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鏈鋸人] 民事訴訟法惡魔會幹爆強嗎?

看板C_Chat作者 (Sony Ericsson K600i)時間1年前 (2023/01/13 02:33), 編輯推噓41(4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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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也就是依法律的規定,將一定的訴訟事件,分配於各法院的標準。 由於訴訟事件,種類件數,均極繁多,如無固定的標準分配,必至雜亂無章 ,不獨各法院的負擔,畸重畸輕,且隨原告的意思,任意向某一法院起訴, 被告的應訴,也極不便利,自不可不明白加以劃分,此管轄的必要。關於各 法院分配訴訟事件的標準,以職務行為的種類定之,為職務管轄,因土地 的關係定之,謂之土地管轄,依上級法院的指定,為指定管轄,由於當事人 的意思而定,為合意管轄,依事件的種類而定,為事物管轄,民事訴訟法採 三級三審制,輕微的案件,設有簡易訴訟及小額訴訟程序。 以土地為標準,劃分法院管轄區域,為土地管轄。也就是同種類職務管轄的 訴訟事件,與該管轄區域有某種關係時,歸該法院辦理。該事件的被告,有 受該法院審判的權利義務;學者稱之曰審判籍。 不論訴訟性質如何,以被告與法院管轄區域的關係作為標準,稱為普通審判 籍。 以特種法律關係作為訴訟標的定法院管轄區域的標準,稱為特別審判籍。 本法第1條第2條規定為普通審判籍,第3條至第20條規定為特別審判籍。 專屬管轄是指某訴訟事件專屬於某法院管轄。法律就某訴訟事件如果定為專 屬管轄,原告僅限於向某唯一的法院起訴,該唯一的法院就某事件才有管轄 權,當事人不得以合意變更,自更無選擇之可言,但如有本法第21條情形, 也就是被告的住所or不動產所在地,跨連or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時,則應 認各該法院均有專屬管轄權,事實上又不得不允許原告有選擇起訴之權。 法律定專屬管轄的理由,也許是基於公益,也許是為了調查證據的便捷,也 許是為了當事人自己的便利。但我國為單一法律的國家,無畸域之分,各法 院的裁判,均屬於國家司法權的行使,且因交通發達的結果,非常事變的發 生,專屬管轄事實上常發生困難,於當事人或法院均未必有其實益,有無縮 小其範圍之必要,殊值商榷。 不動產訴訟的審判籍,羅馬法採任意管轄主義,日耳曼法採專屬管轄主義。 採取專屬管轄的理由,則把土地作為國家領土權的內容,他的審判籍宜屬於 本國法院,且不動產為重要的財產,權利關係較為複雜,利害關係人也多, 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易於調查不動產的現狀,收審判迅速之效。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不動產之訴,就關於不動產物權或它的分割或經界涉訟 ,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就其他因不動產涉訟的情形,得由不動產 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第10條)。前者採取專屬管轄主義,後者採取任意管轄 主義。 本件乙於110年1月間,以買賣為原因,將X地移轉登記予丙;另於同年2月間 ,以贈與為原因,將Y屋移轉登記予丁。 甲主張乙係意圖脫產而與丙丁勾結,乙丙間及乙丁間之法律行為,均屬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 或者乙丙間及乙丁間所為,均屬損害甲債權之行為,提起預備合併之訴。 各該共同訴訟均同為通常訴訟程序;共同被告乙丙的訴訟由X地所在地法院專屬 管轄;共同被告乙丁的訴訟由Y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一原告對於一被告,針對單一的請求or法律關係作為訴訟標的,提起訴訟,以開 始訴訟程序,謂之單一之訴。若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為複數,或其訴訟標的為複 數者,謂之訴之合併。 民事訴訟,如貫徹訴訟單一主義,不論何種情形,每一請求必須開始一訴訟程序 者,就類似之請求須反覆為同一之辯論及裁判,浪費時間及費用,自非所宜。故 如就相類似或相牽連之數個請求,於同一程序為辯論及裁判,必能節省勞費時間 ,並免裁判之牴觸,殊多便益。故民事訴訟法特設訴之合併制度。 主觀的訴之合併,乃多數之原告對一被告或數被告,就單一或數個訴訟標的所為 之訴,或一原告對數被告,就單一或數個訴訟標的所為之訴之謂。 亦即一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一造或兩造為複數,此種訴訟又稱為共同訴訟,即當 事人之合併。廣義之訴之合併,包括此種主觀的訴之合併。 因主觀的合併所生之訴訟,必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複數,且於同一訴訟程序, 要求或被要求判決,故又稱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實屬數訴之合併,與上述客觀的訴之合併相同。惟一為關於訴訟主體 複數之數訴合併,一為關於訴訟客體之數訴合併而已。 又主觀合併之複數當事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與他造中之一人或數人間,存有數個請 求者,此時為主觀的合併與客觀的合併之競合。 共同訴訟制度,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殊多便利。既與訴訟經濟之原則相符,又能防 止裁判之牴觸。惟是否為共同訴訟,原則上原告得依己見定之。且法院就共同訴 訟亦得命分別辯論及分別裁判(變為單獨訴訟)。但依請求之本質,當事人數人 須全部起訴或被訴始為適格者,如不為共同訴訟,即不能求為判決(固有之必要 共同訴訟),是乃例外。 共同訴訟之要件 (一)主觀的要件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 或一同被訴(53)。亦即得為共同訴訟: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即指該數人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共同享權利或共同負義務而言。其權利或 義務是否共同,應依實體法之規定決之。例如數人為共有人或為共同繼承人或為 合夥人,共同享權利負義務,固可提起共同訴訟,即數人有不可分債權、連帶債 權,或負不可分債務、連帶債務,亦可為共同訴訟。又其一人為債務人,而他人 為保證人、債務承擔人或為物上擔保義務人時,以其共同之權利或義務為訴訟標 的者,亦同。 (二)客觀的要件 共同訴訟,其當事人為數人,且含有數請求之合併。故提起共同訴訟,應具備客 觀的合併要件,亦即訴之合併之必要要件。 受訴法院就數訴須有管轄權: 共同訴訟之數訴,須均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且受訴法院均須有土地之管轄權。本 法關於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雖設有特別規定。即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 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其訴訟得由任何一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但有本 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不在此限(20)。 惟此項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於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提起共同訴訟(即其訴訟 標的係同種類,且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提起共同訴訟)者,不能 適用。 因為此種共同訴訟,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在各被告間未有牽連,純為便利原告 計,許其提供共同訴訟。因之必須各被告在受訴法院之管轄區域內同有住所,或 有本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而後可(53)。 本件共同被告乙丙二人符合民事訴訟法53條1款,該訴訟標的之義務為共同被告乙 丙二人共同負擔。故合法。 共同被告乙丁二人符合53條1款,該訴訟標的之義務為共同被告乙丁二人共同負擔 。故合法。 共同被告乙丙丁三人符合民訴法53條3款本文規定,但依題示條件,似不符該款但 書。 共同被告乙丙丁3人的訴訟,除非X與Y座落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由該法院專屬管 轄外,並無法行共同訴訟。 第(一)子題大概94這樣 有空再來針對第(二)子題、第(三)子題浪費墨水。 ※ 引述《yniori (偉恩咖肥)》之銘言: : 講到民事訴訟法惡魔 : 有人提到文組寫了就有的“墨水分數” : 好奇查了一下考題 : 去年的律師考題第一題 : https://i.imgur.com/zg1tREw.jpg
: 題目是中文應該大家都看得懂 : 那麼要怎麼浪費墨水才能夠寫的出分數呢? : 有人知道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2.5.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73548412.A.268.html

