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ee4e
作者 ee4e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36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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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F推: 光是看到陳時中可能會出來選,藍白就焦慮到這麼早在搞棄保,06/28 01:18
39F→: 彷彿四年前白綠在廝殺的好戲就值得了,接下來藍白之間的廝06/28 01:18
40F→: 殺會更好看。06/28 01:18
173F推: 四年前藍色看白綠互尬搶票各種大戲很開心,現在換成綠坐看06/20 10:08
174F→: 白藍互相搶票了06/20 10:08
175F推: 現在看那一黨議員在一直跳腳,就知道白色到底吃哪一邊的票了06/20 10:09
176F→: ,還在幻想綠營的票會棄保到白色?想太多了06/20 10:09
46F推: 棄保不會在白綠中間發生,如果我是綠色選民,真的要我去投06/18 18:20
47F→: 白,我乾脆不要去投票就好,幹嘛要勉強自己去投白,又沒人規06/18 18:20
48F→: 定不投票要槍斃06/18 18:20
33F推: 現在白色力量不是已經是藍色力量了嗎....哪有中間可言06/16 16:48
73F推: 幸好他不會當總統 天佑臺灣06/16 13:28
45F噓: 連議員開議期間的言論免責權都不知道,再扯111.81.104.27 06/16 10:30
46F→: 就難看了111.81.104.27 06/16 10:30
205F噓: 這篇對於言論自由的看法,完美呈現誇張的荒111.81.104.27 06/16 01:16
206F→: 謬,長見識了111.81.104.27 06/16 01:16
229F噓: 連言論發表前的“事前不受審查”以及其他不111.81.104.27 06/16 07:42
230F→: 表意的自由,還有跟這次匿名發文,已經是言111.81.104.27 06/16 07:43
231F→: 論發表後“事後”的有權機關(例如法院對應111.81.104.27 06/16 07:43
232F→: 民刑事責任)或是監督機關(例如議會對應行111.81.104.27 06/16 07:43
233F→: 政或是政治責任)制對於言論真偽,或是是否111.81.104.27 06/16 07:43
234F→: 侵犯他人權益造成侵權,這樣的巨大差別,用111.81.104.27 06/16 07:43
235F→: 一個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的事前預約不受審查111.81.104.27 06/16 07:43
236F→: 的憲法保障解釋,企圖將事後的可能的誹謗責111.81.104.27 06/16 07:44
237F→: 任夾帶一起免責混淆大衆,這種對於言論自由111.81.104.27 06/16 07:44
238F→: 的見解,真是前所未見。111.81.104.27 06/16 07:44
20F推: 我不在她選區 但是我會幫她拉票 請我住那區的親朋好友投她06/14 16:15
26F→: 對於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的區別 又是好長的一篇 好懶得打06/14 12:19
27F→: 但是懂得應該是知道區別的:)06/14 12:19
64F→: 我不會讀心術 至於F網友說的了解人心理狀況之類的不是我專業06/14 12:43
66F→: 我只能就法律 憲法方面 貢獻一點微薄的見解06/14 12:43
84F→: 能讓很多人加入理性的討論,提供珍貴的意見,就是推文的寶貴之06/14 13:16
85F→: 處:)06/14 13:16
17F推: 所以那個推文是犯罪行為 是錯的? 議員是警察要公開處刑犯人06/14 09:57
21F→: 公務員 是這個類比的意思嗎? 那有問題的不是那個犯罪的人嗎?06/14 09:58
26F→: 所以國中國小唸書的時候 老師請作者朗誦得獎的作文是種羞辱?06/14 10:00
28F→: 或者說 老師要尊重學生 不能請他朗誦?06/14 10:01
30F→: 還是已經預設了 他的這個推文"是一種犯罪"????06/14 10:01
