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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F推: 除非你能稍微懂技術08/24 20:40
24F→: 不然考到了不論在if或ih都沒用08/24 20:40
25F→: 專利師牌原本的實用性就比律師牌低 你又是純法背景根本幾乎沒08/24 20:41
26F→: 用08/24 20:41
27F推: 你就想一種情況好了,考到了,結果發明人在敘述技術時你根本08/24 20:44
28F→: 不是一知半解,而是一竅不通。這種樣子在in house 無法做專利08/24 20:44
29F→: 挖掘及檢索,在in firm也無法寫說明書。08/24 20:44
30F→: 最根本的是,你的順序搞錯了,你先確認你能做「專利工程師」08/24 20:45
31F→: 的工作,再考慮是否考專利師比較妥當。08/24 20:45
18F推: 進口案……就翻譯啊 xD07/29 22:26
19F→: 讀那些不能說沒幫助,但學如何翻譯得好更重要07/29 22:27
20F→: 要學寫稿就不要做進口案07/29 22:27
3F推: 「第一次申請」之判斷,係指在WTO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所提出03/08 11:52
4F→: 的專利申請案為外國第一次提出之專利申請案03/08 11:52
12F推: 每年都問一樣的問題也是很有毅力03/07 09:25
13F→: 其實就不用保護了 穩穩等做到退休 因為也不急每年都在問03/07 09:26
5F推: 裡面用31解釋會有點讓人困惑04/07 01:31
6F→: 你不妨直接從(a)權利擇一(b)權利接續的角度切入,應該就能理04/07 01:32
7F→: 解了。04/07 01:32
8F→: 因為權利擇一會讓新型自始不存在,所以當然要讓他舉發成功。04/07 01:34
9F推: 權利接續的話,你讓他成功的話,新型豈不是消失了何來接續?04/07 01:36
10F推: 權利接續的話,你讓他成功的話,新型豈不是消失了何來接續?04/07 01:37
11F→: 所以先駁回,然後再公告新型消滅(跟自始不存在的定義不同喔04/07 01:37
12F→: !)04/07 01:37
13F推: a會用先申請原則(31)解釋是因為正好跟權利擇一可以搭配04/07 01:39
14F→: b的話會跟權利接續的立意有所衝突04/07 01:40
15F推: 但我覺得你會這樣問,應該是在納悶,那就讓他都舉發成功啊會04/07 01:49
16F→: 怎樣嗎? 但你想想b的情形,權利人都完全按照32條的規定去做04/07 01:49
17F→: ,怎麼會兩案同時並存?想也知道是智慧局出錯了xD 沒有公告新04/07 01:49
18F→: 型消滅。04/07 01:49
19F→: 此時,若第三人眼尖發現,然後提起舉發,智慧局若順應讓新型04/07 01:49
20F→: 被舉發成功而自始不存在,那這樣那個權利人不是很衰嗎?04/07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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