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WHOMAU
作者 WHOMAU 在 PTT [ Patent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84則
限定看板: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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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舊系統我是用台灣門號註冊到的,新系統用台灣門號沒辦法07/14 17:09
4F→: ,折衷的辦法就是看USPTO或EPO的global dossier,但就沒07/14 17:09
5F→: 辦法看到很完整,或是帶台胞證去中華電信辦個環球通(開通07/14 17:09
6F→: 費350、每個月200月租費),就可以拿到中國門號來註冊新系07/14 17:09
7F→: 統,當然如果你有認識的人願意把中國門號給你註冊新系統07/14 17:09
8F→: ,也可行,不過你註冊新系統就得用他的名字和證件號碼,07/14 17:09
9F→: 他必須要一併給你,因為新系統註冊會比對門號主人跟註冊07/14 17:09
10F→: 帳號的人是不是一致07/14 17:09
1F推: 專利是屬地主義,不管A廠商在美國有沒有專利,只要B廠商05/31 18:20
2F→: 在美國有專利,C廠商賣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到美國去都是有侵05/31 18:20
3F→: 權風險,當然實際有沒有侵權還是要比對A的產品是否落入B05/31 18:20
4F→: 的美國專利claim.05/31 18:20
5F→: 至於標題的先使用跟你描述的情形是兩回事。05/31 18:20
20F推: A廠商的產品有沒有專利,跟A廠商的產品會不會落入B廠商的06/01 11:29
21F→: 專利保護範圍是兩回事,不是有申請在先的專利就不會侵權06/01 11:29
22F→: 。06/01 11:29
23F→: 先用權也不是用在先申請的專利就可以主張的事,06/01 11:29
24F→: 請看35 U.S.C. 273的規定06/01 11:29
1F推: 可以,因為專利代理是認人不是認所,所以縱使委任同一個05/17 08:47
2F→: 事務所的兩個專利師,那也是委任了兩個人而不是一個05/17 08:47
3F→: 但實務上極少這樣操作,因為對申請人來說把一個案子交給05/17 08:47
4F→: 三個不同事務所來處理,挺麻煩的05/17 08:47
5F→: 謝謝上面各位的推03/24 20:52
6F→: 本所目前確實國內客戶居多沒錯~03/24 20:52
17F→: 謝各位的推,剛畢業的也歡迎投履歷來談看看喔~03/26 20:53
19F→: 有興趣都歡迎投履歷來談看看~03/31 15:09
2F→: 已請公會處理~~07/25 09:30
4F推: 6,7無法保留在原案,因為51.3規定的就是收到審查意見通知03/20 06:46
5F→: 書後的修改只能是為了克服原駁回理由,不是修改獨立項而是03/20 06:46
6F→: 引進新的特徵增加為新的附屬項,是審查指南中很明確舉出違03/20 06:46
7F→: 反51.3的例子03/20 06:46
8F→: 5只要拆項分別接在3,4後面就可以了03/20 06:48
1F推: 在專利檢索系統的「雜項資料」欄位下「舉發」,配合01/22 08:50
2F→: 在申請人欄位下A公司或B公司,就可以分別查到A和B已經有舉01/22 08:52
3F→: 發結果的專利案,因為舉發審定書會放在雜項資料中。01/22 08:52
6F→: 點開pdf看,右上角INID CODE 45,date of patent12/17 22:51
9F→: 43 pub. date那篇就是公開案...18個月公開的版本...12/17 23:04
4F推: 這個部份沒在網路上開放過,只能去申請查閱和複製。11/06 08:46
7F推: 從global dossier上看起來,也只有CN不給這個資料11/06 09:58
106F推: B大確定嗎?我覺得發生機率很低欸...因為連我們這種芝麻12/13 23:07
107F→: 綠豆大的小所,要找科長「溝通」都知道打分機就好了,不大12/13 23:07
108F→: 可能去智財局三樓櫃檯嗆聲吧?XDD12/13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