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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KARUS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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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F→: 契約性質是依主給付義務認定,依民法99條,應該從當事人真12/26 03:55
106F→: 意解釋意思表示。所以你提及的那些效果,例如有無勞健保等12/26 03:55
107F→: ,根本不影響契約類型的認定。關鍵其實在於工作的內容,那12/26 03:55
108F→: 些約定是另外的,基於契約自由而出的權利義務。所以你前提12/26 03:55
109F→: 就搞錯了,當然後面結論會跟別人不一樣12/26 03:55
110F推: 所以說,識字不識字根本不是重點,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9條12/26 04:04
111F→: ,文義就不是唯一解釋。12/26 04:04
112F→: 即便當事人了解契約的權利義務,也未必能夠判斷是什麼契約12/26 04:04
113F→: 類型,什麼叫作用不識字來推翻契約????就是因為大企業12/26 04:04
114F→: 知法犯法,賭當事人沒有意識要即早維護自己的權利,所以才12/26 04:04
115F→: 敢來這一招,法律沒搞懂,還急著幫這種企業說話,超好笑12/26 04:04
18F推: 學說上針對這種情形有採共同瑕疵理論,就是對無因性理論的04/03 17:49
19F→: 緩和,將意思表示錯誤或是通謀虛偽的情形解釋成在債權行為04/03 17:49
20F→: 或是物權行為都是有問題的,所以同樣無效04/03 17:49
148F推: 推 已站內12/19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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