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Okawa
作者 Okawa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80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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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推詳細11/27 23:41
9F推:畢竟 維修之後你的車變成比撞壞之前還更「新」 這部分叫對方11/24 17:05
10F→:要賠 他一定不甘願的(換做是你 你也一定不甘願的)11/24 17:05
16F推:那對方想必寧願給原PO告....沒事讓第三人賺一手幹嘛XD11/24 17:17
20F推:野狼原廠鋼絲框實在太窄 店家幫你裝高速胎會裝到哭出來11/24 17:10
3F→:立法者表示:怪我囉?11/22 16:46
5F→:那只好請你示範一下了11/22 16:48
4F推:非常恐怖 我今天中午看新聞標題嚇傻了:11/22 16:12
5F→:「電子產品 依法可享七天無條件退貨」11/22 16:13
6F→:不知接下來幾天 各大3C賣場的「奧客」會增加幾成....11/22 16:14
9F推:從商家的立場來看 他會想主張的恐怕不是侵權行為 而是民法11/22 16:28
10F→:161的「意思實現」 因為膠膜本身的財產價值並非店家所關心的11/22 16:29
11F→:重點 店家關心的是顧客拆封後當場看完內容 然後就不用買了11/22 16:30
12F→:其次就是把書或商品拿回去重新包裝的時間和人力成本11/22 16:31
13F→:這個部分的損失 並不像「財產權」那麼好主張 所以店家希望的11/22 16:32
14F→:應該是讓拆封的動作被視為「承諾」(陳列販售就是「要約」)11/22 16:33
15F→:直接讓買賣契約成立 然後請求顧客付錢 銀貨兩訖 皆大歡喜11/22 16:34
16F→:至於「未滿十八歲不得購買」 其實並不是真的在規範未滿18歲11/22 16:39
17F→:的人 而是兒少福利法有規定任何人都不能賣這類東西給兒少11/22 16:41
18F→:所以店家就算想主張「意思實現」 也得提防一下 萬一「實現」11/22 16:42
19F→:的對象是未滿18歲的人 他就糗大了11/22 16:42
20F→:也就是說 店家標示「未滿十八歲不得購買」其實是在限縮意思11/22 16:43
21F→:實現的範圍 免得糊里糊塗跟未滿十八歲的人成立了A書買賣契約11/22 16:44
22F→:最後 假設今天來的是個滿18但未滿20的民法上未成年人....11/22 16:45
23F→:我想買本書應該是不需要得到法代同意的吧XD11/22 16:45
48F推:或許各位有所誤解 店家貼這種公告的意思 並不是要等到顧客11/23 08:41
49F→:真的看到書中內容 才要對顧客主張什麼權利 而是希望在顧客11/23 08:41
50F→:拆封的那瞬間 顧客就必須承擔起買下商品的責任 所以各位討論11/23 08:42
51F→:的重心如果是放在「看書」這件事情上 恐怕方向就有點歪掉了11/23 08:44
52F→:其次 如果購買一般的書籍是符合日常生活所需 那麼用拆封的11/23 08:47
53F→:方式來「意思實現」買下一本書 我想沒有道理說不可以11/23 08:47
54F→:況且 如果一個少年有看懂店家告示的能力 卻還要拆封的話11/23 08:48
55F→:或許讓他負起買下該書的責任 才是有助於他的身心發展呢...11/23 08:49
56F→:至於能否符合161的構成要件 或許可以從「習慣」這個要素著手11/23 08:50
57F→:當然我目前沒辦法咬定 法院會承認我國社會中有這種交易習慣11/23 08:50
58F→:但我總覺得 店家想要主張的不會是侵權行為 因為書的所有權11/23 08:51
59F→:並沒有被侵害 店家了不起只能請求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或11/23 08:51
60F→:不當得利 但試問一本漫畫租金多少? 了不起十幾元而已11/23 08:52
61F→:店家貼出「拆封視為購買」的告示 想要得到的卻是租金 怪哉11/23 08:53
62F→:至於sindyevil認為拆封之後不能退 故店家受有損害的說法11/23 08:54
63F→:或許還需要進一步釐清店家與書商之間的法律關係 如果店家是11/23 08:54
64F→:代售抽成 那麼所有權可能仍屬於書商(這點我尚無把握)11/23 08:55
65F→:店家很難說受有「所有權」的侵害 其次 拆封是否一定不能退11/23 08:56
66F→:也不能一概而論 事實上包裝破損的情形隨時可能發生 送回去11/23 08:56
67F→:給廠商重新包裝再拿出來賣的事情也不是沒有11/23 08:59
68F→:如果店家是一次買斷 那麼所有權固然屬於店家 但如我剛剛所言11/23 09:00
69F→:店家頂多受有相當於租金的損害(最多加上重新包裝的成本)11/23 09:01
70F→:再怎樣都不會等於一本書的價錢 如果店家要請求整本書 豈不是11/23 09:02
71F→:搶劫嗎XD11/23 09:02
74F推:嗯....可能是因為我不瞭解書店的經營模式 所以我看不懂樓上11/23 11:26
75F→:的意思 如果樓上有空的話 方便解釋得稍微詳細一點嗎? 感恩11/23 11:27
86F推:感謝你的說明 那我想問一下 在你說的「盤收不願收」的情況11/23 17:08
87F→:下 那本書的所有權到底是屬於誰的呢?11/23 17:09
8F推:就法律上來說或許應該沒事 但你被警察關切就已經很煩了11/22 16:16
9F→:就像一群重機聚集在路邊 沒飆車也被警察趕11/22 16:17
4F推:如果他揚言要揭發的東西 會讓你名譽受損 那可能涉及刑法30511/20 00:42
5F→:恐嚇危害安全罪 至於304強制罪 可以主張看看 但不保證告得贏11/20 00:42
6F→:你可以拿一個「拿走人家圓鍬不讓人家挑砂」的老判例來論述11/20 00:44
7F→:此外也可以告性騷擾(行政罰的部分) 但前提都是證據要夠11/20 00:44
13F推:phantomli你是不是應該先看看法條再來「質疑」?11/20 23:40
14F→:自己去看看刑法305有沒有「名譽」兩個字好嗎?11/20 23:41
15F→:性騷擾防治法的定義本來就包山包海 本案情形也會中獎好嗎?11/20 23:43
12F推:這讓我想起某濕地大大....11/08 11:25
1F推:理論上不會有刑事責任 但不懂法律的人 可能會堅持要告你11/07 08:29
2F→:『毀損』 所以你可能會被『告』 但最後檢察官會『不起訴』11/07 08:30
3F→:因為刑法上的毀損物品罪 只處罰故意行為 你不是故意的 所以11/07 08:31
4F→:不會成立這個犯罪11/07 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