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kb67246
作者 kb67246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0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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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貪汙治罪第19條,本條未規定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所以應該05/22 21:31
4F→: 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05/22 21:31
5F→: 一樓說的是貪汙治罪第四條一項三款有收取回扣的規定故優05/22 21:33
6F→: 先適用貪汙治罪條例05/22 21:33
26F→: 出題出到這樣,我也懷疑是典委出來洩題==05/13 16:24
9F推: 以……論,就是準……05/07 17:05
10F→: 例如刑訴法88條3項05/07 17:05
11F→: 有下列特徵以現行犯論05/07 17:05
12F→: 就是準現行犯05/07 17:05
13F→: 刑法329 因防衛贓物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以強盜論 就是準強05/07 17:05
14F→: 盜05/07 17:05
15F→: 這在法緒叫做"擬制"避免法律漏洞05/07 17:05
5F→: 你就報,除非你高中沒學籍不然不會特別叫你寄吧…05/06 20:39
6F→: 幹嘛取消…事後如果他要你補在寄就好了…,四等只要求高05/06 21:02
7F→: 中畢業啊…,一定是確定你有資格才會讓你上考場,如果不05/06 21:02
8F→: 行最多就退費而已==05/06 21:02
9F→: 你就先填高中畢業05/06 21:04
10F→: 我有朋友大一就在考國考了,你考四等不要想那麼多05/06 21:07
10F→: 剩一個多月才組讀書會?05/01 15:59
6F→: 借串問一下,這個題目是不是屬於犯意變更最後只會論強盜04/26 02:21
7F→: ?04/26 02:21
10F推: 寫罪疑唯輕之後在帶學說共同注意義務違反才不會造成處罰04/20 23:23
11F→: 漏洞04/20 23:23
12F→: 不然就是擇一因果直接修正,兩個都有因果關係,各自成立04/20 23:27
13F→: 過失犯04/20 23:27
27F→: 會考慮罪疑唯輕,是因為不知道甲乙共同丟下的廢棄物(不04/21 09:29
28F→: 確定是不是各丟各的還是兩人共同拿起往下丟),如果是各04/21 09:29
29F→: 丟各的,就要考慮是哪一個造成丙死亡,檢驗因果關係,兩04/21 09:29
30F→: 個人都可以主張是對方丟的廢棄物導致死亡結果04/21 09:29
31F→: 我看到書在說明這種情形是甲乙共同玩煙火打中路邊的丙04/21 09:29
34F→: 確實如果必須是兩個人才能丟,那少一個人皆無法發生過失04/21 09:58
35F→: 結果當可解為累積因果,只是用累積因果去解似乎也寫不到04/21 09:58
36F→: 過失共同正犯的考點了?04/21 09:58
40F→: http://i.imgur.com/D2S4FBQ.jpg04/21 10:50
41F→: 要寫過失共同正犯是不是前提是罪疑唯輕?04/21 10:52
6F→: 我記得老師說過看偷的標的是什麼04/06 15:37
7F→: 接近物色財物動手翻找已經著手,放入包內已經建立自己持04/06 15:37
8F→: 有了論既遂04/06 15:37
9F→: 如果偷的是電冰箱此類無法建立穩固持有支配的情況下才須04/06 15:37
10F→: 考慮例外情形04/06 15:37
18F噓: ==? 請問符合加重要件哪一款?04/11 16:24
2F→: 哦哦 我剛也在想應該是這樣04/09 02:18
3F→: 那假如不是過失傷害 而是過失致死呢?04/09 02:18
7F→: 偶然避難自然不會是故意???04/09 11:26
13F→: 感謝樓上解惑~04/09 13:28
23F推: 推19樓…04/01 20:21
24F→: 雖然覺得通姦不必要動用國家刑罰,但不關就不會賠錢啊,04/01 20:21
25F→: 畢竟夫妻義務都不履行了,更何況是錢的問題~04/01 20:21
30F噓: 某樓支持同婚合法跟反中沒有衝突吧,太保守才會陷一中框04/01 21:25
31F→: 架還需要操作~04/01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