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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ntieheuser 在 PTT [ Sub_DigiTech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2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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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板規 3-5 對犯行那麼含糊的描述,基本就是給板主處01/27 05:48
2F→: 理板上糾紛的空白授權。完全自由心證的東西,你要怎01/27 05:49
3F→: 麼說板主判錯了?最多就是你發發牢騷覺得判決不合理01/27 05:49
3F推: 我等你兩年為期,逾期就狠狠把你忘記....XD09/17 19:42
7F推: 就是專利在那家公司手上,但制程連三流都跟不上了。09/17 20:24
8F→: 想轉移技術委託給別人作,結果想得太簡單,過程不順09/17 20:25
9F→: 利。09/17 20:25
26F推: 如果性能能夠提升,Q 改 L 環我還是會買單再買一台09/17 22:05
27F→: 如果是直接換個接環,那老實說能接受 X3 的大概都買09/17 22:06
28F→: 了,買一台機器就為了換接環的動機不大。09/17 22:07
30F推: 那大概就是一些始終在玩底片機或萊卡之類的用戶,09/17 22:15
31F→: 我覺得確實是有一些潛力,但能開發多少出來就不知道09/17 22:15
32F→: 了。我主要是回關於 quattro 原本的用戶,我覺得如09/17 22:17
33F→: 果都入機器,大概該買的鏡頭都買了,為了接環就去買09/17 22:17
34F→: 台新機器的不會太多。09/17 22:18
43F推: 高感我個人觀感,彩色照片 Quattro 400,傳統X3 10009/18 01:38
44F→: 超過了用 X3 沒有太大意義,直接換馬賽克機。09/18 01:39
101F推: 意思就是系統能力取決於整套組合裡最低的那個元件。09/19 22:18
102F→: 孤立來看可以,穿上全套裝備就不行了...:P09/19 22:19
170F推: 要戰可以戰有營養的嗎?.....XD09/19 23:51
1F推: 板規 3-5 對犯行那麼含糊的描述,基本就是給板主處01/27 05:48
2F→: 理板上糾紛的空白授權。完全自由心證的東西,你要怎01/27 05:49
3F→: 麼說板主判錯了?最多就是你發發牢騷覺得判決不合理01/27 05:49
1F推: 依板主同意。判決相關溝通與意見交流皆已於轉錄之07/19 09:45
2F→: 判決公告下方推文。07/19 09:45
4F推: 不是不公平,是判決本身就違規。07/04 11:06
5F推: http://goo.gl/8mi20R 不引述法律定義直接看國語字07/04 11:11
6F→: 典。只要任何語文能力沒有問題的人,都能看出這判決07/04 11:12
7F→: 有問題。07/04 11:12
23F推: 也是種可以列入資歷的成就....:P07/04 14:04
70F推: 根本沒有警告這件事,既沒有判決,也沒有表意。07/04 14:45
71F→: 只有我注意到了,板主正在商討。07/04 14:45
74F→: 而標注那時間點後,事實上 T 板友也沒有再發過任何07/04 14:46
75F→: 文章。07/04 14:46
77F→: 總之,這是在硬凹啦。07/04 14:47
82F→: 根本上,就是件遵循板規給他一次警告。還來就永久水07/04 14:49
84F→: 桶可以處理的事情。硬凹板規來處理幹甚麼?07/04 14:49
85F→: 怕桶不了他?07/04 14:50
92F推: 如果真的很想要板主專斷一切,你也可以說:本板無板07/04 14:53
