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zweigert
作者 zweigert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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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建議開庭前提出陳報狀敘明自己的主張,並引用查詢案例03/11 15:55
4F→: (列印全文附在陳報狀後面)作為依據,這樣比較妥適03/11 15:56
5F→: 如來不及提出陳報狀,只好列印案例全文於開庭時提出,03/11 15:57
6F→: 當庭說明自己主張,請書記官整理於筆錄(開庭會拖比較久)03/11 15:59
1F推: 依最高法院87台上1556判決要旨:..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02/15 23:25
2F→: 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02/15 23:26
3F→: 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02/15 23:26
4F→: 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02/15 23:26
5F→: 謂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 (可以行使代位繼承)02/15 23:27
6F→: 另參這篇律師說明https://www.skslaw.co/post/view/35902/15 23:28
8F推: 建築法第77條02/08 14:25
9F推: 另依消防法第2、7條意旨,應由管理權人負責消防安全檢修02/08 14:31
10F推: 建物所有權人跟管理單位是不同的主體 文中的管理單位02/08 14:37
11F→: 是否能干預或限制承租人的租賃物如何使用 應視個案而定02/08 14:39
15F推: 建築法77條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02/08 17:48
16F→: 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高院104上易988判決意旨:02/08 17:49
17F→: ...所稱使用人係指對建築物具有實際管領、支配權限者02/08 17:50
18F→: (例如承租人)而言...。高院106上798判決意旨:...建築物02/08 17:50
19F→: 構造及設備之安全與否,攸關...相鄰建物及其使用者安全02/08 17:52
20F→: 及權利...自屬民法184條2項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02/08 17:52
21F→: 參酌上開判決意旨,文中其他樓層受損害之人可向建物所有02/08 17:54
22F→: 權人以及承租人(餐廳)依民法191條1項、184條2項等規定02/08 17:58
23F→: 請求損害賠償 而文中的管理單位是否可等同為建物所有權02/08 17:59
24F→: 人或是「使用人」(有實際管領、支配權限)則不敢斷定02/08 18:01
10F推: 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 要檢附繕本寄給法院 再由法院寄給01/30 16:10
11F→: 被告 除了確保起訴狀正本跟繕本內容一致以外 還有法院01/30 16:11
12F→: 寄起訴狀繕本給被告 有送達證書可查詢收受日期 被告01/30 16:11
13F→: 如有程序上問題 也可透過法院開庭通知單上的聯絡電話01/30 16:12
14F→: 聯繫書記官 確認是否真有這一件訴訟01/30 16:13
15F→: 法院通知單上會有案號股別、開庭時間、書記官印章跟電話01/30 16:15
18F推: 清償期尚未屆至 貸與人還不能行使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01/23 21:43
19F→: 自無法向借用人請求提前清償 而不是可以要求提前清償01/23 21:45
20F→: 借用人有權拒絕 這跟有請求權離於時效 對方得主張01/23 21:47
21F→: 時效抗辯不同01/23 21:47
22F→: 「罹」於時效 更正錯字01/23 21:48
2F→: 不好意思 現在才看到 非常感謝a大提的裁定 感恩^^08/23 12:15
2F→: 感謝樓上大大回答 感恩^^08/14 16:59
8F→:感謝C大 我會從法律經濟分析層面再想想看 感恩07/26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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