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kiwifruit
作者 kiwifruit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84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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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 又來了,每次都會有人說不爽不要做.....10/10 09:53
394F推: 就算真的便宜理論上還是不能葉,因為P114.136.106.206 10/07 18:15
395F→: TT是學術網路,還是不能過多商業行為114.136.106.206 10/07 18:15
396F→: 好嗎........114.136.106.206 10/07 18:15
27F→: 之前都用totes的,用好久也修過延壽過,後來臺灣沒代10/07 09:24
28F→: 理後本來想買嘉雲的,不過看到這篇客服後完全不考慮了10/07 09:24
29F→: ,再好的商品這樣回應客消費者,無法接受耶.....10/07 09:24
7F推: 反過來說,補充包支持者有考慮過樓上所說的等觀點嗎?10/04 08:09
38F→: 同樣道理,罐裝=不環保也有偏頗之餘,真要比還是要看10/07 09:20
39F→: 碳足跡,不過現在要精算這個還是頗為困難10/07 09:20
43F→: saylove33,公務員也不過是領薪水的,你提資遣汰除機09/28 16:04
44F→: 制啥的,每間公司也都不一樣這跟組工會有什麼關聯?勞09/28 16:04
45F→: 工靠工會爭取及保障權益,公務員有相同或類似的組織嗎09/28 16:04
46F→: ??09/28 16:04
47F→: 你說的理由全部都可以體現在教師體系上面,那教師可以09/28 16:07
48F→: 有公會,公務員不行??09/28 16:07
62F推: saylove說的最低新規定在哪裡,我很想看,有要貼連結09/28 20:15
63F→: 嗎?09/28 20:15
100F→: 罷工合不合法有其他規定可以處理,公務員一樣有要件可10/03 17:44
101F→: 以供資方資遣,何來資方難有制衡手段,怎麼汰除不適任10/03 17:44
102F→: 人員法條可都是規定的清清楚楚;至於最低薪法條謝謝你10/03 17:44
103F→: 找出來,不過我還沒看,但我想問一句,美國公務員只能10/03 17:44
104F→: 領最低薪跟有沒有工會有何干係?低薪才能有工會的話,10/03 17:44
105F→: 那一堆產業工會都不用有了啊.......10/03 17:44
106F→: 對了,saylove33你說的公務員薪資不得高於民間企業,10/03 17:55
107F→: 可是沒說那個民間企業,是台積電嗎,還是收波蘭;另外10/03 17:55
108F→: 雖然這樣不專業,我看維基百科討論美國公務員的薪資,10/03 17:55
109F→: 怎麼看都看不出來他們的薪資只是一句不可高於民間企業10/03 17:55
110F→: 可以帶過的喔10/03 17:55
111F→: 剛剛看了一下法條,裡面最接近的第4條寫的很正面,聯10/03 18:16
112F→: 邦雇員與非雇員的薪資應被消弭,怎麼看都不是公務員只10/03 18:16
113F→: 能領最低薪好嗎......10/03 18:16
128F→: 勞基法保障勞工要被炒掉,法規規定是一樣麻煩的喔,只10/04 10:35
129F→: 是一般人沒走到訴訟而已;本來要炒掉一個正職員工就應10/04 10:35
130F→: 該依法具備多樣條件,公務員的汰除條款沒比勞工的難多10/04 10:35
131F→: 少,那是主事者懶得執行問題,跟難度無關好嗎,懶得依10/04 10:35
132F→: 規定做,跟法定汰除門檻高低無關好嗎;再來貼的法條,10/04 10:35
133F→: 很明顯很正向的是要消除聯邦跟非聯邦雇員薪資差距,有10/04 10:35
134F→: 互相競逐的意思,那裡可以解釋成公務員只能領民間最低10/04 10:35
135F→: 薪;臺灣公務員這邊,給了足夠的汰換規定,主官管怠於10/04 10:35
136F→: 執行,怎麼可以說是資方沒有對等的制衡能力,有刀你懶10/04 10:35
137F→: 得用,怪員工???????10/04 10:35
140F→: 以公務員來說,罷工的做法也可以是徵才不是?考試缺,10/04 10:40
