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t418010
作者 t418010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4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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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排序:
26F→: 不然你要剩下的60%讓阿貢搞爛台灣嗎36.226.78.252 05/18 12:24
37F→: 那非綠的你要投誰 蘭還草嗎? 這兩都要台36.226.78.252 05/18 12:30
39F→: 變對面那樣耶36.226.78.252 05/18 12:30
45F→: 我的意是不要讓阿貢統治台灣 所以不合我36.226.78.252 05/18 12:34
48F→: 的意的都是要讓阿貢統治台灣??36.226.78.252 05/18 12:34
59F推: 欸不對 八卦板不是反菸嗎 原來這麼多抽菸36.226.112.253 04/22 20:34
14F推: 淡水行政中心 和 漁人碼頭,日文不該那樣吧,那根本就是01/31 03:28
15F→: 中文==01/31 03:28
18F噓: 老實說捷運禁飲食有什麼意義?真要為了乾淨應該連食物和01/30 05:23
19F→: 任何可能弄髒的東西都應該禁止攜帶吧?何況高雄輕軌月台01/30 05:23
20F→: 都在室外,下雨天隨隨便便都會被鞋印踩得髒兮兮的,這根01/30 05:23
21F→: 本只是為了禁止而禁止,毫無疑義01/30 05:23
4F→: 室內籃球場、室內足球場…01/04 14:58
32F噓: 故意就故意的 還在那邊扯是女的在滑手機不看路 死不認錯12/17 13:36
33F→: 的態度 被判刑活該12/17 13:36
6F推: 樓上在講什麼== 他有講說整層都是同一住戶的產權嗎 而且12/16 11:52
7F→: 共同部分是「整棟」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又不是該層才能用12/16 11:53
11F推: 法律上並沒有所謂大公小公的分別 那些都是房仲自己講爽的12/16 19:50
12F→: 實際上就只有分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共用部分是整棟公寓的12/16 19:52
13F→: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12/16 19:53
14F→: 只有專有部分是屬於個人擁有 其他部分皆屬共用部分 是供12/16 19:54
15F→: 共同使用者12/16 19:54
16F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很清楚寫明 而且第7條也說連通12/16 19:57
17F→: 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不得為專用部分 言下之意就是走12/16 19:58
18F→: 廊是所有人共同使用 而且也沒有寫說只有該樓層住戶才能12/16 19:59
19F→: 使用 而是以「區分一建築物」的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12/16 20:02
21F推: 走廊及樓梯都是不可作為約定專用部分!所以即使契約寫走12/16 20:48
22F→: 廊為某人的專有部分也是無效的 條例第7條就是這麼寫的12/16 20:49
2F推: 有明顯讓他人知道有針對性嗎? 沒有的話不成立12/16 12:25
14F噓: 人家被罵關你什麼事?? 告訴乃論是你當告訴人嗎?12/16 11:59
4F推: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管大公還是小公都還是該法所謂11/19 15:02
5F→: 的共用部分,並沒有什麼別層住戶不能進出其他層樓的這種11/19 15:02
6F→: 規定(因為走道和樓梯間本來就不是專有部分)。那不然的11/19 15:02
7F→: 話發生火災或其他緊急狀況時,難道其他層樓的住戶都不能11/19 15:02
8F→: 經過或進去其他層樓的走廊和樓梯間嗎?11/19 15:02
9F→: 還有二樓的見解有誤區。即使小公是供部分住戶共同分擔的11/19 15:02
10F→: 空間,但並不代表小公就是特定所有人的「專有部分」。無11/19 15:02
11F→: 論是大公或小公,只要性質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11/19 15:02
12F→: 或缺之共用部分,即不得將之約定為專用部分而成為專用權11/19 15:02
13F→: 之客體。11/19 15:02
14F→: 簡而言之,只要屬於共用部分,就沒有所謂可排除同棟其他11/19 15:02
15F→: 住戶使用的限制(因為不是專有部分)11/19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