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定代理人未更正而判決 該如何處理

看板LAW作者 (Love Psychedelico)時間9年前 (2014/08/22 11:20),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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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先進好 想請教大家問題 甲向乙醫院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甲起訴時乙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原本為A 經地方法院判決乙醫院勝訴(法定代理人為A) 甲不服提起上訴 此時乙醫院之法定代理人恰巧變更為B 惟乙醫院之訴訟代理人並未向法院陳報法代變更乙事 B亦未提出聲明承受訴訟之訴狀 逕以B之名義委任原訴訟代理人(有委任狀)提出答辯狀 在上訴審中 法院作成判決 在乙醫院之法定代理人欄仍填寫為A 想請教各位前輩、先進: 1.此種法定代理人未更正之情形,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 2.B未提出聲明承受訴訟之訴狀 即委任訴訟代理人提出答辯狀 是否會使判決有瑕疵而進一步影響判決之效力? 3.上訴審法院得否自行更正乙醫院之法定代理人為B? 以下謹附上查詢之資料供參考 個人主要是卡在因B未提出聲明承受訴訟 所以不敢直接判斷此種 是否屬於有顯然錯誤之情形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感謝 一、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57年度第2次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次 法律問題:判決書漏載法定代理人者,得為上訴之理由否? 討論意見: 甲說: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廿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 于判決書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為判決書內應記載 事項之一,如有漏載,其判決可認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判決不 適用法規之重大瑕疵,可據為上訴之理由。 乙說:判決書漏載法定代理人,為可更正之事項,顯係同法第二百卅二條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相當,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故當事人僅得聲請原法院以裁定更正,不得據 為上訴之理由。 研討結果:採乙說。 二、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判例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 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 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 ,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 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三、最高法院73年度第1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 決議:原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其錯誤足以 判決結果時,由本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如其錯誤並不影響 判決結果,得有本院自行訂正時,則可在本院判決中予以註明 ,毋庸發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24.2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8677640.A.DE5.html

08/22 13:47, , 1F
請參考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08/22 13:47, 1F

08/23 12:15, , 2F
不好意思 現在才看到 非常感謝a大提的裁定 感恩^^
08/23 12:15, 2F
文章代碼(AID): #1JzhS8tb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