141F→: 約僱缺最速件跑啊,如果還不夠快,那應該也是改變你說10/04 10:40
142F→: 的,徵才快一點,薪資調變彈性一點,修法修規則啊,怎10/04 10:40
143F→: 麼會因為很難修法,所以不應該組工會......互相制衡的10/04 10:40
144F→: 意義在於互相前進,勞工推前一點,資方趕上超前一點,10/04 10:40
145F→: 互有前進,雙方整體才會一直進步,怎麼會互扯後腿一起10/04 10:40
146F→: 退步????10/04 10:40
164F推: 徵才是你說的長榮資方抵抗罷工的方式,政府機關一樣可10/04 11:48
165F→: 以做,只要落實汰除機制就好,沒有難不難汰除的問題,10/04 11:48
166F→: 只有懶不懶的問題,要汰除很容易,照規定就好,我們單10/04 11:48
167F→: 位實務訓練一樣簡單汰除,輔導員填寫落實,約談落實外10/04 11:48
168F→: 加錄音討論而已;另外要說的是,修法修規則跟組工會無10/04 11:48
169F→: 關,互相競逐的意思是永遠會有一個跑在前面,為何一定10/04 11:48
170F→: 要修法修規則後才能組工會??10/04 11:48
171F→: 然後那個美國聯邦的法規,我英文不好直接四條全文翻譯10/04 11:52
172F→: ,沒有說公務員不能大於民間薪資.....10/04 11:52
184F→: 沒什麼不可能,風險是無法消除的,充其量只能風險可控10/04 16:37
185F→: ,至於你說這可不可能什麼的,所有的權利本來就是衝撞10/04 16:37
186F→: 與爭取出來的,不然照你的說法勞安所有的制度根本都不10/04 16:37
187F→: 會成立好嗎....10/04 16:37
188F→: 汰除人一點都不理想化,講白的,我們就是照規定一條條10/04 16:39
189F→: 執行去汰除不適任的新進人員,考選部一樣來函來現場詢10/04 16:39
190F→: 問,很難嗎?不難,因為我們做過!10/04 16:39
191F→: 所以這根本不是理不理想的問題至於薪資的問題,權力給10/04 16:44
192F→: 資方了,懶得做,怪勞方囉~10/04 16:44
207F推: 你在討論的聯邦薪資問題,本來的設計是互相競逐,但是10/05 08:58
208F→: 因為起始點是定聯邦雇員低於民間水準,在會變成聯邦薪10/05 08:58
209F→: 資永遠在追逐民間,如果當初是反過來的呢?這樣競逐就10/05 08:58
210F→: 完全成立了;汰除就真的不難,因為我做過啊,照規定處10/05 08:58
211F→: 理而已,當事人也是默默的走了,我們都做好後續準備,10/05 08:58
212F→: 不過就行政訴訟嘛,同樣的證據就一直提而已;依您的理10/05 08:58
213F→: 論,資方的汰除抗衡武器都完備了,頂多差薪資獎金調變10/05 08:58
214F→: 彈性問題,這個修規則而已,很難嗎?勞資本來就是對立10/05 08:58
215F→: 的,各走各的,我當勞方還幫你資方考慮,老闆有這麼好10/05 08:58
216F→: 當的喔??10/05 08:58
217F→: 勞方幫資方想好好,風險都降到最低後再來組工會?那老10/05 09:00
218F→: 闆我來當就好了啊,爽爆了!!10/05 09:00
229F推: 要工會就是要制衡資方啊,是你說資方沒制衡工會罷工的10/05 11:18
230F→: 方法,才不支持組工會,現實就是資方有汰換人的制衡方10/05 11:18
231F→: 法,且不是很困難我都執行過,是你資方怠於執行;至於10/05 11:18
232F→: 資方需要用獎金或調薪方式的制衡方式,需要修改規則很10/05 11:18
233F→: 難啥的,那是你資方的事,關我勞方要組工會啥事?要勞10/05 11:18
234F→: 方幫你資方考慮一堆風險降低的方式才能組工會,這個論10/05 11:18
235F→: 述正常嗎???老闆可以當到這麼爽???10/05 11:18
236F→: 其實資方能不能制衡勞方,關我勞方何事,各自向前追求10/05 11:21
237F→: 自身需求才是競逐向上本來的含義,我這個勞方可沒這麼10/05 11:21
238F→: 奴,還要幫你老闆想這麼多......10/05 11:21
241F→: 我並沒有以為民眾想看到混水摸魚的政府喔,我一直都是10/05 11:34
242F→: 說支持公務員組工會,至於資方有沒有制衡罷工手段(現10/05 11:34
243F→: 階段有合適的汰除機制,不用那是資方的事),那是資方10/05 11:34
244F→: 自己要去考慮的,不能因為這樣,勞方還要幫資方風險評10/05 11:34
