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輔] 違法身分責任身分
謝謝小帥白。
我想到幾個那時會讓人困擾的問題,
1.第一個就是業務侵佔,若是違法身份,表示其具有獨立處罰的法益存在,
其為「和身份」有關之法益。然則此法益的確有探討空間,
其是否為個人法益中社會法益的一環?這仍有待釐清。
另外圖利罪、遺棄等罪,是最好討論身份犯的平台。
學習刑分之後,應仔細比照此時所學。
老師有電腦犯罪那篇,如果我沒記錯,有背信罪等法益說明,
或許可以作為解助參考。先將遵法意識、背後支撐法益、主要法益等釐清,
在思考身份犯時將有莫大幫助。
2.另外,很多學生會將此堂課所學、以及通說、黃老師的身份搞混,
只需注意,通說的解釋較停留在真正與不真正身份論述上,
偶爾的例外只能用背的,這也只能怪我們的通說翻譯夠差。
而黃老師的身份定義比此堂課所學之定義要來的廣,若要比照將有曲解可能,
由於黃老師的共犯架構特殊,必須修習其共犯結構才有瞭解其身份論述的可能。
身份的重要性在於共犯,此為最主要的區分實益,
因此在身分的解釋上,必須和共犯可否成立的解釋上有共通性。
自己無法將兩個道理說通的話,就表示沒有瞭解身份犯。
共犯應該會是下學期?我忘了,真是辛苦學弟妹。
3.簡單說來,違法身份是身份會和法益連結,故稱違法身份。
意思即為,你這個身份,和法益是直接相關,通常會是一種信賴關係,
信賴關係強烈到一種法益的保護。
(最好的例子是某些特定罪的公務員,其公務員的身份造成信賴關係,
也因此一些特定的行為結果會造成此種信賴的損傷,被訂在法條之中。
你如果沒有這樣的身份,就根本沒有法益,遑論處罰,例如,課輔收受賄賂,
雖然機車,但是無罪。)
而罪責身份是身份和罪責作連鎖,故稱罪責身份,
而這個身份是和法益「毫不相關」的。
當然許多會有和法益相關的錯覺,例如殺尊親屬罪,如小白所例示。
這種人倫的關係可能也是一種信賴,但是刑法分則的法益保護是經過定型化的,
不是宣稱信賴或者特定關係及進入法益保護的範圍,
我們尚有民法、行政法、宗教、道德等相關社會秩序規章。
也因此這種關係(或者輕度的信賴)無法成為法益保護範圍,
進而只能落入罪責的討論。
白話來說,他本身不是一種定型犯罪,但是我們仍在罪責之中討論,
使其罪責加重或減輕,這樣地在罪責反應社會的期待,雖然有點羞恥,
但是可能也是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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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付給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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