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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lddrunkard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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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股份總數為公司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 129)03/18 01:26
5F→: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公司章程(公 277)03/18 01:29
6F→:如果沒有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每次增資都要開股東會先03/18 01:30
7F→:變更章程上的股份總數(因為增資前實收股數一定等於章03/18 01:31
8F→:程上的股份總數,所以要修章提高章程記載的股份總數,03/18 01:32
9F→:然後才能去增資,而且一定要募到章程所訂股份總數之03/18 01:34
10F→:結果)03/18 01:35
11F→:有了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可以先由股東會在章程中訂定03/18 01:36
12F→:較高的股份總數,在實收股數未達章程所訂股份總數之前03/18 01:37
13F→:每次的增資都不用去開股東會修章,只要董事會決議即可03/18 01:38
14F→:對於公司有增資需求時,可減少開股東會繁雜程序,讓資03/18 01:39
15F→:金快速到位03/18 01:39
4F推:滿不能理解的,那網路上一堆開箱文,不就????02/25 16:25
13F推:現在的彩色影印更可怕,很多副本都將簽名及印章套表印02/21 15:46
21F推:之前有遇過銀行帳戶(國外帳戶)是蓋簽名章(簽名刻成章)02/22 09:44
8F推:贈與稅的話,我記得會參考公告現值及鄰近相似房屋成02/20 15:18
9F→:交金額來決定合適的市價,與100塊的差額為贈與之金額02/20 15:18
12F推:有看過類似情況是把賭客贏的部份(不扣輸掉的),認定02/20 21:30
13F→:為其他所得課所得稅,所以大尾有可能被依市價課所得稅02/20 21:30
4F推:應該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勞工終止契約前01/22 10:48
5F→:要履行”預告期間”,除非有同法第14條情事,勞工得01/22 10:49
6F→: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雇主未給付薪資屬於第14條第1項01/22 10:51
7F→:第5款。所以勞工是可以不用依”預告期間”提前告知離01/22 10:52
8F→:職,並不是”勞工得以不告知離職”01/22 10:53
9F推:如果雇主沒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情事,你要離職要事先01/22 10:57
10F→:告知,反之你就可以當下提離職(終止契約)走人01/22 10:58
11F→:因此終止契約這個意思表示還是必須要有。01/22 10:59
1F推:看起來只是闡述過程,真的看不出來有毀謗的情事01/11 13:43
2F→:”一直敷衍騙人”個人猜測只有這一句可以讓他作文章01/11 13:47
3F→:但與gen大Po的情況不太一樣,從證據來也算是說實話01/11 13:49
1F推:”鄭姓發起人憤而提告”,”謝女憤而提告” ???01/11 13:05
2F→:究竟是誰告誰呀??? 小弟我憤而提問01/11 13:05
3F推:感謝gen大憤而提醒01/11 13:17
1F推:並沒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離職後其股份要由存續董12/11 09:18
2F→:事或其他股東買回。12/11 09:19
3F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股票)除特殊情形外,12/11 09:22
4F→:是自由轉讓的,該具董事身分之經理就目前看來是有自由12/11 09:23
5F→:決定要轉讓或繼續持有,公司其他股東若為保有經營權之12/11 09:24
6F→:主導能力,是要檢視自己的持股比例是否夠大,或者與該12/11 09:25
7F→:經理協商買回其股份12/11 09:25
7F→:強制執行一般來說是扣薪三分之一,剩下的三分之二你12/03 21:03
8F→:強制執行一般來說是扣薪三分之一,剩下的三分之二你12/03 21:03
9F→:們應該有辦法處理吧.....12/03 21:03
18F→:同意樓上yu大見解,搞不好這一張會中11-12月的大獎10/3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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