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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裡面用31解釋會有點讓人困惑04/07 01:31
6F→: 你不妨直接從(a)權利擇一(b)權利接續的角度切入,應該就能理04/07 01:32
7F→: 解了。04/07 01:32
8F→: 因為權利擇一會讓新型自始不存在,所以當然要讓他舉發成功。04/07 01:34
9F推: 權利接續的話,你讓他成功的話,新型豈不是消失了何來接續?04/07 01:36
10F推: 權利接續的話,你讓他成功的話,新型豈不是消失了何來接續?04/07 01:37
11F→: 所以先駁回,然後再公告新型消滅(跟自始不存在的定義不同喔04/07 01:37
12F→: !)04/07 01:37
13F推: a會用先申請原則(31)解釋是因為正好跟權利擇一可以搭配04/07 01:39
14F→: b的話會跟權利接續的立意有所衝突04/07 01:40
15F推: 但我覺得你會這樣問,應該是在納悶,那就讓他都舉發成功啊會04/07 01:49
16F→: 怎樣嗎? 但你想想b的情形,權利人都完全按照32條的規定去做04/07 01:49
17F→: ,怎麼會兩案同時並存?想也知道是智慧局出錯了xD 沒有公告新04/07 01:49
18F→: 型消滅。04/07 01:49
19F→: 此時,若第三人眼尖發現,然後提起舉發,智慧局若順應讓新型04/07 01:49
20F→: 被舉發成功而自始不存在,那這樣那個權利人不是很衰嗎?04/07 01:49
25F推: in firm破百比in house難11/17 21:19
26F→: 若重視下班生活個人覺得in house較佳11/17 21:20
27F→: 若不想加班年薪百萬 專利確實是個選擇11/17 21:21
28F→: 至於買房什麼的 那些意見你聽聽就好11/17 21:21
29F→: 每個人的家庭背景及用錢習慣都不同11/17 21:22
30F→: 已經不是在討論職業的問題了11/17 21:22
31F推: 建議你in firm及in house經驗都有11/17 21:24
32F→: 應該是可以達到你想要的目標11/17 21:24
5F推: 根本無法推薦 因為目標是us的話待台灣沒什麼幫助08/09 22:08
3F推: 已經很大型了 然後還不知道名字03/29 12:10
4F→: 也是怪怪的03/29 12:10
5F→: 怕太多人搶著要 xD?03/29 12:11
33F推: 哈哈每次看到這種其實代表當事人也沒有很想走。懂得人就會明08/30 12:38
34F→: 白我在說什麼。08/30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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