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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ublecross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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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本票裁定應該是形式審查而已02/25 11:24
4F推: 以和為貴!就不要提告,如果已經提了,就調解吧,要02/09 22:33
5F→: 求對方道歉就好,錢也不要了,這樣才帥氣。如果你覺02/09 22:33
6F→: 得錢很重要,那就提刑事告訴,一樣接受條解,要求6萬02/09 22:33
7F→: 以下的賠償,如果雙方不接受,傷害罪一定會被判刑,02/09 22:33
8F→: 也會易科罰金,但這錢是繳給國家;你得另外提附帶民02/09 22:33
9F→: 事訴訟,但醫療費跟精神賠償可能只能拿到幾千塊。小02/09 22:33
10F→: 弟我是覺得這樣你未來可能會失去更多。結論還是:以02/09 22:33
11F→: 和為貴啊!02/09 22:33
3F推:其實不用寄存證信函,直接提起告訴就好了啊!03/30 23:55
3F→:錄音內容可以公開啊!非偵察階段就可以,現在都確判了05/03 08:59
4F→:無論你們接下來要提再審或非常上訴或陳情什麼的~你都05/03 09:00
5F→:可以將你手上的錄音光碟做成譯文,就是一問一答這樣。05/03 09:01
6F→:只是,就你所說不符的部分,高院已經排除該部分的證05/03 09:06
7F→:據能力。所以,你所謂錄音與筆錄內容不符,功能就減損05/03 09:08
8F→:了。地院判無罪,主要是依審訊筆錄,認為沒有犯意,金05/03 09:10
9F→:蘭醬油不算是對價。高院判有罪則是以偵查筆錄為主及認05/03 09:11
10F→:醬油係對價。05/03 09:12
11F→:至於你現在能做的,ㄟ~好好安慰家人,3年很快就過去05/03 09:30
12F→:然後,塑造成政治與司法打壓,代母出征???之類的。05/03 09:30
1F→:該案屬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所以你在網路上找不到03/29 17:31
2F→:第一審案號~~台中 93矚重訴1~其他審案號我不知道03/29 17:33
8F→:歡迎提起[毀損]告訴~你在警局說要提起誨損告訴~警察依03/17 13:00
9F→:法就要處理~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你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吧03/17 13:01
10F→:如果對方不成立毀損罪 你也不用擔心你會構成誣告~因為03/17 13:03
11F→:你不是故意虛構這件糾紛~~這是判例說的~~03/17 13:04
15F→:另外~被告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嚴格來說並不等於有權03/17 13:07
17F→:利說謊啦~~不過白話一點的理解就差不多是這樣03/17 13:08
1F→:民法424條,但我不確定。你先寫存證信函說這事實,並03/16 21:53
2F→:寫出終止契約的表示。其他的,我明天查查看,再補。03/16 21:54
3F→:最壞的打算,押金就不要了。畢竟生命身體的安全,無價03/16 21:55
5F→:樓上是對的~因為我找不到本件情形的例子03/17 10:14
1F→:文中的事實,是A管轄。這個決議採甲說,由桃園管轄。03/16 21:45
4F推:聲請人這邊聯絡地址就可以~例如公司~有人收就好02/01 09:56
5F→:建議配合假扣押程序~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再聲請假扣押02/01 09:59
6F→:假扣押是避免脫產用的~本票裁定是求終局執行02/0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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