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ordonez
作者 ordonez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1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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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X邦?不過我想原Po說的應該是松江?06/25 20:39
7F→:某本權威書籍建議避免寫原理的原因就是,你永遠不能百分之06/14 12:37
8F→:百確定你所認知的原理是正確無誤的。因此,你只要專心寫如06/14 12:38
9F→:製造與使用即可。另,把原理寫進claim裡更是大忌。至於在06/14 12:39
10F→:說明書裡寫會不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得視具體狀況而定,但有風06/14 12:39
11F→:險就是了。06/14 12:40
2F→:簡單說,不行。06/11 16:48
3F→:先把審查基準有關進步性的章節看熟,再判斷A技術是否有機06/06 00:12
4F→:會克服進步性。判斷的要素很多,無法一一說明,所以可能以06/06 00:15
5F→:具體的個案跟同事討論會比較快。06/06 00:15
6F→:「一般而言」,還是先在總所練功,等可以獨立作業以後再到06/05 16:44
7F→:分所,應該會比較順。06/05 16:45
21F→:可以去Marshall, Texas找T. John Ward 。06/03 08:30
32F推:不要吵了,聽說原因是立法者多加了「外科」這兩個字,所以06/03 15:52
36F→:整形手術若以法定不予專利的項目為由核駁,恐有疑義。因此06/03 15:55
39F→:,實務上把它解釋為不具產業利用性。其實只是勉強解釋罷了06/03 15:57
40F→:最好的方法還是把「外科」兩個字拿掉。06/03 15:57
67F→:跟這條認真就輸了.....06/03 18:03
7F→:找業界第一線的事務所吧!06/04 22:42
19F推:陳克帆也太早放棄了吧05/30 20:17
2F→:你是請我來寫「請送件」這三個字的嗎?05/29 22:59
4F→:感覺應該要有個很強的firm做後盾,不然還真的撐不久。05/29 23:16
1F→:這觀點怪怪的,侵害鑑定跟專利有效性鑑定是不同的,所以即05/29 14:41
2F→:便能舉證A+B為已知,若是不能逼申請人更正申請專利範圍,05/29 14:42
3F→:還是無法以A+B+C來進行比對。但若申請專利範圍本來就寫05/29 14:43
4F→:A+B+C,但侵權物卻是A+B+D,此時均等論有沒有辦法擴張的05/29 14:45
5F→:問題。05/29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