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m36580
作者 m36580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3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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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民法本來就規定承攬契約有一年的瑕疵發現期間,就算你不簽12/02 09:25
4F→: ,一年內發現有瑕疵你還是得處理12/02 09:25
2F噓: 那你批判前有先看過判決內文嗎08/13 11:52
3F→: 批判不是不行,但好歹也要具體指謫哪裡有問題吧08/13 11:53
9F→: 內行的都懂、水很深,真是熟悉的用語08/13 16:00
10F→: 所謂輕判是判幾年?給個判決字號來看看法官對於一級毒品是08/13 16:03
11F→: 不是都在輕判08/13 16:03
12F→: 你知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是"應"減輕其刑嗎?你08/13 16:45
13F→: 知道此判決就第二級毒品的部分並未適用刑法第59條嗎?08/13 16:45
11F推: 直接找律師了,光是買賣契約有無成立就有很多眉角07/31 19:27
65F推: 這時候就要推古美門的名言「你口中所謂的正義,只是居高臨07/22 02:13
66F→: 下的同情而已。不過是憐憫每次出現在眼前的可憐之人。」「07/22 02:13
67F→: 我們又不是神,怎麼可能會知道那種東西。你就認為正義只存07/22 02:13
68F→: 在於特攝英雄劇和《少年JUMP》中吧。」07/22 02:13
69F→: 檢察官代表被害人追求實體正義,被告為避免公權力濫用而追07/22 02:31
70F→: 求程序正義,法院則是追求雙方公平的正義07/22 02:31
100F推: 你是不是沒看過Legal High這部日劇?如果沒看過的話,誤解07/22 22:15
101F→: 那兩句話不怪你。07/22 22:15
102F→: 我不明白你想批判的對象究竟是刑事訴訟法的規範,還是個別07/22 22:16
103F→: 法官的認事用法。訴訟經濟和保護被告權利體現在前者的制度07/22 22:16
104F→: 設計上,法官認定被告有悔悟的依據是否合理則是後者的問題07/22 22:16
105F→: 。如果想改變後者,該思考的是如何汰換那些裁判品質不佳的07/22 22:16
106F→: 法官,而不是糾結為何制度要保護被告。07/22 22:16
107F→: 發現真實固然重要,但程序正義就不重要?武器平等原則只是07/22 22:16
108F→: 一句假話?沒有人說理性判斷與科學證據不重要,更沒有人說07/22 22:16
109F→: 考慮被害人權益是看他們可憐。在一些重大案件上,民意往往07/22 22:16
110F→: 是站在被害者一方,但民意或被害者所認定的事實就一定是真07/22 22:16
111F→: 實、正義嗎?07/22 22:16
127F→: 我到底哪裡說到因為民意壓力所以判案要偏向原告?居然可以07/23 01:45
128F→: 把我那段話解釋成這樣,我的意思是原告有原告的正義,被告07/23 01:45
129F→: 也有被告的正義,多數人所認同的不代表一定是真正的正義,07/23 01:45
130F→: 法官也只能在有限的條件下選擇他認同的正義。07/23 01:45
131F→: 這種正義論本來就是很哲學的東西,你再不懂我也懶得解釋了07/23 01:46
98F→: 自助餐無誤07/22 01:54
53F推: 因為裁判品質很難落實於法官汰除機制,容易踩到審判獨立的07/18 22:40
54F→: 紅線07/18 22:40
55F→: 不可否認有少數真恐龍法官,但更多的是民眾自己認定的假恐07/18 22:43
56F→: 龍,敗訴就是司法不公07/18 22:43
2F推: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07/12 16:18
3F→: 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但後續若無人提出告訴,也只能依法為07/12 16:18
4F→: 不起訴處分07/12 16:18
42F推: 生病會去看醫生,上法院卻不找律師?06/30 22:05
3F推: 一般租屋遇到房客不搬,房客不成立侵入住宅,僅為民事糾紛06/02 16:18
4F→: 飯店業應該可以比照,google一下有很多律師文章可參考06/02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