93F→: 規,板主說了算,有事請申訴。這樣也算是交代了用板07/04 14:53
98F→: 的權利空間。你要作板規,又不遵守板規去裁判。07/04 14:54
99F→: 這算哪門子的事?@@y07/04 14:54
117F推: 如果沒有協議,PTT 最高管理可以專斷處理任何事情。07/04 15:08
120F→: 至於分層授權那是 PTT 管理群的家務事。07/04 15:09
121F→: 使用者和 PTT 間的任何使用糾紛,都是民事糾紛。07/04 15:09
123F→: PTT 使用者條款中闡明:PTT 有權隨時終止服務不予07/04 15:11
124F→: 賠償。07/04 15:12
125F→: 所以這個問題很簡單:1.這次判決曲解且不符板規。07/04 15:13
126F→: 2.PTT 站務,組務有無授權板主在違反板規下進行專斷07/04 15:14
127F→: 處置。07/04 15:15
128F→: 至於 PTT 這個使用公家資源的站,管理群有沒有權利07/04 15:17
129F→: 和使用者簽訂民事合約,這是另外一個層面太遠的問題07/04 15:18
130F→: 但是就一個現代、文明人的角度。你自己打臉自己的規07/04 15:19
131F→: 則是很可笑的。古代皇帝自己出紕漏還得用罪己詔來維07/04 15:20
132F→: 護法之尊嚴。一個堂堂現代民主國家的公民連遵重自己07/04 15:20
133F→: 頒訂的板規都作不到,豈非貽笑大方?07/04 15:21
134F推: 我再講直白一點:你今天只出警告 T 君都不見得會再07/04 15:24
135F→: 來,再來你水桶他也不就分分秒秒的事。你有甚麼理由07/04 15:25
136F→: 要打臉踐踏自己的板規只為了:給他一個好看?07/04 15:26
137F→: 存著這種用心本身就十分可議。07/04 15:27
138F推: 好像很怕現在不桶以後桶不到了似的。07/04 15:29
140F→: 我不只在說板主,也在說那些支持"特例給他一個教訓"07/04 15:30
141F→: 的板友。想想你要一個有法可循的社會,還是一個凡事07/04 15:31
142F→: 人曰可誅就直接讓他死的社會?07/04 15:31
143F→: 我的意見就擺這,請君斟酌。07/04 15:32
171F推: 首先:板主不是如你所述這樣判,他是引述和曲解了07/04 16:18
172F→: 板規的意思行裁判。07/04 16:18
173F→: 其次,短期內的頻繁違規要怎麼處理當然可以討論。07/04 16:19
174F→: 也沒有必要急著套用在這次不是嗎?07/04 16:19
176F→: 還是不讓他永久水桶會死人?07/04 16:20
179F→: 至於短期內讓板主不及警告造成的問題,你要維持警告07/04 16:21
180F→: 也可以,要水桶一週兩週也可以,甚至要明文多少時間07/04 16:21
181F→: 內造成三次、四次檢舉成立,直接永久水桶也可以。07/04 16:22
184F→: 這都可以是議題,甚至是板主自己決定,但事先言明的07/04 16:24
185F→: 準則。07/04 16:24
194F推: 但是你就是不該:哎呀,我當時沒想到,那現在拿這條07/04 16:26
195F→: 來解釋一下就好了,反正累計兩次就是再犯...OK?07/04 16:27
196F→: 你要討論,那已經是討論以後的事了。沒有人立法去追07/04 16:28
197F→: 溯以前的事。噢~~~已經不知道要怎麼講了....XD07/04 16:28
204F推: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可能,就是板主或當初訂板規的管理07/04 16:33
206F→: 中文不好,把兩犯表意成再犯。那你中文不好就要認,07/04 16:34
207F→: 修好法以後再來執行。不要死不認錯硬凹。07/04 16:34
209F→: 這次就根據板規警告啊?有甚麼不能處理?07/04 16:35
223F推: 現實上有很多案件是一案追出數案,這種叫做一罪一罰07/04 16:43
