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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owmo 在 PTT 最新的發文, 共 14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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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某方面來說,台南市自治條例這樣定也是很酷08/07 21:29
2F→: 只要你「發現」(不管是自己驗、聽人說)拿到的貨有問題,08/07 21:29
3F→: 通通都有通報義務,管你有沒有做都一樣。08/07 21:30
7F→: 樓上,要不要讓沒有製作產品的人也負通報義務是立法政策的08/07 22:32
8F→: 問題,然後自治條例的定法,台糖有通報義務。我在前篇文也08/07 22:33
9F→: 幹譙了台南市政府鬼扯。但一碼歸一碼,食安法原規定就是罰08/07 22:33
10F→: 不到台糖,法治就是要對抗人治,不然要法幹嘛?08/07 22:34
11F→: 衛福部也不用修法啦,通通給他扭曲文義,愛罰誰就罰誰08/07 22:35
60F噓: 本來一直用推文討論,但我發現這個人也是講不聽的…08/07 20:43
61F→: 第三條(定義)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08/07 20:45
62F→: 料」08/07 20:46
63F→: 第7條第V項(原):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08/07 20:47
64F→: 之虞時,應即主動…並通報…08/07 20:47
65F→: 第七條第V項(草):發現或「知悉」「產品原材料」「半成08/07 20:48
66F→: 品或成品」危害衛生安全……08/07 20:48
67F→: 就是因為本來訂產品不能包含,才改定成能包含的定法08/07 20:49
68F→: 如果原本的規定就可以保含原料,那草案修屁修?08/07 20:49
11F噓: 不是,所有人的比賽不都這四種= =08/07 18:40
67F推: 不是…B版友你就別再引食安法了= =08/06 13:53
68F→: 你自己回去看上一篇文高檢署都是用自治條例在打黃偉哲08/06 13:53
69F→: 那公告不是你這樣解釋的我應該回了三次有08/06 13:54
70F→: 那公告用來處理的就是頂新油、蘇丹紅事件時「產品驗過了」08/06 13:55
71F→: 「但原料有問題」的特例,而不是擴張到沒有做產品的人08/06 13:56
72F→: 食安法第7條第V項就明文規定「產品」所以不可能讓沒有做產08/06 13:56
73F→: 品的人受同法罰責章的處罰。08/06 13:57
74F→: 任何法條解釋都不能逸脫文字最大理解可能。08/06 13:57
75F→: 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定義的事,無論是行政罰法或是刑法,還真08/06 13:58
76F→: 的就可以,不然政府機關隨便拿個法條沒定義的事就來抓你,08/06 13:59
77F→: 那就叫白色恐怖了。08/06 13:59
78F→: 然後O板友,雖然我很不想再回你,釋字738號解釋08/06 14:01
79F→: 地方自治團體可以「因地制宜」「訂定更嚴格的規範」08/06 14:01
80F→: 台南市要定的比食安法嚴,那是他的權限,別再鬼扯法位階母08/06 14:01
81F→: 法規定…etc 似是而非的鬼話08/06 14:02
82F→: 我認為台南市的自治條例訂超爛,本質上和市議員法律素養低08/06 14:03
83F→: 下有關,但至少自治條例本身,如同高檢主任所言,台糖應有08/06 14:03
84F→: 通報市政府的義務。08/06 14:04
91F噓: 你要自創法學派覺得怪是你的事,你也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覺得08/06 14:14
