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法院違法採證不具任意性之自白,救濟?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我愛喬喬=U=)時間2年前 (2022/02/13 16:23),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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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這樣 「被告抗辯其於警詢之自白筆錄係出於警方脅迫而來,法院應如何調查? 若法院於判決理由欄稱: 經調查後在心證上認為該不正方法之使用,並無達到確信之程度, 因此仍採用該自白,則法院之採證是否合法?」 擬答草稿如下 1.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為程序爭點,採自由之證明即可(93台上2251)。 依刑訴156第三項規定,應先於其他事證優先調查 2.依實務(94台上275),自白之任意性有疑慮時 於心證上無須達確信程度始能認定, 認定結果利益歸被告,不利益由國家負擔, 因此法院僅須有相當程度懷疑該自白不具任意性,即應予排除。 因此,法院採證不合法。 疑問點在後續,法院違法採證後救濟該如何進行呢? 我雖然直覺是想到158-4,在審判期日由合議庭來權衡是否有無證據能力 但準備程序之法官,也會是審判期日之受命法官 若是以158-4來試圖排除被法院違法採證之不具任意性之自白 等同是要審判程序之受命法官,承認自己在準備程序所犯之錯誤來自我糾正 我雖然不知道正確的救濟方法是如何,但我猜應該不是這樣進行吧? 還是說只能在辯論終結後,以379第10款法院證據調查未完備,來作為上訴第二審第三審理 由嗎? 正確的救濟方式是如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93.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44740636.A.991.html

02/13 20:48, 2年前 , 1F
你想太多了,實務上這種小問題一大堆,沒有拉不下臉的事
02/13 20:48, 1F

02/13 21:43, 2年前 , 2F
所以以158-4法院自己在審判期日排除證據就可以了嗎
02/13 21:43, 2F

02/13 21:53, 2年前 , 3F
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不能在審判程序中調查
02/13 21:53, 3F

02/13 21:56, 2年前 , 4F
應該要上訴救濟 理由應該是判決違背法令
02/13 21:56, 4F
文章代碼(AID): #1Y2C0ScH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