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dukechunhao
作者 dukechunhao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1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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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打給消基會或消保官 實在一些!12/23 19:23
1F推:這不是271或277無法確認主觀犯意的問題12/23 19:27
2F→:是至少 可以確定 有271的未必故意(間接故意)12/23 19:27
3F→:道理很簡單:事實之發生能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12/23 19:28
4F→:行為人可以預見 駛入人群集中之校門口可能致傷致死12/23 19:30
5F→:他仍開車駛入校門口 可見結果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12/23 19:30
6F→:因此他至少有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未必故意 已可入罪!12/23 19:31
7F→:277條保護的是身體法益 已可為271之射程範圍給囊括12/23 19:32
8F→:記得成立271之既遂了 因想像競合放火罪因競合而被吸收12/23 19:34
9F→:誤(應該是未遂)...但競合是看法定刑 所以結果無誤!12/23 19:35
2F→:ㄟ...別喝完嘿 記得留一些 可以送化驗的!12/23 19:25
1F推:直接去地檢署比較快啦.....12/21 23:02
16F推:我個人對本案承審法官的"過失"之見解 頗不以為然12/21 18:53
17F→:本件之過失認定 顯然採刑法第14條第一項無認識之過失12/21 18:56
18F→:拆解本項之要件 但....應注意(指一般人而言)12/21 18:57
19F→: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指行為人而言)12/21 18:58
20F→:首先從"按其情節應注意" 乃指一般人之可期待之範圍12/21 19:00
21F→:如電線斷落 修繕工人可以預見 路人恐受危害...等12/21 19:00
22F→:為本件判解將 行為人於自殺時 需考慮"本屋將成兇宅"12/21 19:01
23F→:在一般經驗法則上 殊難想像 一般人於自殺時會有此認知12/21 19:02
24F→:本件之過失認定 顯有過度擴張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之嫌12/21 19:02
25F→:愚以為 二審法院 應就過失認定之部分 予以廢棄12/21 19:03
26F→:否則日後欲自殺之人 豈非都要先考慮在這死會成兇宅否?12/21 19:07
27F→:故本件判決將創設了 難以想像之注意義務 蓋不可採!12/21 19:08
9F推:報名了 +1 !!!!!!!!!219.85.211.59 12/21 22:15
6F推:無法全乘參與無所謂吧~219.85.240.22 12/19 19:59
7F→:重點是要有人持續來接力~別冷場219.85.240.22 12/19 19:59
4F推:不罰 是因為 欠缺不法意識(罪責之可責性)12/16 16:00
5F→:對稚童或說 欠缺期待可能性 因為我們無法期待他不發生12/16 16:01
6F→:所以這個行為不具"罪責"之可責性 因此不罰12/16 16:02
55F推:無聊的新聞 這跟法律人無關 這只是單純的民法80512/16 16:08
2F→:這樣說也不全然 他還是可以告你184侵害人格權這樣..12/16 16:09
3F→:只是要這個男明星知道 是有一定的困難啦XD12/16 16:09
4F→:再說 對方是男明星了 那人格權(肖像)之侵害價值12/16 16:10
5F→:顯然更可以衡量出來 一般老百姓可能請求額度不好拿捏12/16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