01/13 02:45, 1年前 , 1F
這一篇文章值 911 Ptt幣
01/13 02:45, 1F

01/13 02:48, 1年前 , 2F
太認真了吧
01/13 02:48, 2F

01/13 02:51, 1年前 , 3F
我還是繼續看高等熱力學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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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2:54, 1年前 , 4F
又瘋了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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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2:59, 1年前 , 5F
原PO在1/12特地回去在去年9/28的廢文留言說要認真回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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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2:59, 1年前 , 6F
然後就跑出這篇文了 看來又瘋了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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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3:03, 1年前 , 7F
其實結構動力學也沒那麼糟 你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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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3:04, 1年前 , 8F
他想說什麼
01/13 03:04, 8F

01/13 03:08, 1年前 , 9F
這裡是西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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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3:18, 1年前 , 10F
敬表贊同
01/13 03:18, 10F

01/13 03:42, 1年前 , 11F
逛西洽還能寫題目 原PO賺翻了
01/13 03:42, 11F

01/13 03:48, 1年前 , 12F
這裡不是你寫作業的地方 懂?
01/13 03:48, 12F

01/13 04:31, 1年前 , 13F
其實神經解剖學比我想的還要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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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4:57, 1年前 , 14F
法師考試高等咒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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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5:03, 1年前 , 15F
又瘋了一個
01/13 05:03, 15F

01/13 06:07, 1年前 , 16F
大哥 你半夜不睡覺跑上來寫題目幹嘛 是民訴害你變這
01/13 06:07, 16F

01/13 06:07, 1年前 , 17F
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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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6:32, 1年前 , 18F
邱聯恭又害一個人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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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6:41, 1年前 , 19F
是說110-二-第二題才是邱派題
01/13 06:41, 19F

01/13 06:53, 1年前 , 20F
你這個 邱派的齁
01/13 06:53, 20F

01/13 07:40, 1年前 , 21F
這裡是c洽,你P幣小偷?
01/13 07:40, 21F

01/13 07:48, 1年前 , 22F
大哥記得回來把其他題答案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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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7:59, 1年前 , 23F
甚麼日耳曼 羅馬 法律還要考歷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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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8:08, 1年前 , 24F
叫原po作業自己寫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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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8:16, 1年前 , 25F
實務:法官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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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8:26, 1年前 , 26F
又瘋了一個 但推認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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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8:27, 1年前 , 27F
賺一波p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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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8:28, 1年前 , 28F
國考真的會把人逼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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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8:31, 1年前 , 29F
我以為在看法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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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8:34, 1年前 , 30F
這什麼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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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8:35, 1年前 , 31F
瘋了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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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8:36, 1年前 , 32F
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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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8:51, 1年前 , 33F
邱派又逼瘋了一個
01/13 08:51, 33F

