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輔] 違法身分責任身分

看板HolySee作者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時間17年前 (2007/04/10 05:59), 編輯推噓4(404)
留言8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4 (看更多)
謝謝小帥白。 我想到幾個那時會讓人困擾的問題, 1.第一個就是業務侵佔,若是違法身份,表示其具有獨立處罰的法益存在, 其為「和身份」有關之法益。然則此法益的確有探討空間, 其是否為個人法益中社會法益的一環?這仍有待釐清。 另外圖利罪、遺棄等罪,是最好討論身份犯的平台。 學習刑分之後,應仔細比照此時所學。 老師有電腦犯罪那篇,如果我沒記錯,有背信罪等法益說明, 或許可以作為解助參考。先將遵法意識、背後支撐法益、主要法益等釐清, 在思考身份犯時將有莫大幫助。 2.另外,很多學生會將此堂課所學、以及通說、黃老師的身份搞混, 只需注意,通說的解釋較停留在真正與不真正身份論述上, 偶爾的例外只能用背的,這也只能怪我們的通說翻譯夠差。 而黃老師的身份定義比此堂課所學之定義要來的廣,若要比照將有曲解可能, 由於黃老師的共犯架構特殊,必須修習其共犯結構才有瞭解其身份論述的可能。 身份的重要性在於共犯,此為最主要的區分實益, 因此在身分的解釋上,必須和共犯可否成立的解釋上有共通性。 自己無法將兩個道理說通的話,就表示沒有瞭解身份犯。 共犯應該會是下學期?我忘了,真是辛苦學弟妹。 3.簡單說來,違法身份是身份會和法益連結,故稱違法身份。 意思即為,你這個身份,和法益是直接相關,通常會是一種信賴關係, 信賴關係強烈到一種法益的保護。 (最好的例子是某些特定罪的公務員,其公務員的身份造成信賴關係, 也因此一些特定的行為結果會造成此種信賴的損傷,被訂在法條之中。 你如果沒有這樣的身份,就根本沒有法益,遑論處罰,例如,課輔收受賄賂, 雖然機車,但是無罪。) 而罪責身份是身份和罪責作連鎖,故稱罪責身份, 而這個身份是和法益「毫不相關」的。 當然許多會有和法益相關的錯覺,例如殺尊親屬罪,如小白所例示。 這種人倫的關係可能也是一種信賴,但是刑法分則的法益保護是經過定型化的, 不是宣稱信賴或者特定關係及進入法益保護的範圍, 我們尚有民法、行政法、宗教、道德等相關社會秩序規章。 也因此這種關係(或者輕度的信賴)無法成為法益保護範圍, 進而只能落入罪責的討論。 白話來說,他本身不是一種定型犯罪,但是我們仍在罪責之中討論, 使其罪責加重或減輕,這樣地在罪責反應社會的期待,雖然有點羞恥, 但是可能也是必要。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5.123.214.108 ※ 編輯: blackb 來自: 165.123.214.108 (04/10 06:08) ※ 編輯: blackb 來自: 165.123.214.108 (04/10 06:12)

04/11 03:13, , 1F
奇怪了?上課都有講啊。
04/11 03:13, 1F

04/11 08:42, , 2F
昨天課輔助教舉了§134,說這一條中公務員因為侵害了兩種法꼠
04/11 08:42, 2F

04/11 08:43, , 3F
益而加重處罰,且是違法身分。一個法益是犯罪所侵害的法益,
04/11 08:43, 3F

04/11 08:54, , 4F
另一個則是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我想問的是,要怎樣區別這種
04/11 08:54, 4F

04/11 08:55, , 5F
信賴是否已經強到可以成為一種法益?
04/11 08:55, 5F

04/11 08:57, , 6F
還想要問,刑法的理論系譜那一節好複雜...真的是required嗎?
04/11 08:57, 6F

04/11 16:46, , 7F
白的,帥的,厲害的,男的。 射一學長?
04/11 16:46, 7F

04/11 16:47, , 8F
推錯.....
04/11 16:47, 8F
文章代碼(AID): #166hTCsW (HolySee)
文章代碼(AID): #166hTCsW (HolyS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