224F→: 合併執行。07/04 16:43
228F→: 所以會有幾百年的徒刑,合併執行 15 年這種事。07/04 16:44
231F→: 所以此事最簡單的判決就是給數次警告,然後你可以規07/04 16:46
233F→: 訂同時得到複數警告可以合併執行為水桶。07/04 16:46
239F推: 那部分?比例原則應該是在談母法承諾與子法目的衝突07/04 16:56
240F→: 的調解。這裡討論的內容並沒有母法與子法衝突的問題07/04 16:56
244F推: 合併執行是因為:單一犯行若非無矯正之可能,則其未07/04 17:11
245F→: 受矯正前之所有犯行不可謂之難以矯正。而分開執行會07/04 17:12
246F→: 讓刑罰的結果失去其矯正的意義 (過重)。所以會在單07/04 17:13
247F→: 一犯行的刑責和總刑責間,求一個平衡點。通常是單一07/04 17:13
248F→: 犯行的刑責再往上加個幾成。至於無矯正可能者,你也07/04 17:13
249F→: 不可能槍斃他 100 次,現實上你也只能執行一次死刑07/04 17:14
251F→: 至於比例原則是:板主管板可以警告,可以劣退,限期07/04 17:15
252F→: 水桶和永久水桶。你訂立板規時,理當以達到板務和諧07/04 17:16
253F→: 又最小侵害板友討論權利為原則。動不動就永久水桶這07/04 17:17
254F→: 種,如果就公法來看,當然都是不合比例的。不過私法07/04 17:17
255F→: 內規,也就沒那麼多講究了。07/04 17:17
257F推: 這種是不可能違反法律的。水桶又不能限制、強制任何07/04 17:28
258F→: 使用者的合法權利。07/04 17:28
259F→: 除非你訂條板規諸如:每天都要虐待一條狗提供照片07/04 17:29
260F→: 才準發言。或二手買賣板可以買藥妝之類的。否則水桶07/04 17:29
261F→: 這種事,就只是服務能否限制和終止的民事糾紛而以。07/04 17:30
272F推: 應該弄錯了。板主還是要桶,只是拆成兩篇公告,然後07/04 20:40
273F→: 把再犯解釋成累計兩篇。07/04 20:41
17F推: 再犯要有前犯確定,哪有不警告就合併執行的?07/04 00:26
20F推: 姑不論他談的內容有沒有問題,有幾篇明明就是他先被07/04 00:28
21F→: 挑釁,然後才還擊。現在抓最惹人嫌的殺頭就對了?07/04 00:29
24F推: 1.大家都看得出來,此君不是蓄意鬧板,只是脾氣臭07/04 00:31
26F→: 2.這一串那麼多天了,有爭議的文章也超過 48 小時07/04 00:32
27F→: 中間沒有一次警告就極刑?這程序合理嗎?07/04 00:32
29F→: 當事人未見得在意,但這種處理方式不能苟同。07/04 00:33
34F推: 所以在裁決之前就無所謂再犯之論。07/04 00:37
35F→: 沒有法院還沒判決定讞還沒抓去關就再犯這種事。07/04 00:38
36F→: 你要一次多判他幾個警告,那也行。07/04 00:38
37F→: 但在判決之前要怎麼再犯?請君教我。07/04 00:39
45F→: 重點不是幾篇有問題,重點是你的板規不是看你累積幾07/04 00:41
47F→: 次警告而終生水桶。是再犯終生水桶。沒判決到底要怎07/04 00:41
48F→: 麼再犯?07/04 00:41
49F→: 暈,公告警告後又引戰才叫再犯啦。07/04 00:42
51F→: 那你就應該這樣公告,不是引述再犯這種條例。07/04 00:44
52F→: 重點是程序,不是結果。07/04 00:44
54F→: 明明板規人身攻擊和引戰都是再犯終身水桶。07/04 00:49
55F→: 這麼重的判決,不用警告給人糾正的機會?07/04 00:49
74F推: 別說都是我自己在定義: http://goo.gl/cgqMLb07/04 00:57
75F→: 看看甚麼叫累犯、再犯。這也太誇張,哪有人這樣玩的07/04 00:58
82F推: 內規也要表述,再犯這種用字、內涵和精神很明確07/04 01:03
84F→: 為什麼要說再犯重罰?就是要給你個糾正的機會。07/04 01:03
