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jack520
作者 jack520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9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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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噓: 讀書想抄近路只會越走越遠09/20 19:50
66F推: 等級這種事無法預測的,因為沒公布標準答案,也沒公布上08/29 11:19
67F→: 榜者的參考答案08/29 11:19
68F→: 平均要60幾才會上,表示不能有一科爛掉,要不然就沒機會08/29 11:19
69F→: 了08/29 11:19
8F推: 請問解答是由誰寫的?05/05 00:37
3F推: 法律的核心在權力,有沒有道理不是你講了算,而是有權力04/10 09:33
4F→: 者講的算04/10 09:33
5F→: 考生是最無權的一群,所以不配有太多個人意見,讀書補習04/10 09:35
6F→: 就是多方收集情報,哪邊大腿粗就往哪抱。04/10 09:35
3F推: 申論題可以考的範圍太廣,很難有什麼統一的架構打遍江湖04/03 07:45
4F→: 獨門學說、冷門見解有念到,搔到癢處比無病申吟有用的多04/03 07:46
5F→: 。04/03 07:46
5F推: 公法人是機關背後的那個主體03/25 14:08
6F推: 而行政機關是代表這個公法人來做意思表示的組織03/25 14:11
7F→: 可以想像成私法人中,股份有限公司跟董事會彼此的關係03/25 14:14
8F→: 所以不能直接說行政機關就是公法人03/25 14:14
9F推: 因為一個公法人下面,可能會有很多個行政機關03/25 14:17
10F推: 跟私法人的董事會不同的地方在於,行政機關又可以單獨用03/25 14:27
11F→: 自己的名義對外為意思表示,所以有當事人能力跟訴訟能力03/25 14:27
12F推: 我個人的理解公法組織跟私法組織要做這樣不同的規範03/25 14:30
13F→: 是因為公法組織的目的比較多元,行政機關間的職掌各有不同03/25 14:30
14F→: 所以雖然行政機關不能直接說是公法人,還是賦予其訴訟上03/25 14:31
15F→: 的單獨地位03/25 14:31
9F推: 老師只是在給你展演,優秀的法律人都要有自己的意見。不02/22 13:43
10F→: 是説誰講的就一定是對或錯。02/22 13:43
15F推: 因爲釋字371就取代了舊5條2項,而且公法學界向來是一片02/15 08:56
16F→: 混亂,沒什麼領頭學者,難以取得共識,拖很久不修法也不02/15 08:56
17F→: 意外,現在已經有憲法訴訟法,還是有學者覺得這個法定的02/15 08:56
18F→: 很爛。02/15 08:56
10F推: 這個例子舉的怪怪的,這應該是超越因果關係的例子11/22 10:54
11F→: 這個例子用條件理論就排除掉因果關係了11/22 10:54
12F→: 回溯禁止原則應該是條件理論成立,在相當因果關係的層次11/22 10:56
13F→: 才因為有第三人的故意行為介入排除掉11/22 10:57
14F推: 例如甲殺乙,乙未死送醫,在醫院有縱火犯丙縱火,乙燒死11/22 11:02
15F→: 像這種例子條件理論無法排除,才要出動故意回溯禁止理論11/22 11:03
3F推: 為什麼辭掉公務員呀10/28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