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NL54415
作者 NL54415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6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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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F推: 0h)05/12 11:11
19F→: 個人認為179也可以主張啦,不寫的原因我不曉得,或許作04/16 16:48
20F→: 者認為有180條3款的情勢(?04/16 16:48
21F→: 更正:180條1款04/16 16:48
29F推: 本題要討論不當得利的話,應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利益之04/16 18:30
30F→: 移轉非自己所為),所以不會有180條1款適用。我在猜作者04/16 18:30
31F→: 可能先把本題當作給付型不當得利,再依該款排除而不寫1704/16 18:30
32F→: 9;不過這樣就觀念錯誤了...04/16 18:30
2F推: 葛崙 已申請04/05 18:33
212F推: done04/01 12:36
3F推: 1. 那個決議是討論既判力擴張的問題,而既判力擴張涉及03/20 00:40
4F→: 的爭點,是案件單一性的判斷;單一性是討論案件與案件的03/20 00:40
5F→: 劃分,水平面觀察;同一性是討論判決與判決的關係,垂直03/20 00:40
6F→: 面觀察。03/20 00:40
7F→: 2. 假設:經起訴的一部犯罪事實被認為有罪,未起訴的犯03/20 00:40
8F→: 罪事實會因起訴客觀不可分而及於。若經起訴的一部犯罪事03/20 00:40
9F→: 實被認為無罪,則要區分是:一行為一罪(及於)、一行為數03/20 00:40
10F→: 罪(實務認為及於)、數行為數罪(不及於)。03/20 00:40
11F→: 3. 這次決議的情形是「經起訴之一部犯罪事實無罪,他部03/20 00:40
12F→: 有罪」之情形,且是「一行為數罪」的類別,故該無罪判決03/20 00:40
13F→: 既判力及於他部犯罪事實;如果就該他部分再起訴,會違反03/20 00:40
14F→: 再行起訴禁止的規定。03/20 00:40
15F→: 4. 最後一個問號:一部被起訴且判決有罪,他部分會因為03/20 00:40
16F→: 起訴客觀不可分而及於之。03/20 00:40
17F→: 以上是個人觀點,如果有錯誤觀念的話,還請大神多指教03/20 00:40
28F推: 恭喜03/03 15:10
16F推: 葛崙 已申請01/27 16:10
4F推: 葛崙 已申請~01/22 10:52
14F推: 簡單區分的話:01/19 19:02
15F→: 一行為→一法益→法條競合01/19 19:02
16F→: 一行為→數法益→想像競合01/19 19:02
17F→: 數行為→一法益→與罰前/後行為01/19 19:02
18F→: 數行為→數法益→數罪併罰01/19 19:02
19F→: 例子1,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法條競合01/19 19:02
20F→: 例子2,同上01/19 19:02
21F→: 例子3,非競合,構成要件不同。侵占罪要有合法占有權源01/19 19:02
22F→: 。如果竊取花瓶,事後再打破,我覺得是數罪併罰,犯意個01/19 19:02
23F→: 別。01/19 19:02
24F→: 牽連犯新法廢除了,回歸行為數與法益數判斷,可能為想競01/19 19:02
25F→: ,也可能為數罪併罰。01/19 19:02
30F推: 例子2,我的想法如下,如有有錯誤,還勞煩前輩指正01/19 20:59
31F→: 為了不法所有他人財物,而從事竊取行為,從事數個行為,01/19 20:59
32F→: 時空上若難以區分,為接續犯,是一行為。侵害法益為財產01/19 20:59
33F→: 法益,若同屬一人所有,則為一法益的侵害,屬於法條競合01/19 20:59
34F→: 的態樣。01/19 20:59
35F→: 打破窗戶的行為、竊取財物的行為,透過接續犯的意義解釋01/19 20:59
36F→: 為一行為。侵害法益為財產法益,法益數單一,為法條競合01/19 20:59
37F→: 。故依刑法加重竊盜罪第1項2款論處。01/19 20:59
51F推: 我瞭解yu大的意思。不過破壞窗戶再偷東西;規定在321條01/20 08:32
52F→: 加重竊盜的1項2款,實務目前認為毀損的罪質已結合於該條01/20 08:32
53F→: 中,所以沒有數罪併罰的餘地。若個案是打破窗戶後,見到01/20 08:32
54F→: 值錢物品另行起意,確實為數罪併罰的關係。所以同意您的01/20 08:32
55F→: 觀點。01/20 08:32
1F推: 物權無因性,應該是指物權行為效力不因債權行為而受到影01/17 20:13
2F→: 響。所以物權行為效力要視是否達成要件而定,以不動產的01/17 20:13
3F→: 移轉為例,則要有移轉合意、交付、登記,現在是合意的要01/17 20:13
4F→: 件沒有達成,所以所有權未讓與,故以返還登記為訴訟標的01/17 20:13
8F推: 我的想法是,這件案例是缺少讓與合意的情狀,故不發生移01/17 23:31
9F→: 轉所有權的效力;因此不涉及撤銷。如果解釋為意思表示錯01/17 23:31
10F→: 誤的問題—讓與合意出現瑕疵,且不得撤銷,那麼所有權就01/17 23:31
11F→: 會發生移轉,需要返還的利益標的確實為所有權。01/17 23:31
12F→: 看過判決後,其中當事人確實也主張所有權返還。所以老師01/17 23:31
13F→: 那麼寫,我不曉得原因,可能是有漏看書中其他內文也不一01/17 23:31
14F→: 定01/17 23:31
15F推: 因為手邊沒有老師的不當得利,無法分清是不是真的寫錯。01/18 12:47
16F→: 但就問題來說,你的理解沒有錯誤,意思表示若無撤銷,物01/18 12:47
17F→: 權行為有效(所有權移轉),返還的利益就是所有權、占有、01/18 12:47
18F→: 塗銷登記名義;若撤銷,則是返還占有、塗銷登記名義。01/18 12:47
19F→: 另外讓與合意與意思表示錯誤,有一個辨別基準;視意思表01/18 12:47
20F→: 示是否為相對人所為,若是,則為意思表示錯誤,若否則缺01/18 12:47
21F→: 讓與合意。就判決的事實來看,本件是意思表示錯誤的情形01/18 12:47
22F→: 。昨天我回答時誤判了,不好意思01/18 12:47
23F推: 我的理解是這樣,老師的見解是回應第90頁問題的甲說。甲01/18 18:18
24F→: 說裡頭提到物權行為無效,既然無效便不會生所有權移轉,01/18 18:18
25F→: 所以返還的利益是登記而已。01/18 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