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line冒用真實姓名貼文

看板LAW作者 (Benson)時間9年前 (2017/02/03 07:36), 編輯推噓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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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首次在本板po文 如果有不當之處煩請告知我以利修改 --------------------------------------------- 小弟人在澳洲,最近做一份工作交友不慎 對方眼紅我班表好且比起其他工作較輕鬆 他申辦了一個新帳號並冒用我的頭貼與主題 在line群組散播我工廠的工作訊息 因為他應該是發現我的仲介也在這裡面 想冒用我的名義去冒犯工頭 但剛好頭貼當時已更換成袋鼠照片 (他截圖沒弄好,右方有不明箭頭) 故沒辦法提告關於肖像權的這部分 只有主題背景有我的背影照 但是他當時更改的暱稱跟我一模一樣 是我的真實姓名與慣用英文名稱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構成犯罪條件? 雖然已經證明我是清白的 但是希望這種人應該受點教訓 我正在掌握更多證據以證明是他散播的 但還請各位版友提供意見 因為對方沒有留下我的聯絡方式 不知道是否可構成任何犯罪? http://i.imgur.com/g2eTDFv.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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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澳洲?對方也在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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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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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臺灣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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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301040認為犯罪行為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即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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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律(按:包括中華民國刑法)適用,此一見解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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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的論,蓋若犯罪行為人為中華民國人民,其於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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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領域外犯前二條(指第五條、第六條)以外之罪,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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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本法(參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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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民國刑法第七條)。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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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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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son作者的提問是:對方是否可以構成犯罪條件?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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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以與作者相同或近似之頭貼、主題、姓名、英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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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通訊軟體帳號之頭貼、主題,此一行為應否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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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有探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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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之最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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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為「二年以下」,與刑法第七條所謂「最輕本刑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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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要件不符,故縱使對方的行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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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亦無從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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