33F→: 所以本質上 已經將他的推文"認定是一種犯罪" 或是認為是一種06/14 10:02
37F→: 羞辱性的言論 所以要尊重他的緘默權???06/14 10:03
45F推: 我從頭到尾都不覺得,這種請他在念一次是一種所謂的公開處刑06/14 10:13
46F→: ,因為我認為既然是他的公開推文,也是他的言論自由,這是06/14 10:13
47F→: 中性的,就跟念書時的朗誦得獎作文一樣,我不認為在念一次他06/14 10:13
48F→: 自己的推文是"犯罪緘默權"的侵害,會這樣想的前提是已經對他06/14 10:13
49F→: 的行為定調為"犯罪行為",所以認為對於他的再念一次會類比06/14 10:13
50F→: 為犯罪模擬,但是對於我來說,我認為公開推文是中性的行為,06/14 10:13
51F→: 對於內容的好與壞,我不評論,所以我也因此不認為請他再念一06/14 10:13
52F→: 次公開的推文是一種所謂的公開處刑06/14 10:13
56F推: 會認為是一種公開處刑的,才是已經將他的言論認為是一種犯罪06/14 10:17
57F→: 行為,或是羞辱性的言論,是有羞恥性的,所以才認為要他再06/14 10:17
58F→: 念一次是種對他人格的自我羞辱。但是對我來說我不認為他的06/14 10:17
59F→: 言論是一種犯罪啊,這是他的言論自由,每個人都有他的觀點,06/14 10:17
60F→: 允許被表達,這也是他能公開推文,而不是被事前審查不允許發06/14 10:17
61F→: 表06/14 10:17
69F推: 這也是苗會說“讓你發表你的言論自由”的原因,言論自由讓你06/14 10:25
70F→: 能發表己見,但是你發表言論之後的真偽性,或是受不受歡迎,06/14 10:25
71F→: 這個是發表言論的人自己要負責或是承受的後果。這也是為何06/14 10:25
72F→: 我不認為要他再念一次,具有所謂的羞辱性,除非你認為他的06/14 10:25
73F→: 言論是錯誤的或是具有羞辱性的,要他再念一次是對他人格的06/14 10:25
74F→: 自我羞辱,這就是你內心已經對他行為有所定義了06/14 10:25
81F推: 今天假設我的弟弟“真的”有30公分,我可以決定要不要公開,06/14 10:29
82F→: 這是我的言論自由,但是我絕不會“明知我沒有”,卻出來公開06/14 10:29
83F→: 說我有。謝謝你讓我用這個例子告訴大家,我與那個事件的公06/14 10:29
84F→: 務員的差別,相信很多人經過這個例子就會知道差別在哪06/14 10:29
92F推: 言論自由不是你可以給我的,這是憲法賦予我的,同樣想不想06/14 10:32
93F→: 說,也是我的自由:)06/14 10:32
100F推: 和跳針的討論言論自由,以及刑法上的緘默權的區別,真的太困06/14 10:36
101F→: 難了,希望有看推文的人,看完上面整段推文之後,自己心中06/14 10:36
102F→: 有把尺就好,另外,托托這個詞,台灣好像不太有人會用………06/14 10:36
103F→: …06/14 10:36
122F推: 今天我對於我的大小,要不要公開,當然有我的言論自由,以06/14 10:51
123F→: 及隱私保護性。今天對於貼過的,已經公開發表過的文章,其06/14 10:51
124F→: 內容的真偽,以及是否有誹謗他人,造成他人權益受損,有權06/14 10:51
125F→: 的機關,當然可以追究其責任,這也是法院為何對於受言論自06/14 10:51
126F→: 由保障的言論可以“事後”審查其責任。舉例來說,如果我今06/14 10:51
127F→: 天涉及了性侵犯罪,法院在追究我責任的時候,我不能對於我06/14 10:51
128F→: 的大小主張言論自由,還有隱私保護,我甚至有可能被當庭勘06/14 10:51
129F→: 驗性性器官,這些都是有可能的,但是法律規定我必須要忍受這06/14 10:51
130F→: 些,假設我真的涉及性犯罪。同樣道理,苗議員對於這些公務06/14 10:51
131F→: 員也是有權問責與監督的機關,所以議員能請他們過去問問題,06/14 10:51
132F→: 這些人也要回答問題。06/14 10:51
133F推: 對於言論自由保障的“事前”不受審查,還有關於言論的真偽,06/14 10:56
134F→: 以及涉及不涉及誹謗的“事後”追究侵權問題,相信政黑的很多06/14 10:56
135F→: 人都能分得清楚,不會被上面一直在跳針想要混在一起的人干擾06/14 10:56
136F→: 到:)06/14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