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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rma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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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拾獲流浪狗如何領養才能保護自己
[ LAW ]23 留言, 推噓總分: +4
作者: flkim - 發表於 2010/06/07 00:07(14年前)
1Fhrma:遺失物,,, 請警察局公告6個月阿, 這麼簡單06/07 00:09
2Fhrma:不然跑遠一點到流浪動物之家, 公告14天就可以了06/07 00:10
3Fhrma:台北市流浪動物之家台內湖 潭美街852號06/07 00:12
4Fhrma:更正: "台" =>在06/07 00:13
8Fhrma:http://www.chcgadcc.gov.tw/faq-1.asp06/07 00:16
9Fhrma:彰化的流浪動物之家06/07 00:16
10Fhrma:中央路二號 電話 : (04)7620-77406/07 00:17
15Fhrma:公告14天沒人來要:(1)撲殺 (2)送養06/07 00:19
16Fhrma:送養的話, 流浪動物之家會留下紀錄,應該就沒問題了06/07 00:20
17Fhrma:我覺得好像沒有備案的說法.... 就是比照遺失物來處理06/07 00:21
18Fhrma:要公告期滿,才是你的06/07 00:22
20Fhrma:只是流浪之家可能有特別法, 特許他可以只公告14天06/07 00:22
[心得] 裁判歧異的問題(dell案)?
[ LAW ]162 留言, 推噓總分: +27
作者: hrma - 發表於 2010/06/06 10:29(14年前)
8Fhrma:樓上那個是狡辯了06/06 12:38
9Fhrma:你去問戴爾,在台北地院敗訴的鄉民or一般的第三人同不同意06/06 12:39
10Fhrma:你的看法?06/06 12:39
11Fhrma:最好標錯價是不一樣的事實啦, 科科科06/06 12:40
12Fhrma:學術討論可以... 實務還是不要有太大的裁判歧異,跟鄉親的法06/06 12:42
13Fhrma:感情差太遠會比較好(個人看法)06/06 12:44
14Fhrma:另外這整個事件,不知道能不能(強制)共同訴訟(以避免歧異)?06/06 12:46
15Fhrma:另外如果認同這個歧異,那如果你是當事人,知道這個情形了06/06 12:48
16Fhrma:你會去台北地院起訴or台南地院? 想也知道是台南地院06/06 12:49
17Fhrma:但事實上,你起訴前不知道法官會採哪一說,變成是你在玩俄羅斯06/06 12:49
18Fhrma:輪盤...或者說自己的案子剛好台南地院沒管轄權,被迫只能在06/06 12:50
19Fhrma:所以說,很多時候雖然不是當事人, 但也不應該講些狡辯的事06/06 12:50
20Fhrma:替這種不太好的事情(歧異)辯護...因為假設將來要去法院06/06 12:51
21Fhrma:很可能會變受害者06/06 12:51
33Fhrma:樓上有去下標, 也有去告??06/06 20:49
34Fhrma:那要不是上訴??06/06 20:49
36Fhrma:"共同訴訟"那個要件,解釋自由心證的空間也很大06/06 20:50
39Fhrma:都嬤隨便法官解釋, 變成還是她爽,就給你共同訴訟,不爽就不給06/06 20:51
41Fhrma:(共同訴訟)完全沒有操作的標準06/06 20:52
42Fhrma:你下幾台ㄚ?06/06 20:52
44Fhrma:不過, 如果請消保會出面 要求打共同訴訟,,,法官不知道還敢不06/06 20:53
45Fhrma:敢否決? 當初你們這些下標的,怎麼沒想到要消保會出面?06/06 20:54
48Fhrma:也是06/06 20:56
49Fhrma:不過訴訟經濟原則,為什麼你那個法官不讓你共同訴訟?06/06 20:56
50Fhrma:他有講理由嗎?06/06 20:57
57Fhrma:53條~57條ㄚ,怎麼可能沒聽過?06/06 21:03
58Fhrma:他講的沒聽過, 應該是看不起邱聯恭,對邱的看法不屑06/06 21:03
59Fhrma:他要自己解釋法條, 說不行 共同訴訟,,,一個一個來06/06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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