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jack12872
作者 jack12872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5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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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F推: 想說下班再來登竟然已經額滿了…..03/01 19:06
4F→: 怎麼會是先位之訴已獲容任,訴之聲明寫乙丙連帶給付丙02/16 19:56
5F→: 公司股票,判決結果是乙應給付(給付誰的股票?),丙02/16 19:56
6F→: 不用連帶給付,那就是這部分的請求被駁回了啊02/16 19:56
7F→: 至於「無法強制執行」是不是合法的上訴理由是另一回事02/16 20:09
8F→: ,畢竟股票是代替物,可以由執行法院以債務人購買之後02/16 20:09
9F→: 向債務人求償(參強執注意事項)02/16 20:09
35F→: 8幾年的司法官特考題目,甲跟乙購買某花瓶(種類物)02/16 21:47
36F→: 約定運送至甲家,清償期屆至,乙的受雇人屏運送至甲家02/16 21:47
37F→: ,甲不在,丙就把花瓶送回乙處,途中因輕過失發生車禍02/16 21:47
38F→: 導致花瓶滅失,甲是否有給付價金義務?02/16 21:47
39F→: 甲有給付價金義務,因為甲已經依照債之本旨提出給付,02/16 21:50
40F→: 甲有為對待給付的義務02/16 21:50
41F→: 乙有沒有給付另一個花瓶的義務?沒有,因債權人受領遲02/16 21:50
42F→: 延的狀況,債務人僅對重大過失導致給付不能負責,而原02/16 21:50
43F→: 本是種類物的花瓶因為提出給付而特定,特定物之債不可02/16 21:50
44F→: 歸責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即免除給付義務,如果花瓶沒特02/16 21:50
45F→: 定,因為種類之債沒有給付不能的問題,會變成乙有再給02/16 21:50
46F→: 付新花瓶的義務02/16 21:50
47F→: 甲有給付價金義務,因為甲已經依照債之本旨提出給付—02/16 21:51
48F→: >應該是乙已經提出給付02/16 21:51
1F推: 有登有推,謝謝01/20 20:15
146F推: 竟然額滿了….:114.43.206.88 01/15 22:05
62F推: 認真說,你前面關於管轄的部分全部都是廢話,真正國考01/13 16:15
63F→: 的時間沒有時間讓你寫名詞解釋,還分析共同訴訟分成主01/13 16:15
64F→: 觀跟客觀,你剩下的題目不用寫了?01/13 16:15
65F→: 而且題目是問「是否符合共同訴訟的要件」,你要審查的01/13 16:18
66F→: 就是53條所定的3款要件而已,管轄就是在提到第3款的時01/13 16:18
67F→: 候稍微點一下可能是專屬管轄01/13 16:18
68F→: 最重要的是,專屬管轄只適用於依「物權」對不動產有所01/13 16:22
69F→: 請求,甲從頭到尾都不是所有權人,不可能主張不動產物01/13 16:22
70F→: 權,你扯去專屬管轄就註定剩下的都是廢話了,你寫這樣01/13 16:22
71F→: 不知道有沒有十分01/13 16:22
72F→: 啊,看錯了,是不動產回復請求權,那專屬沒錯01/13 16:27
73F→: 但其他的仍然大部分是廢話01/13 16:27
40F噓: 今天想訂個JR說沒優惠了 有夠傻眼01/01 16:31
48F推: 出一張嘴已經算是台北CP前幾高的了,114.43.208.36 12/07 09:59
49F→: 其他的漲更兇,又不好吃114.43.208.36 12/07 09:59
49F推: 2B08/09 22:48
24F推: 黑山羊姐姐 姉なるもの07/30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