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stdjb
作者 stdjb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68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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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F→: 直接起訴吧,請參考99年度保險上字第10號判決07/30 19:47
1F→: 如果不會借給其他人開,免追償就不用附加了07/29 10:47
2F→: 乙式可考慮使用自負額兩萬,保費約可降一萬左右07/29 10:48
3F→: 超額能多高就多高07/29 10:48
11F→: 條款沒寫,如果被要求降額就申訴07/27 20:08
31F→: 條款沒寫重度不賠標靶,你應該是認為得到重度癌症理賠後契約07/28 10:11
32F→: 就終止了,所以申請不到標靶的理賠吧?07/28 10:11
39F→: 條款中標靶藥物給付的部分沒有寫重度標靶不賠07/28 10:28
40F→: 閣下應是認為申請重度理賠後契約即為終止,所以沒有理賠07/28 10:29
44F→: 然條款載明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07/28 10:30
47F→: 且經醫院醫師指示,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時...給付標靶07/28 10:30
49F→: 倘若客戶罹患重度癌症,且已開始使用標靶治療,這時候兩者應07/28 10:31
53F→: 同時理賠,因條款並無載明時間先後,亦無重度癌症不賠之文字07/28 10:32
56F→: 此時若保險人拒賠,則以保險法54條第二項已作有利被保險人07/28 10:33
57F→: 解釋為原則爭取理賠07/28 10:33
59F→: 這段文意是指重度癌症理賠後即行終止07/28 10:34
60F→: 但申請標靶理賠與重度癌症同時申請,則契約應於有效期間07/28 10:35
64F→: 若保險人意圖以此免除其責任,更可以用保險法54-1條第一款07/28 10:35
65F→: 認為該部分約定無效07/28 10:36
69F→: 標靶理賠的寫法跟重度癌症的寫法前段是一樣的,若確診的同時07/28 10:47
70F→: 經醫師指示使用標靶,那自然是在理賠範圍07/28 10:48
71F→: 個人認為,若以確診時契約即為終止,不僅是試圖免除或減輕保07/28 10:50
72F→: 險人的責任,更違背保戶的合理期待,該部分依保險法54-1條無07/28 10:50
73F→: 效,但目前也只能真的遇到再來協助客戶評議爭取理賠07/28 10:51
74F→: 這充分展現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的特性,但並非什麼都是保險公07/28 10:53
75F→: 司說了算,至少業務員要懂得幫客戶爭取07/28 10:54
81F→: 條款本身即為單方所擬就,難以要求保險人更改條款07/28 11:23
82F→: 縱使商品本身有這部分的瑕疵,但無可否認目前市場上的防癌07/28 11:24
83F→: 仍然是這家保險公司為首選,爭取的理由就是該約定顯失公平07/28 11:24
84F→: 保險契約為繼續性契約,有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隨醫療技術進07/28 11:26
85F→: 步,確實有不少手術改以門診方式為之,並非不能爭取07/28 11:27
86F→: 當然,為了避免爭議還是在事前選擇較有利的條款為上策07/28 11:35
95F→: 你說到重點了,以掩飾的方式來規避重度癌症標靶不賠有欺騙的07/28 11:58
96F→: 嫌疑,所以我才會主張該部分顯失公平無效,這方面我可以寫信07/28 11:58
97F→: 給保險局請台壽提出說明07/28 11:59
98F→: 門診手術的部分原先即以門診處理自然較無爭取空間07/28 12:00
99F→: 所以我才會說篩選有利的條款才是上策07/28 12:00
108F→: Q大,小弟已發信保險局請台壽提供說明,有消息再與您分享07/29 09:03
1F→: 1.富X產物意外險出險後續保率還是蠻高的07/28 08:56
2F→: 2.平準費率跟自然費率沒什麼好比的07/28 08:56
3F→: 3.理賠依條款,沒有一家理賠沒爭議的,看業務會不會處理而已07/28 08:58
4F→: 如果不執著於國泰,大熊+地球也是不錯的搭配07/28 08:59
5F→: 實支最高可以續保到84歲07/28 09:00
21F→: 主要是續保年齡的關係,遠雄續保年齡高07/28 21:58
22F→: 保費貴是因為保額跟年齡的關係07/28 21:58
2F→: 應該是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活動期間附加工作人員附加條款07/28 08:51
3F→: 是不包括架設,維護及拆除舞台,燈光,音響的人員07/28 09:16
4F→: 但這些人員應該都是包商的工作人員,是在他們僱責的範圍07/28 09:16
5F→: 對他們來說是他們在執行職務07/28 09:16
6F→: 因為大大文中只有提到發發傳單跟搬宣傳品07/28 09:17
7F→: 應是屬於被保險人指揮、監督及管理協助辦理活動之人07/28 09:18
8F→: 雇主已投保公共意外附加工作人員即可抵充雇主責任07/28 09:35
9F→: 至於兩天的工讀生小弟沒加保過僱責><07/28 09:35
2F→: 依保險法105條規定,被保險人未親自簽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07/27 14:45
3F→: 約無效,傷害險跟醫療保險準用之,您只要向保險公司申訴,主張07/27 14:46
4F→: 契約無效,雙方須互負恢復原狀,退還所繳保費07/27 14:47
5F→: 以上使用存證信函通知保險人,其餘無須多提,至於保險公司是07/27 14:52
6F→: 否懲處業務員,或對業務員提出告訴,由保險公司自行處理07/27 14:53
8F→: 更正第一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07/27 15:01
1F→: 保障算蠻高的了,不差一點保費的話殘廢就做到頂吧07/27 14:40
2F→: 另外必須考慮負債跟家庭責任,必要時加購壽險07/27 14:41
1F→: 殘廢險拉到五百萬,保費不會貴很多,意外險可以產險公司規劃07/27 12:56
2F→: 家中主要經濟來源應規畫一些壽險,目前都沒有規劃到07/27 12:56
4F→: 加購壽險即可,目前網路投保壽險方便又便宜,可參考07/27 14:36
5F→: 元X 南X X光這三家的費率蠻便宜的07/27 14:37
10F噓: 可以不要有狀況才來問保險嗎....07/27 10:47
2F→: 可以不要有狀況了才來問保險嗎....07/26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