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dawenshieh
作者 dawenshieh 的總覽 (PTT發文,留言,暱稱)
發文數量: 3
收到的『推』: 6 (10.2%)
收到的『→』: 53 (89.8%)
收到的『噓』: 0 (0.0%)
留言數量: 37
送出的『推』: 3 (8.1%)
送出的『→』: 34 (91.9%)
送出的『噓』: 0 (0.0%)
使用過的暱稱: 2
dawenshieh 在 PTT 最新的發文, 共 3 篇
dawenshieh 在 PTT 最新的留言, 共 37 則
1F推:抱歉最近未上ptt 謝謝您提供的資訊以及祝福 已收到相11/15 19:08
2F→:相對機關復文 將撰寫聲請書11/15 19:08
2F→:謝謝您的鼓勵 我們將持續努力~11/06 16:05
5F→:若就大法官陳敏老師對事實行為的定義:非直接以發生法律11/06 17:33
6F→:效力為目的之行為,而直接以發生事實上效果為目的之行11/06 17:34
7F→:為"系爭案件應屬事實行為 何況當局也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1/06 17:37
8F→:第二章之規定為相關程序,故自其表現論之,亦難遽以之11/06 17:39
9F→:為行政處分 且其他團體對相關案件提出疑義時 亦未見其11/06 17:40
10F→:採取訴願等方式,故系爭測驗應屬事實行為。謝謝您~~11/06 17:40
13F→:謝謝您的提醒,個人認為系爭案件主要目的在發生事實上11/06 18:58
14F→:之效果,且其他團體因"多本選一本"等相關計畫提出疑義11/06 18:59
15F→:時多使用請願 不過若以之為一般處分 似乎也不能以之為11/06 19:09
16F→:非 但因其可能並非直接規制人民及政府間權利義務關係11/06 19:24
17F→:公法上效果亦非其主要目的 且教育事項亦非市府之所能單11/06 19:25
18F→:方形成法律效果之事 故應難以遽認之為行政處分11/06 19:26
19F→:話說回來 如果系爭案件真是一般處分 那就必須提起訴願11/06 19:27
20F→:乃至行政訴訟方能聲請釋憲 且訴願期限距教育部98.09.2211/06 19:28
21F→:完成相關程序起算 似乎也已過去...那就麻煩了11/06 19:29
1F推:小弟已回文囉 見樓下11/06 14:54
3F推:不知是否方便請兩位惠予信箱 方便小弟傳請願書全文?11/08 20:22
12F→:不受理原因是因為北市府(聲請機關)聲請114.24.40.45 11/06 14:36
13F→:並未提出本身與其他機關之意見有何不同114.24.40.45 11/06 14:37
14F→:不符合聲請要件 與我們聲請因自身權利114.24.40.45 11/06 14:39
15F→:受損而窮盡一切救濟途徑的釋憲不同114.24.40.45 11/06 14:40
16F→:信賴保護部分重點不在郝龍斌開的支票114.24.40.45 11/06 14:41
17F→:而在公文公告定案114.24.40.45 11/06 14:42
18F→:至於法規部分已詳列於請願書 但未刊於114.24.40.45 11/06 14:44
19F→:於此處 不知是否有榮幸 請有興趣者提供114.24.40.45 11/06 14:45
20F→:EMAIL 小弟將寄出請願書全文114.24.40.45 11/06 14:45
21F→:r兄 就是我跟現在九年級的同學壓 ㄎㄎ114.24.40.45 11/06 14:47
24F→:謝謝您~但我們的論點還包含"自由權"及114.24.40.45 11/06 16:04
25F→:及"平等權"~~114.24.40.45 11/06 16:04
31F→:五專部分的問題出在傳統上招生區北區含114.24.40.45 11/06 17:25
32F→:北基桃 現在已決議分開處理 基北考生依114.24.40.45 11/06 17:26
33F→:分數再抽籤 謝謝您唷~114.24.40.45 11/06 17:26
35F→:感謝您 我們將奮戰114.24.40.45 11/06 18:51
37F→:謝謝您~~114.24.73.103 11/07 09:09
dawenshieh 在 PTT 的暱稱紀錄, 共 2 個
暱稱:我自橫刀向天笑
文章數量:1
暱稱:謝公達文小達子
文章數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