245F→: 估後才能組工會!!!10/05 11:34
261F推: 薪金調整動起來是資方的事,麻煩你動起來,不是為勞方10/05 11:56
262F→: 動起來,汰除法條資方不用,你家的事;省省吧,資方勞10/05 11:56
263F→: 方本來看到的就不一樣,沒人跟你用情緒式論述,要不要10/05 11:56
264F→: 奴個人選擇,對我來說政府已經有充分的制衡能力,反而10/05 11:56
265F→: 是公務員沒有罷工權,毫無抵抗能力!!!10/05 11:56
275F→: 我根本沒說過動起來沒用,我的立場一直都是,你提的制10/05 12:07
276F→: 衡手段有關汰除部分,政府有自己不用,薪金調整修規則10/05 12:07
277F→: ,那是你資方的事,先不管以上是不是屬於不當勞動行為10/05 12:07
278F→: ;再來就是,勞方不需要想理由說服老闆,權利都是爭取10/05 12:07
279F→: 來的!10/05 12:07
289F推: 囧,資方難以抵擋罷工,是我們連勞方工會都沒有所以不10/05 12:18
290F→: 能組工會的理由?資方的幕僚很多,你們可以好好想想,10/05 12:18
291F→: 不過那不是我們勞方的事,對吧!!10/05 12:18
312F推: 你說的推方案要避免問題,我覺得在公務員組工會這個議10/05 17:23
313F→: 題上似是而非,以目前公務員與政府的雇傭關係,公務員10/05 17:23
314F→: 根本毫無抵抗能力,這種強弱關係很明顯一面倒,被完全10/05 17:23
315F→: 壓制的一方你說要避免問題推新方案......嗯,資方幕僚10/05 17:23
316F→: 說法....10/05 17:24
317F推: 勞資雙方制衡方案的不對等是你說的,我只是逐項提出我10/05 17:31
318F→: 認為目前的法規是足夠的,沒有所謂的不對等;勞資競合10/05 17:31
319F→: 議題上沒有所謂的完善方案,而是在競逐中磨合出雙方可10/05 17:31
320F→: 用方案而已;現階段公務員甚至一面倒根本被踹在起跑點10/05 17:31
321F→: 上,連選手都沒有,組工會只不過是一個開始,甚至可以10/05 17:31
322F→: 說不過是公務員派出一個選手準備要跑而已...10/05 17:31
336F推: 所以saylove33不支持目前公務員有公會?你先回答這個10/06 12:34
337F→: 問題,再說下去才有意義10/06 12:34
338F→: 我先說,我支持明天公務員就有公會,您呢?10/06 12:35
344F推: 我不在意有沒有“你所謂的完善方案”,完善見仁見智,10/06 17:50
345F→: 我覺得現在的法規已經足夠,完善是滾動調整出來的,簡10/06 17:50
346F→: 單說你不支持“現在這個階段”有公會對吧?是的話也沒10/06 17:50
347F→: 有繼續討論的必要了;等政府或是人總給你完善的方案(因10/06 17:50
348F→: 為方案都是他們提的),跟等老闆主動提升勞工薪資有啥10/06 17:50
349F→: 不一樣,您的說法跟人總跟政府實有異曲同工之妙,等待10/06 17:50
350F→: 您提出跟推行“完善”方案後再行討論。10/06 17:50
7F推: 不付出代價,怎麼爭取權益,身為勞方給予正面支持10/05 20:53
10F推: 前年有修法,罰單應該不是用抽的了,114.136.106.206 10/05 17:09
11F→: 台北市會直接寄罰單給你,在沒驗還會114.136.106.206 10/05 17:09
12F→: 加重處罰........114.136.106.206 10/05 17:09
9F推: 財產報廢看的是年限,應該跟里程無關;安全相關設備還10/02 12:22
10F→: 是該換新就換新比較保險對吧!10/02 12:22
38F推: 先有在說,公務員可是連工會都沒有......09/29 10:16
48F推: 要說工會爛也要先有工會啊,沒有的話連蠅頭小利都沒有09/29 11:59
49F→: ......09/29 11:59
63F推: naohcl你在國營版寫的很多人都看過了,工會對你沒幫助09/29 13:23
64F→: ,也許對其他人會有幫助;你可以再去找其他的組織幫助09/29 13:23
65F→: 你,不需要一概而論工會對其他人沒用:)09/29 13:23
38F推: 理論上戶政不是只算是代收送件嗎,能不能管他照片怎麼09/29 10:20
39F→: 樣,都往上送交給外交部去核實就好XDD09/29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