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詢問公司法第156條第二項規定

看板LAW作者 (To Fight For The Right)時間12年前 (2013/03/17 23:45), 編輯推噓1(1016)
留言17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請問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規定得分次發行之原因為何?一次發行不是清楚明瞭嗎?懇請協助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1.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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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籌措資金並沒有這麼簡單,倘若一次就要籌到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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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會造成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之門檻過苛;另一方面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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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還有未來因應發展增資的要求。 希望沒有記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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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總數為公司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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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公司章程(公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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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每次增資都要開股東會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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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章程上的股份總數(因為增資前實收股數一定等於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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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上的股份總數,所以要修章提高章程記載的股份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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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才能去增資,而且一定要募到章程所訂股份總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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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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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可以先由股東會在章程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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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高的股份總數,在實收股數未達章程所訂股份總數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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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的增資都不用去開股東會修章,只要董事會決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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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有增資需求時,可減少開股東會繁雜程序,讓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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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快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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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0:39, , 16F
google 授權資本制 或是翻公司法的book都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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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05:11, , 17F
公司還有未來因應發展增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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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HUKhwi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