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USBv2
作者 USBv2 在 PTT [ Patent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75則
限定看板:Patent
看板排序:
全部BoardGame954Patent275ONE_PIECE129SuperIdol125WorldCup89EAseries64bicycle44CMWang40Japandrama36japanavgirls35LIU-CHEN30learnyf28dance23DragonBall22swim22Rockets21PublicServan20TOEIC17Rubiks15comm_and_RF13movie11SlamDunk11kachaball9NDS8ShiauLiang8Gossiping5book4HsinTien4T-mac4UTAH-JAZZ4ask3Daan3Eng-Class3GossipPicket3KS91-3233KS92-3123KS95-3023MLB3nb-shopping3NBA3NCCU_M.B3NSwitch3PokemonGO3rent-exp3Zhongzheng3ck59th3072KS94-3092Linda2PACERS2stardust2Taipei2Wargame2Wen-Shan2BigPeitou1Blog1ck-talk1CTS1e-coupon1ForeignEX1Gamesale1Grizzlies1KS94-3211KS95-3181KS97-3021KS97-3131LinKou1Master_D1Math1NTUCHEBG1PttNewhand1RockMetal1SET1share1TamShui1Thunder1TKU_Talk1TTV1Windows1<< 收起看板(78)
7F→:回1樓 生技都審到98年底了 實在不缺人啦06/08 13:41
4F推:也許該說其實是太了解全貌 才會在協商後制訂成這樣.....04/22 19:28
54F→:推文一堆先進挖苦TIPO 我還蠻好奇那事務所弄一件案子花多久04/16 11:23
55F→:時間的 怎麼會寫得2266..... 抱歉 我又來平衡一下版上說04/16 11:23
56F→:法了04/16 11:24
12F→:樓上抱歉 我又想吐槽你了 誰跟你說合理報酬=0的?03/09 11:24
13F→:題外話 你把之前搞混的新型和新式樣(設計)分清楚了沒?03/09 11:25
12F→: 會看到一堆快速生出沒人看得懂的翻譯和寫超爛的claims03/05 14:55
13F→:然後申復回來還是亂寫一通 砍了會被說審很差 不砍良心過不去03/05 14:57
14F→:(以上試以不同立場來發言 平衡一下:P)03/05 14:58
45F推:感謝樓上說的中肯 每次老是看到版上一堆說審委意見書寫很爛03/08 16:29
46F→:但事實上 怎麼不先想想自己的翻譯或是申請書寫得有多爛?03/08 16:30
47F→:事實上 很多審委是不會叫人重新翻譯的 因為再送進來的會改進03/08 16:32
48F→:到什麼地步 沒人知道 與其再那邊二通三通嚕嚕嚕 不如照自己03/08 16:33
49F→:準則來准駁 要給人誤會就誤會吧 但不可否認 積案壓力下03/08 16:35
50F→:也的確有些審委..........03/08 16:35
41F→:生技領域有報名的 就我看到的學經歷 一個比一個還扯03/03 20:32
42F→:應該是政府以前炒生技產業成大熱門的遺毒03/03 20:33
6F→:公開的那幾次都有聲明到即可09/21 20:37
19F推:何必執著次數是否有明確法條規定?越多次公開還未去申請專利09/22 09:39
20F→:只會徒增專利蟑螂來婊你的風險而已09/22 09:39
21F→:法條訂定六個月 已經足矣 不認為還需要明定次數09/22 09:42
12F→:完全打中新穎性的 就硬扯後見之明、應用領域不同等等的 反正07/22 01:25
13F→:該死的情況 寫再多都是寫爽的 若是抓到一點枝微末節不同 就07/22 01:26
14F→:放大來講 就算是過了 核准理由也不過就是那一點點不同 申復07/22 01:27
15F→:書其實也把自己的範圍限縮到很小了07/22 01:28
16F→:若是引證1+2駁進步性的 就更簡單了 照審查員寫的引證1缺少什07/22 01:31
17F→:麼 所以不能打掉本案 而引證2缺少什麼 也不能打掉本案 寫一07/22 01:31
18F→:堆廢話後 死不提審查員寫的1+2合起來的為何不能駁 打哈哈也07/22 01:32
19F→:就出去一篇了(當然 這些前提都是案子真的被打趴 硬擠申復書)07/22 01:33
14F→:政府不是已經計劃要成立檢索中心了嗎?最近智財局找五年約聘07/01 00:18
15F→:的人員 期滿可安排的出路 主要就是計劃可丟到檢索中心啊07/01 00:19
17F→:打算仿照日本作法 把檢索的工作法人化07/01 06:39
24F→:怎麼都沒人提到國際優先權04/20 10:08
26F→:我說沒人提到國際優先權 請問樓上是如何得知我暗示哪方去主04/20 19:29
27F→:張優先權的?我當然知道原po不能主張國際優先權啊04/20 19:29
28F→:我提的用意是 原po說要搶先回來申請 可是人家原發明人或專利04/20 19:30
29F→:申請權人 比原po晚到臺灣申請的話 加附有效的國際優先權聲明04/20 19:31
30F→:原po就被解決了04/20 19:31
31F→:話說回來 原po要申請都嘛可以 只是浪費錢而已04/20 19:35
35F→:那也要審委檢索得到 反正理論上要申請是可以 但就浪費錢04/21 13:15
36F→:講優先權是原發明人來臺灣請的話 公開展示則靠新穎性優惠期04/21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