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瑕疵屋應由屋主或居間負責賠償?
我菜鳥法助一枚orz
今天幫忙老闆整理資料遇到的,覺得自己有點想不通,所以想問問看大家意見
大致是這樣的:
甲向乙買了一間房子,但是乙委託丙兜售,但是丙並非房仲業者的人
丙事實上是居間,但是在售屋過程中他都自稱是乙的親戚,先前就住在售件中
並且聲稱乙長期在國外無法返國,所以全權由丙處理
買賣過程中丙不斷保證屋內的輕隔間都是有防火一級的建材做成的
但是交屋隔天,甲因為要增設壁櫃,施工過程卻發現輕隔間都只是木板而已
立刻找丙理論,丙說應該是當初建商欺騙他的,所以不想處理
而且他堅持他只是幫忙乙代賣的人 (並且聲稱他未從中獲得利益,是義務幫忙而已)
甲試圖用各種方式,終於聯繫上乙 (聯繫上才知道其實丙不是親戚,也沒住過售件)
但是乙表示當初和建商談建材簽約的都是丙,而且他也不知道丙在售屋中怎麼說的,
所以乙不願意處理,請甲去找丙談
那請問:
如果依瑕疵擔保請求賠償的話
甲應該向丙或乙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因為民法360或365看起來都是說要向出賣人請求
可是丙算是居間者,乙又從頭至尾都沒出面
請問這該何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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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以乙的名義簽訂,有丙寫的授權書,而事後乙也承認授權書之內容
所以我個人是覺得甲也可以跟乙也請求瑕疵擔保
但是又覺得這好像是丙的問題,那甲對於乙丙之間可以利用連帶來做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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