01/13 09:02, 1年前 , 34F
不是我在說,觀察那麼多年,西洽宅宅與法律系的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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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9:02, 1年前 , 35F
比例顯然高於其他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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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9:03, 1年前 , 36F
01/13 09:03, 36F

01/13 09:05, 1年前 , 37F
字好多看不懂, 用字來算應該強吧
01/13 09:05, 37F

01/13 09:07, 1年前 , 38F
又瘋了一個 還好我只考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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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9:12, 1年前 , 39F
實戰每題都有這樣的發揮律師絕對能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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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9:27, 1年前 , 40F
可惜就不是每題都這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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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9:27, 1年前 , 41F
反正唸書時都很認真,考上就可以擺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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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9:31, 1年前 , 42F
還好我直接滑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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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9:33, 1年前 , 43F
看來ICLAB也沒那麼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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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9:36, 1年前 , 44F
信守承諾 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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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9:48, 1年前 , 45F
幹 來這放鬆還遇到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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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09:53, 1年前 , 46F
趕快推,免得被發現看不懂
01/13 09:53, 46F

01/13 10:17, 1年前 , 47F
看完了,倒數第四段第四行「上述客觀的訴之合併」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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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0:17, 1年前 , 48F
邊是不是寫錯了?應該是上述主觀的訴之合併吧
01/13 10:17, 48F

01/13 10:21, 1年前 , 49F
其實這篇拉里拉雜寫一堆爭點外的東西 分數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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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0:34, 1年前 , 50F
明天要口試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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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0:34, 1年前 , 51F
原來會計沒有那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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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10:58, 1年前 , 52F
我又感到恐懼了…
01/13 10:58, 52F

01/13 12:19, 1年前 , 53F
你這個字數寫得完嗎?
01/13 12:19, 53F

01/13 12:35, 1年前 , 54F
我是來西洽尋開心的,你不要這樣好嗎!
01/13 12:35, 54F

01/13 12:37, 1年前 , 55F
光看就覺得右手要抽筋了
01/13 12:37, 55F

01/13 12:43, 1年前 , 56F
哥 你確定你考試這樣寫得完嗎
01/13 12:43, 56F

01/13 12:43, 1年前 , 57F
是邱派把你逼瘋了嗎
01/13 12:43, 57F

01/13 12:52, 1年前 , 58F
又瘋了一個w
01/13 12:52, 58F

01/13 13:32, 1年前 , 59F
這個發在西洽比其他廢文還沒意義
01/13 13:32, 59F

01/13 14:35, 1年前 , 60F
01/13 14:35, 60F

01/13 15:13, 1年前 , 61F
看不懂
01/13 15:13, 61F

01/13 16:15, 1年前 , 62F
認真說,你前面關於管轄的部分全部都是廢話,真正國考
01/13 16:15, 62F

01/13 16:15, 1年前 , 63F
的時間沒有時間讓你寫名詞解釋,還分析共同訴訟分成主
01/13 16:15, 63F

01/13 16:15, 1年前 , 64F
觀跟客觀,你剩下的題目不用寫了?
01/13 16:15, 64F

01/13 16:18, 1年前 , 65F
而且題目是問「是否符合共同訴訟的要件」,你要審查的
01/13 16:18, 65F

01/13 16:18, 1年前 , 66F
就是53條所定的3款要件而已,管轄就是在提到第3款的時
01/13 16:18, 66F

01/13 16:18, 1年前 , 67F
候稍微點一下可能是專屬管轄
01/13 16:18, 67F

01/13 16:22, 1年前 , 68F
最重要的是,專屬管轄只適用於依「物權」對不動產有所
01/13 16:22, 68F

01/13 16:22, 1年前 , 69F
請求,甲從頭到尾都不是所有權人,不可能主張不動產物
01/13 16:22, 69F

01/13 16:22, 1年前 , 70F
權,你扯去專屬管轄就註定剩下的都是廢話了,你寫這樣
01/13 16:22, 70F

01/13 16:22, 1年前 , 71F
不知道有沒有十分
01/13 16:22, 71F

01/13 16:27, 1年前 , 72F
啊,看錯了,是不動產回復請求權,那專屬沒錯
01/13 16:27, 72F

01/13 16:27, 1年前 , 73F
但其他的仍然大部分是廢話
01/13 16:27, 73F

01/13 21:33, 1年前 , 74F
我只看得懂土地部份
01/13 21:33, 74F

01/14 00:19, 1年前 , 75F
還好我退了 但你寫得偏冗
01/14 00:19, 75F
文章代碼(AID): #1Zm59y9e (C_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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