92F→: 全世界的人都在逆向。場所管理人、危險源監督人、承攬人責08/06 14:15
93F→: 任,舉了一堆給你看還要在那怪,怪的是你吧?08/06 14:16
94F→: 你可以去怪台南市政府定了一個超寬的法把人全拉下海08/06 14:16
96F→: 但台南市政府這樣定,他就是有義務通報,更不用說台南市政08/06 14:17
98F→: 府自己鬼轉08/06 14:17
99F→: 其實還是有…中央法律>地方自治條例,只是自治條例就因地08/06 14:18
100F→: 制宜事項有自己的權限,「不得牴觸」「但在不牴觸中央法規08/06 14:18
101F→: 意旨的情況下可以定的更嚴」08/06 14:18
102F→: 我剛說的釋字738號解釋可以去看一下08/06 14:19
104F→: 你的原文是「沒有哪個更大」,但位階上就是有08/06 14:19
105F→: 可以更嚴,也不代表「是另外的」08/06 14:20
106F→: 台灣又不是聯邦政府,怎麼可能法體系分開用另外的?08/06 14:21
109F推: 所以這不就是釋字講的,不牴觸意旨的狀況下可以更嚴?08/06 14:23
114F→: 總之台糖的狀況應該不在食安法的射程,但應該違反自治條例08/06 14:24
115F→: 後續會不會吵自治條例違反法明確性原則三小的就看法庭攻防08/06 14:25
116F→: 這題我不會先打台糖,但我覺得台南市政府根本白痴08/06 14:25
117F→: 定了一個地圖炮,然後發現地圖炮範圍太大了又智障鬼轉08/06 14:26
4F→: 正常人看不懂應該是想辦法搞懂,不是先說別人洗地仔XD08/05 11:51
6F→: #1YXp2CQ7 (Tainan) 這我在板上的文,沒固定政治立場08/05 11:53
7F→: 立場就是食安法真的沒規定廠商收到原料要通報,但台南市府08/05 11:53
8F→: 有,反而是台南市府鬼轉啊。08/05 11:54
9F→: 然後討論起手式就先冠別人洗地,真的很低能^^08/05 11:54
10F→: 以前的人上網看資訊看不懂會先問,現在的人看不懂是怪別人08/05 11:54
11F→: 洗地08/05 11:55
12F→: 看了一下3F的發文/推文歷史,原來自己洗地習慣了,難怪看08/05 11:56
13F→: 誰都洗地。當網軍死全家,有夠白痴= =08/05 11:56
16F→: 重點第一段就寫給你看了,看不懂字去唸書。再說一次 當網08/05 12:03
17F→: 軍死全家08/05 12:03
19F→: 你先回答當網軍是不是死全家?你以為你是誰啊08/05 12:03
20F→: 第一段就說了要「違反的不是食安法是自治條例」你腦子有問08/05 12:04
22F→: 題?打你的臉嗎?笑死08/05 12:04
23F→: 看不懂字跩個二五八萬的?當網軍死全家啦^^08/05 12:05
28F→: 決定先把不識字的網軍黑掉 好累XD08/05 12:07
29F→: 哦對了,你可以先回答我當網軍是不是死全家了嗎?畢竟和法08/05 12:09
30F→: 律問題比起來這個應該比較好回答吧?08/05 12:09
38F→: 你不用一直扯所有權…自治條例的規範方法就是你「原料」有08/05 12:16
39F→: 「上游供應商」的問題也是要通報08/05 12:16
40F→: 照你的解釋方法根本沒完沒了,沒買不用算,那買了沒用要不08/05 12:17
41F→: 要算?買了用了但用之前有去毒處理算不算?08/05 12:17
42F→: 自治條例第8條就寫了上游供應商供應的食品08/05 12:17
43F→: 規範就這麼簡單,和你有沒有買、有沒有用根本無關,你可以08/05 12:18
44F→: 質疑台南自治條例定的很怪,但台糖按台南市政府自己的玩法08/05 12:18
45F→: 就是要通報。08/05 12:19
267F→: B板友,你貼的公告的問題,在你下面的文章中回覆了08/05 18:49
268F→: 實際的操作方式不是像你想的那樣08/05 18:50
269F→: 當初被開罰的濟生、海順,都是「有製作產品」然後「得知原08/05 18:50
270F→: 料」有問題的,才被這條處罰08/05 18:50
271F→: 這樣才能符合食安法第7條的文義解釋,否則會變成食藥署超08/05 18:51
272F→: 出法規處罰廠商。08/05 18:51
