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librasystem
作者 librasystem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5則
限定看板:LAW
看板排序: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4F→: a9301040認為犯罪行為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即無02/04 19:24
5F→: 臺灣法律(按:包括中華民國刑法)適用,此一見解似02/04 19:24
6F→: 非的論,蓋若犯罪行為人為中華民國人民,其於中華民02/04 19:25
7F→: 國領域外犯前二條(指第五條、第六條)以外之罪,而02/04 19:25
8F→: 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本法(參照中02/04 19:25
9F→: 華民國刑法第七條)。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02/04 19:25
10F→: 此限。02/04 19:25
11F→: Benson作者的提問是:對方是否可以構成犯罪條件?對02/04 19:26
12F→: 方以與作者相同或近似之頭貼、主題、姓名、英文名稱02/04 19:26
13F→: ,作為通訊軟體帳號之頭貼、主題,此一行為應否構成02/04 19:26
14F→: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有探討的空間。02/04 19:26
15F→: 重要的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之最重本02/04 19:26
16F→: 刑為「二年以下」,與刑法第七條所謂「最輕本刑為三02/04 19:26
17F→: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要件不符,故縱使對方的行為成02/04 19:27
18F→: 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亦無從適用本法。02/04 19:27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