85F→: 你未經初犯的處罰就用再犯,那就等於不給人糾正的機07/04 01:04
87F→: 會;這道理應該很淺顯明白。07/04 01:04
89F→: 難道哪天你小孩偷打電動一個禮拜,你說你這是再犯要07/04 01:06
90F→: 重重處罰?沒有這種道理嘛。07/04 01:06
91F→: 不教而殺謂之虐,就是這樣一句話。07/04 01:07
104F推: 人有沒有自覺,那是他自己的問題。現在是板要守自己07/04 01:29
106F→: 的規矩,這規矩要合於情理。至於 T 兄想當甚麼樣的07/04 01:30
107F→: 人,那是他自己的選擇。07/04 01:30
108F→: 反正以他那臭脾氣,如果真的再來板上,你還怕不引戰07/04 01:32
109F→: 不能終身水桶?這顯而易見的事,急甚麼?07/04 01:32
112F推: 規矩當然是死的,你的公民社會到底怎麼學的?07/04 01:34
113F→: 這還是包青天的年代嗎?07/04 01:35
151F推: 民粹沒有問題,民粹就是直接民主。但是民粹也要有規07/04 10:41
152F→: 矩。你今天如果規定噓爆就要桶,或可以投票決定永久07/04 10:42
153F→: 水桶,那也行。大家至少知道這板就是這德行,要不要07/04 10:43
154F→: 進板來自己可以決定。07/04 10:43
155F→: 關於 T 兄,竊以為不是目的引戰,而是態度引戰。07/04 10:45
156F→: 戰是實際的結果,板主要判引戰這也無可厚非。07/04 10:46
157F→: 我相信板主不是,也沒有需要刻意入一個他不認識的人07/04 10:47
158F→: "入罪"07/04 10:48
176F推: 我上面推文貼了法律定義,下一篇公告推了國語字典07/04 11:34
178F→: 再犯這兩個字甚麼意思是個常識,根本不需要討論定義07/04 11:35
211F推: 那要板規幹甚麼?板主想怎麼判就怎麼判,板友事後07/04 12:00
212F→: 有問題再來討論覆議就好了。07/04 12:00
220F推: 當然是先討論看看板主是否認知有誤而誤判。07/04 12:05
222F→: 如果板主刻意曲解板規,因人設事才會走程序。07/04 12:05
234F推: 其實這事件已經很清楚,板主已經引用板規,而且明顯07/04 12:11
235F→: 錯誤。就板主之表達,這並非甚麼特例。一個板,我也07/04 12:12
236F→: 不知道有甚麼事嚴重到需要特例處理?鬧板會出人命嗎07/04 12:12
237F→: 板規,是對板主的授權。特例可以板主隨便開,板規何07/04 12:13
238F→: 用?怎麼可能說出:"板規也沒有不准板主特例"這種話07/04 12:14
243F→: 板規沒有授權板主可以,板主就不行。07/04 12:14
257F推: 我們沒有義務去討論這件事,但我們有這權利。07/04 13:06
258F→: 因為今天會發生在板有身上,明天就可能發生在我們身07/04 13:07
259F→: 上。蔣老大動員戡亂都需要先立法再執行,你直接把白07/04 13:08
266F→: 紙黑字的板規輾過去,用自己的方式解釋和執行。07/04 13:09
267F→: 這怎麼會和板眾沒有關係?07/04 13:09
268F推: 如果尊崇人治,當然可以覺得並無不妥,沒有問題。07/04 13:12
269F→: 你的觀點一句話表述:因人設事,並無不妥。07/04 13:13
280F推: 你覺得因人設事並無不妥;瞭解,不同意。07/04 13:39
282F→: 你覺得可以討論但沒啥意義,對板主執行有疑問不如07/04 13:40
283F→: 申訴。瞭解,但我們想先和板主、板友討論討論。07/04 13:40
286F→: 申訴是不能溝通才作的事,沒那麼嚴重為什麼要放棄溝07/04 13:42
287F→: 通?07/04 13:42
328F推: 因為有個姓 S 的只喜歡推文...:P07/04 17:48
343F→: 第一天覺得沒甚麼不警告,第二天覺得沒甚麼不警告07/04 20:42
344F→: 第三天覺得有爭議遲疑了一下。第四天鬧大了說:我研07/04 20:42
