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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gdog 在 PTT [ HolySee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9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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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輔] 違法身分責任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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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ackb - 發表於 2007/04/11 14:53(17年前)
4Fpigdog:不想擴張事後收賄罪的成立範疇,所以只好改成純粹性說。而04/17 00:16
5Fpigdog:事後所為之違背職務行為,則僅為加重處罰的條件而已。04/17 00:16
Re: [課輔] 違法身分責任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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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ackb - 發表於 2007/04/10 05:59(17年前)
1Fpigdog:奇怪了?上課都有講啊。04/11 03:13
更正今天課輔的口誤
[ HolySee ]11 留言, 推噓總分: +9
作者: kent2001 - 發表於 2007/04/02 22:30(17年前)
8Fpigdog:既成犯中法益已經消失,所以不會有共罰後行為的問題。04/04 02:29
[情報] 老師今天刑總推薦的書
[ HolySee ]5 留言, 推噓總分: +4
作者: akarashi - 發表於 2007/03/30 14:15(17年前)
1Fpigdog:沒錯。就是這篇。03/30 15:17
[問題] 目的和意圖
[ HolySee ]3 留言, 推噓總分: +3
作者: rhchao - 發表於 2007/03/09 00:36(17年前)
3Fpigdog:上課時已經補充,可以了嗎?03/15 22:20
Re: [問題] 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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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hchao - 發表於 2007/03/05 10:49(17年前)
1Fpigdog:後者。而且只是一部份,重點在於行為論及條件的範疇的確定ꤠ03/05 15:03
[情報] 給老師
[ HolySee ]14 留言, 推噓總分: +12
作者: rhchao - 發表於 2007/01/25 22:21(17年前)
7Fpigdog:可。不過只有錄音的話,可能沒有多少用處。01/27 15:37
Re: [問題]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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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32235 - 發表於 2007/01/11 00:40(17年前)
3Fpigdog:不是三天,而是半天。還有既然刑法具有一定的社會機能,01/11 03:53
4Fpigdog:則無法廢除,然而死刑絕對是一個不公平而且過度的刑罰。01/11 03:54
5Fpigdog:死亡是最終的、絕對的共同記憶,或共同感受,所以縱或對於01/11 03:55
6Fpigdog:其他的痛苦或人生經驗無法產生絕對主觀的共振,至少對於01/11 03:56
7Fpigdog:死亡或令人致死一事,可以期待司法人員的倫理覺醒。01/11 03:57
8Fpigdog:至於一般人,那就不是我可以置喙之處。我不是宗教師,而只갠01/11 03:57
9Fpigdog:是一個平凡的、教法律的腐儒而已。我絕對不追求卓越或拔尖01/11 03:58
10Fpigdog:還有,林聰賢認為法律人在適用§57§59時亦可發揮純粹的01/11 04:07
11Fpigdog:主觀的作用,但是我質疑這一點。因為社會的結構會讓法官與01/11 04:08
12Fpigdog:被告生活在不一樣的社會階層。01/11 04:09
13Fpigdog:更可怕的是,法學教育會讓法律人產生崇高的理想,而這個01/11 04:10
14Fpigdog:理想正是讓法官與被告除了「死」以外無法產生共振的障礙。01/11 04:10
23Fpigdog:我說適用57與59的意思也是一種掩飾,而且57與59的論述,永묠01/13 23:59
24Fpigdog:遠無法到達(或處及)人的內心,不論是法官的抑或被告的。01/14 00:01
Re: [問題]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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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ssis - 發表於 2007/01/10 16:36(17年前)
9Fpigdog:沒錯。或許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人的原罪吧。01/10 04:05
[問題] 死刑
[ HolySee ]9 留言, 推噓總分: +2
作者: jessis - 發表於 2007/01/08 15:39(17年前)
9Fpigdog:沒錯。或許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人的原罪吧。01/10 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