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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tergo 在 PTT [ Patent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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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推: 技審官薪水真的不高 之前有來公會問有沒有人要當 當時想10/10 12:27
11F→: 怎麼可能有人想去 不過後來沒追蹤 不知道到底有沒有人去10/10 12:27
12F→: 個人覺得不承認間接侵權才是最大的問題 再不改就越來越慘10/10 12:32
36F推: 原來這樣 制度真怪...10/11 10:17
16F→: TIPO內部的資料庫是有英文的 也有人用google patent找10/07 23:59
17F→: 聽說有潛規則 如果是自己找到的引證 有TW對應案可用就要用10/07 23:59
18F→: 所以很多本來找到是US 卻改用TW10/08 00:00
19F→: 進步性通常答辯就會過 反而亂用26的很難跟客戶解釋10/08 00:04
21F→: 可以賺錢呀10/08 00:07
4F推:感謝分享08/25 17:41
8F推:嚴格檢視可能會看共同的技術特徵是否能稱為"技術特徵"01/22 11:45
9F→:也就是共同技術特徵是否具有可專利要件01/22 11:45
10F→:但實際上不會用那麼嚴的標準~~ 資訊不足可能還是要看個案吧01/22 11:46
32F推:應該要維持現在這樣 不可以給發明新型同時申請的人有大於01/22 11:35
33F→:單獨申請發明的申請人的權利 否則會變成鼓勵兩者皆申請01/22 11:36
34F→:造成資源浪費並完全失去了新型的本意01/22 11:37
2F→:重點是YY是不是主要的技術特徵 如果是 應該就限縮到YY11/28 19:43
3F→:如果不是 就照原Po的回11/28 19:44
26F→:本來應該用不支持的 但實務上不能用 所以就會這樣寫11/28 17:42
33F→:實務上不能用是因為會有人把整段claim抄入說明書 所以支持11/28 19:48
34F→:因為一字不漏 怎麼能說不支持呢XD11/28 19:49
36F→:如果本來發明說明沒寫 再修進來也ok 所以實務上少打支持11/28 19:50
37F→:XD11/28 19:51
38F→:據說新法把claim和description分開來 部分是為了防止修回去11/28 19:57
7F→:比的是claim吧08/20 07:48
6F推:我也覺得這樣 而且申請人的答辯很奇怪05/15 19:02
7F→:claim保護的標的應該是過篩前的 而不是過篩後的05/15 19:03
8F→:怎麼會拿過篩後特性變好來答辯~~05/15 19:04
9F→:不知道說明書怎麼寫 也可能可以用單純方法定義物來打不明確05/15 19:06
10F推:台北+104/03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