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281,312:"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謝謝提醒)時間1年前 (2023/01/11 10:38),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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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1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 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第 312 條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 債權人都已經接受清償了,那怎麼樣的情況才會"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呢? 為何法條要特別規定這樣的但書呢?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78.70.1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73404690.A.82F.html

01/11 11:51, 1年前 , 1F
因為有可能一部清償。話說您有看教科書或參考書嗎?應該都
01/11 11:51, 1F

01/11 11:51, 1年前 , 2F
有舉例吧?
01/11 11:51,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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