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申訴]請求刪除精華區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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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VMAN (想暱稱很麻煩)時間19年前 (2005/04/05 23:5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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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幾篇文章被編入NTUSTAR_rain版的精華區,也數次寫信請該版的版主刪除,. 但該版版主們拒絕刪除文章或對我的請求無回應。. 二月底我曾向該版三位版主寄群組信要求刪除我在該版版面及精華區之文章,. 版主之一要我提供精華區中欲刪除的文章清冊,. 但在我提供之後即無任何回應,亦未刪除文章。.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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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UKAKA (Mieux Que la Vie)時間19年前 (2005/04/11 16:0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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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訴案判決如下:. NTUSTAR_rain板板主須刪除VMAN所指明之精華區中由VMAN撰寫之文章. 事由:依著作權法規定 文章之著作財產權屬於著作人. 除非台大星雨方面可證明社團與使用者VMAN有僱用關係. 否則依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VMAN有權要求板主刪除其文章. --. 發信站: 批踢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VMAN (想暱稱很麻煩)時間19年前 (2005/04/11 20:5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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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小組長,我有進一步的問題。. 不知此判決的依據是否為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 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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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UKAKA (Mieux Que la Vie)時間19年前 (2005/04/11 22:1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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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就是依照一般情形. 著作財產權屬於著作人. 因為我不認為該社與閣下有成立顧傭契約不算吧!. 詳見民法482 (我不是法律人啊啊啊 orz). 你沒拿到報酬吧!. 有不是為了報酬才做的吧!該社團精華區的文章 如為閣下所著. 你當然有處分權. 本站所有你的文章你都有著作財產權啦!. (除非是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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