273F→: 總之食安法第7條的通報義務不會用來處罰沒製作產品的人= =08/05 18:52
274F→: 這篇就是在解釋為什麼台糖違反的是自治條例,不是食安法08/05 18:54
275F→: 具體的例子我也講了,那公告防的是你處理過,產品沒問題,08/05 18:58
276F→: 但原料有問題的(EX:加熱、調配濃度,導致產品檢驗合規)08/05 18:59
277F→: 不是擴張解釋成根本沒產品的人也要受罰。08/05 19:00
278F→: 有興趣的可以用原料+食安法,去市政府的裁處名單找。太細08/05 19:08
279F→: 這邊就不一個一個貼了08/05 19:08
280F→: 總結,公告的功能是杜絕當初有人知道原料有問題,但為了節08/05 19:14
281F→: 省成本,所以摻一點偷賣(濃度低驗不到)或是辯稱有製成產08/05 19:16
282F→: 品但未販售的(濟生、津棧)。08/05 19:17
283F→: 有個反例是小蘑坊(雖然小蘑坊後來也出了一堆包)08/05 19:17
285F→: 我沒有想要幫O板友背書的意思……你講的更扯= =08/05 21:47
291F→: 從頭到尾就和所有權那些的沒關係,更不會拿民法的危險轉移08/05 21:57
292F→: 來講,你講的一堆東西全部是東拉西湊…08/05 21:57
293F→: 從頭到尾就只有一件事,台糖有沒有做產品?有的話就有食安08/05 21:58
294F→: 法第7條的適用,沒有就沒有。別的都是多講的。然後我們大08/05 21:58
295F→: 台南市的自治條例則是規定「上游廠商提供的食品」也要乖乖08/05 21:59
296F→: 報,所以台糖按台南的自治條例要報,END08/05 21:59
301F→: 你到底有什麼問題?上游廠商提供的食品=>你哪個字看不懂08/05 22:00
302F→: 我們的自治條例有跟你說產品嗎?到底煩不煩啊= =08/05 22:01
303F→: 法條全文我都貼在上面了,自治條例是定的很白痴,但他就是08/05 22:01
305F→: 定成你收到人家提供的,只要有問題就要報08/05 22:02
308F→: 可不可以不要再鬼扯了…08/05 22:02
309F→: 母法母你媽啦…08/05 22:02
310F→: 完全不懂法律就不要一直湊一些好像有點關係的字硬要講08/05 22:03
311F→: 母法的話,法條第一條就會說「依OOXX法(母法名)」制定本08/05 22:04
312F→: 條例/要點…etc08/05 22:04
317F→: 他法條從頭到尾就沒有用「所有權」來當成課予義務的標準08/05 22:06
318F→: 某些純代理商,他也可能沒有所有權,但他一樣要負商品責任08/05 22:07
319F→: 要負責的原因又不是只有所有權一種,你是管理人、製造人、08/05 22:07
320F→: 承攬人,都有可能要負責任,一直拿所有權來說到底是08/05 22:08
322F→: 母法和子法,你可以去看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條,那就是08/05 22:10
325F→: 所以我用「純代理」商來說明,純代理商有可能從頭到尾沒有08/05 22:11
326F→: 商品的所有權,單純代理海外商人和國內消費者締約,所有權08/05 22:11
327F→: 完全不會經過代理商。但你覺得他因此不用負責嗎?08/05 22:11
334F→: 所以我是不是跟你說了…食安法目前就是用「產品」來限縮08/05 23:10
335F→: 沒做產品的人就不是通報義務人,即使用了2024年的公告,也08/05 23:11
336F→: 只是用來防堵部份特別(產品本身可能不用通報,但你有做+08/05 23:11
337F→: 已知原料有問題)的狀況。08/05 23:12
338F→: 但不好意思,台南市的自治條例就是把所有有碰到「上游原料08/05 23:12
339F→: (食品)且知情」的人一網打盡。我不想再花時間跟你討論了08/05 23:12
340F→: 真的有興趣可以找個社大或大學的法學緒論上一下課,說不定08/05 23:13
341F→: 會遇到我。08/05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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