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highappy
作者 highappy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0則
限定看板: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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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你扣國文和選考幾分啊?新制下就算國文考高很有可能上12/22 13:49
2F→: 岸後也會死在沙灘上12/22 13:49
1F→: 怪獸大學又是哪間大學喇12/22 12:31
19F推: 好有毅力,其實準備時間長我覺得蠻好的,法學能力也會12/22 11:11
20F→: 在無形中成長!搭配強大的背景非常厲害!12/22 11:11
49F推: 律師考試真的卡死一堆法律人,恭喜上岸!12/19 08:57
82F推: 樓上,400門檻完全沒有增加你錄取的機會,反而是增加達12/18 09:14
83F→: 門檻被刷掉的機會12/18 09:14
85F→: 更正,是樓樓上12/18 09:14
4F推: 真的高手12/17 22:09
1F推: 狂10/20 21:28
27F推: 崩潰中==10/20 16:36
31F推: 我是覺得比司法官難寫10/20 16:45
38F推: 但看起來這樣才有考點10/15 08:56
57F推: 其實沒這麼複雜啦,應該是丙請求甲返還對“乙的不當得10/15 12:07
58F→: 利請求權”,也可以保有當事人間的抗辯10/15 12:07
64F推: 你如果寫183,早就寫不下去了,金錢種類物,應該就沒有10/15 12:18
65F→: 182的適用啦,10/15 12:18
67F推: 不懂你的意思,你的疑慮在哪?10/15 12:32
85F推: 5000萬的利益都一直存在阿,甲未給付前存在在甲的財產10/15 13:20
86F→: 裡,甲給付出去後而有法定的不當得利債權,只是型態不10/15 13:20
87F→: 一樣而已。如果甲將該筆5000萬存在銀行,也是對銀行有510/15 13:21
88F→: 000萬的債權,同樣都是債權,應該就比較好理解了10/15 13:21
97F推: 看來樓上偏好現金交易,科科10/15 13:30
163F推: 給付目的就是法律上的原因,簡單來講就是你到底是為了10/16 08:34
164F→: 什麼目的而給付,跟這個法律上的原因存不存在不重要10/16 08:34
182F推: 我有個疑問,補習班老師的解法,主張乙是善意取得,所10/16 22:05
183F→: 以有法律上的原因,非不當得利。但是這個情形跟傳統保10/16 22:05
184F→: 護善意第三人不同,現在甲乙間已經是非債清償了,很難10/16 22:05
185F→: 想像為了交易安全的理由,可以讓乙保有利益(但也有學者10/16 22:05
186F→: 認為金錢的所有權與物不分離,不過這又是另一個問題了)10/16 22:05
40F→: 是說國私那題到底是給付還是非給付型不當得利阿10/14 18:49
94F→: 這題是秀雄老師的獨特見解,就是如不具意思能力,又未10/15 17:47
95F→: 聲請監護宣告,則應認遺囑有效(其實不具意思能力,何來10/15 17:47
96F→: 意思表示產生法效性?老師似乎是為了舉證的問題才提出10/15 17:47
97F→: 這樣的見解)10/15 17:47
100F→: 題目就已經講從那個時間點已經沒意思能力了…10/15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