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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tlc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97則
限定看板:LAW
看板排序:
3F→: 如果用不到的房子, 又不好出租, 乾脆把它賣了?11/12 12:03
53F→: 查了原po舊文, 不論誰是誰非, 提告與否, 最後還是放下它吧.11/10 12:38
38F→: 如果令姊曾做出喪心病狂的事, po出來, 會有更多人幫你的..11/08 17:17
48F推: 父母身後財產要不要給子女, 或給子(女)不給女(子), 是父母11/10 11:42
49F→: 的自由, 但父母沒說不給子(女), 卻機關算盡排擠其他繼承人,11/10 11:45
50F→: 這就不太好了..11/10 11:46
3F→: 票據法老師第一次上課拿廚房紙給我簽, 我就傻傻給它簽了..11/08 17:25
8F→: 每次看到懶人包契約"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就很...11/01 11:27
9F→: 感覺像空白授權似的..11/03 11:34
4F→: 建議可先從代理(因出國才幫忙賣)去看11/01 12:57
4F→: 給的原因? 贈與、價金或債務清償? 甲有無告訴乙該發票中獎?10/30 20:52
2F→: 親權由法院判, 不必然有錢的一方就會贏, 其餘問題建議找晚10/30 14:07
3F→: 晴或類似家事公益團體, 他們大多有相關領域的律師、社工..10/30 14:09
4F→: 可以從法律、心理、經濟上提供專業支持.. 加油~10/30 14:13
7F→: 是要告GMP還是要告可成(2474)呢? :)10/28 11:44
1F→: A1: 是 A2: 看不懂問什麼10/27 19:28
2F→: 若你問的是所得稅法, 捐贈私校並沒有免稅, 而是得列舉扣除10/27 19:37
3F→: (綜所)或列報費用損失(營所); 如果問的是遺產贈與稅, 依遺10/27 19:40
4F→: 贈稅法第16條, 則不計入遺產總額(無上限)10/27 19:45
5F→: 如果你的問題是:"捐公立或興學未指定節稅效果大於捐私校或10/27 19:51
6F→: 興學指定, 沒有歧視嗎?" 個人見解是, 要捐錢給私校, 還是可10/27 19:53
7F→: 以不指定給哪一所私校, 就像捐款也可以捐到聯合勸募, 只是10/27 19:56
8F→: 不知道哪一間私校是最終受益者(或雨露均霑?), 況且有些人捐10/27 19:58
9F→: 給私校, 其用心不是合法節稅, 而是租稅規避, 捐給公立等同10/27 20:01
10F→: 給國家, 不會有租稅規避的疑慮10/27 20:02
11F→: (sorry, 稅法荒廢一段時間了, 有錯請NTB先進鞭小力些)10/27 20:08
12F→: 捐給公立學校的確是全數可列舉扣抵(綜所)或列報費損(營所),10/28 11:58
13F→: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目第2小目但書、第36條第1款有明文.10/28 12:02
14F→: 公立學校就屬於法條所稱的"政府" :)10/28 12:05
15F→: p.s. 稅法上的"免稅"、"免稅額"有其嚴格定義, 如所得稅法第10/28 12:09
16F→: 4條第1項講的是"免稅所得", 第17條第1項第1款講的是"免稅額10/28 12:12
17F→: ", 另外還有租額抵減等, 可以統稱"租稅優惠", 才不會誤會..10/28 12:14
18F→: (sorry, 前一行錯字, "稅"額抵減才對)10/28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