345F→: 究研究。研究出來說此君惡性重大,一犯再犯,斬立決07/04 20:44
346F→: 真正英明神武....XD07/04 20:44
386F推: 各據山頭,互相傾軋怎麼會叫作 "一言堂"?07/05 12:33
432F推: 沒甚麼,T 君就是脾氣臭講話 Troll 而已。07/05 13:02
438F推: 你覺得,一個四五十歲的人會在乎這個嗎?07/05 13:06
439F→: 我打賭他不會在乎,因為我也不會在乎....:P07/05 13:06
441F→: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他不上 ptt 不會死。07/05 13:07
444F→: 違規被抓到就依規則處理,事情很簡單。07/05 13:07
521F推: RX1 全幅定焦隨身,RX100 1吋隨身,RX10 類單小砲07/05 13:40
523F→: 不過在這標題下討論這些不太適合吧?...:P07/05 13:40
565F推: 到底中文要有多不好才會死要把數次犯行當作再犯解讀07/05 17:25
566F→: ?犯行>裁決違規>犯行 這樣叫再犯07/05 17:26
568F→: 犯行 > 犯行 Loop100 次 > 裁決違規 這樣叫數犯併裁07/05 17:28
569F→: 這種時序上的問題有那麼難理解?07/05 17:28
570F→: 未經裁決,就不會有再犯。07/05 17:28
571F→: 至於多重帳號。我不太記得站規對多重帳號有無規範07/05 17:30
573F→: 如果站規有,那當然依站規,站規沒有,看他上次被桶07/05 17:31
575F→: 的時候重帳的板規是不是已經存在。07/05 17:31
578F→: 誰跟你文字遊戲?你去問問看哪個再犯的法律規定可以07/05 17:33
579F→: 用你這樣的方法解讀?那還不天下大亂?07/05 17:33
582F→: 那你就直接依站規送就好,不要在那硬凹曲解板規。07/05 17:34
584F→: 教了又不學,莫名其妙。07/05 17:34
586F→: 你不會查字典?07/05 17:35
587F→: 再犯是甚麼意思,清清楚楚。07/05 17:35
588F→: 難道字典的意思不適用,您佬的認知才標準?07/05 17:36
589F→: 不可理喻嘛。07/05 17:36
592F推: http://i.imgur.com/FHPFOfm.png07/05 17:38
594F→: 這樣叫文字遊戲?07/05 17:38
595F→: 如果字典我都幫你查了你還要硬凹:我認知 是...07/05 17:39
596F→: 那我不想多費唇舌了,你這不是可以溝通的樣子。07/05 17:40
598F推: 能說的我說了,話我擱這裡。要怎麼做人,那是你的決07/05 17:42
599F→: 定。07/05 17:42
612F推: 如果你的問題在這裡,那只能說過去的板規在這問題上07/05 17:58
613F→: 思慮不週。可以制定新的板規來處理以後的問題,但不07/05 17:59
614F→: 能曲解板規來使這次判決符合你心目中合理的判決。07/05 18:00
615F→: 法有缺失漏洞當然會有人得利,這是很正常的事。07/05 18:01
4F→: 我說 LA-EA4...至於 Canon 轉接,總是要給人家逆向10/29 14:42
5F→: 工程的辛苦錢咩...:P10/29 14:42
6F→: 推錯。XD10/29 14:43
8F推: 狼來了~~~XD03/21 15:06
11F推: 明明板規人身攻擊和引戰都是再犯終身水桶。07/04 00:48
12F→: 這麼重的判決,不用警告給人糾正的機會?07/04 00:48
13F→: 推錯07/04 00:49
2F→: 依板主同意。判決相關溝通與意見交流皆已於轉錄之07/19 09:49
3F→: 判決公告下方推文。07/1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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