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everen
作者 everen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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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沒有監護權爭議的話,開庭到離婚判決確定,一年算正常。06/17 22:59
3F推:雨衣好好笑XD06/13 14:34
3F→:我了解你的難處,但是對買方而言,個人工作室也沒有保障,05/17 08:34
4F→:所以還是得折衷寫個估價單,如果你有營業行號會方便很多,05/17 08:35
5F→:除非賣方口碑很好。但一般而言,即使買方繳了全額卻跑單,05/17 08:37
6F→:我想,買方也是有權要求退還部分費用的,那跟一開始只收05/17 08:38
7F→:訂金是相同道理。05/17 08:39
1F→:正常而言並不合法,該依日數給薪。05/04 09:03
23F→:任意臨時離職和薪水高低無關,互相尊重,也是工作責任,05/04 08:52
24F→:我想這是原po想強調的。05/04 08:52
25F→:勞資立場本是對立,高薪未必忠心,但是在職離職該盡的本分05/04 08:54
26F→:和薪水並無衝突。以原po所述,不管月薪10萬或2萬,離職本就05/04 08:55
27F→:該預告,我認為這也是責任,員工不在意當然可以不負此責,05/04 08:57
28F→:不代表這是正確的,換個立場,老闆突然資遣員工,也是不負05/04 08:58
29F→:責任的做法。05/04 08:59
71F推:現在年輕人多半不會考慮勞動工作,尤其需要大量勞力日曬04/27 09:41
72F→:雨淋,除非薪資比一般行業高數倍,所以以目前來說,辦公04/27 09:42
73F→:人員好請,技術工人難求。04/27 09:43
4F→:你回應非以原po個案論述,我只是提供我自己對一般的看法,03/30 19:36
5F→:你要說雇主惡劣逼退員工又不簽非自願離職,這很多,我也沒03/30 19:37
6F→:認同這種行為,但是針對員工的重大過失而言,自己導致甚至03/30 19:38
7F→:旁及他人者,不必為此等行為負責任嗎?你不必一直拿雇主03/30 19:39
8F→:失當案例出來猛轟,我也沒有預設原po此案例情節重大與否,03/30 19:40
9F→:完全是針對員工過失回應,這與道德標準無關,法規也說明,03/30 19:41
10F→:對於員工本身導致損害這方面,有明確證據是可以不開的,03/30 19:42
11F→:不用一直談老闆道德標準。03/30 19:43
1F→:正常情況下,假設老闆無過失,員工本身犯錯行為重大離職,03/29 09:11
2F→:為什麼必要給予社會資源救助?這不是誰給錢的問題。03/29 09:13
3F→:當然前提是員工本身行為失當。03/29 09:14
13F→:我怎麼覺得p大的意思是,不要助長浪費社會資源;當然原po03/29 23:41
14F→:案例中的情節重大與否有待商榷,但是跳脫這個事件,我並不03/29 23:42
15F→:支持給予員工本身行為或態度失當導致的非自願離職申請。03/29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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