章修改,刪除我在文章標題中作者欄的姓名?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7.153
文章代碼(AID): #12MdGbqR (About_Cl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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