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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eamflier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0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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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F推: 應該是不至於像蔡律說的那樣,團協法只要求會員人數達07/05 11:09
75F→: 1/2即可,不是參加罷工的人數。當然工會要把不遵守罷07/05 11:09
76F→: 工糾察線的會員除名導致自己會員人數不到1/2的話就是07/05 11:09
77F→: 自作自受…而且資方在協商過程中可以要求工會充分說明07/05 11:09
78F→: 工會的代表性。印象中情事變更導致協商資格變動,應該07/05 11:10
79F→: 是就直接GG,但現在書跟筆記不在手邊有點不太確定。07/05 11:10
39F推: 同為法律圈的看到直搖頭,我必須說這次幫工會的律師很07/04 21:51
40F→: 多都該回學校跟老師下跪了,集體勞動三法都該回去重修07/04 21:51
41F→: ,那種亂七八糟的論述都敢提出來,工會真的不過爾爾。07/04 21:51
6F→: 工會法第35條是不當勞動行為,要先經過裁決才能開罰,07/01 00:33
7F→: 但這只是行政罰的部分,後續一定會提確認僱用關係存在07/01 00:33
8F→: 之訴,而且99.99%的機率會依照裁決的決定認定是否違法07/01 00:33
9F→: 解僱,一旦被認定違法解僱不但得讓員工回公司還要補這07/01 00:33
10F→: 段期間積欠的薪水跟法定利息,所以成本是很高的。07/01 00:33
9F→: 回樓上,不當勞動行為+確認僱用關係存在訴訟,一旦敗06/30 21:36
10F→: 訴除了罰款還要把薪資補給勞工。06/30 21:36
5F→: 好像簽了團協就可以不用去裁決一樣,協約是契約到時候06/30 21:05
6F→: 要執行還不是要經過勞動法庭… 這次罷工看下來工會的06/30 21:05
7F→: 律師不過爾爾,勞動三法都該重修了。06/30 21:05
126F推: 曾經做過桂圓真的超級有既視感…06/07 12:54
4F推: 沒考過寫作跟口說 GG06/05 16:12
44F推: 借串問一下,半夜火警值班可以申請超勤補休嗎?雖然最05/14 11:00
45F→: 近剛來公文重申超勤補休是在隊休息…好像曾經聽說過可05/14 11:00
46F→: 以換補休的…05/14 11:00
2F推: 二航廈管制區內不是本來就有一家嗎?05/14 10:55
920F推: 推原PO的雞婆,刑事訴訟法只規定現行犯人人可逮捕,但04/16 12:03
921F→: 逮捕後需送交司法警察處理,更何況這不是現行犯(現行04/16 12:03
924F→: 犯必須是「正在犯罪的當下」),當然不應該這樣處理。04/16 12:03
926F→: 感恩原PO的勇氣,希望以後能繼續協助他人。04/16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