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DarthSidiou
作者 DarthSidiou 在 PTT [ marriage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9則
限定看板: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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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F推: 老實講,護航的男女互換能繼續護航真的很強10/23 11:54
45F→: 男的30歲工作十幾年,月收入不到三萬,還不能說他10/23 11:55
47F→: 不上進,那這裡真是富有人性而溫暖的討論環境...10/23 11:55
53F→: 如果只是上網討拍,沒考慮回去做業務或是考上公職10/23 11:57
55F→: 講再多也是白搭。10/23 11:57
70F推: 我不念理工,第一份薪水四萬多耶...10/23 12:21
71F→: 要講出天龍國拿三萬多很正常,這種心態不是安逸?10/23 12:22
72F→: 結婚又不是談戀愛,柴米油鹽醬醋茶哪一樣不用錢10/23 12:23
73F→: 看原PO的文章,很在意男友家裡對她的看法,10/23 12:27
74F→: 老實講,就算她考不上公職,如果業務每月都6萬元以上10/23 12:28
75F→: 講話的份量跟只領28K比起來一定有差。看他描述男友很10/23 12:29
77F→: 挺他,但在這篇寫一堆小劇場,考慮該不該嫁10/23 12:30
78F→: 關掉ptt還是繼續當28k助理,有任何幫助嗎?10/23 12:32
80F→: 講現實點的,婚後如果要買房子,你跟先生要如何分擔10/23 12:32
82F→: 如果房子又是婆家給的,婆家講話可以大聲,妳不更10/23 12:33
85F→: 痛苦到炸。妳可以當六萬多的業務,不需要拿考試10/23 12:34
86F→: 作為妳只能當領28k薪水的藉口。有的人就是不適合考試10/23 12:34
92F推: google一下milkwinfd ptt就知道啦10/23 11:50
1F推:你這是亂寫吧...有配偶之人與他人進行男女間的姦淫行03/27 11:14
2F→:為就是通姦,有配偶的人與賣淫者進行男女間的性行為即03/27 11:16
3F→:,該賣淫者亦構成刑法23903/27 11:16
4F→:如果是按照臺灣法令是會同時構成二罪,但是有競合的03/27 11:18
5F→:問題,通姦係指有性自主決定能力之男女雙方,在自由意03/27 11:19
6F→:志下因意思合致而實施法定婚姻關係外之性交性為03/27 11:20
7F→:但刑法239條係告訴乃論,且僅配偶有專屬告訴權,03/27 11:20
8F→:故臺灣法院對性交易者往往僅適用性交易相關法條03/27 11:21
9F→:而不能在欠缺告訴下,另論以通姦罪03/27 11:22
11F→:賣淫、嫖娼與通姦統一的區別關鍵絕非是雙方實現以金錢03/27 11:23
12F→:所為的性交易,就算意思合致的性行為係出於對方給予03/27 11:23
13F→:金錢的動機,但不能謂其為非基於任意性而實施的03/27 11:24
14F→:法定婚姻關係外之姦淫行為03/27 11:24
16F→:亂寫是指通姦、嫖娼與賣淫的區別關鍵是有以金錢為之03/27 11:25
17F→:那不是賣淫,是贈與行為03/27 11:25
18F→:法律是係以單獨行為論罪的,只送禮物是贈與行為03/27 11:26
19F→:如果在贈與禮物時,與對方約定以性行為作為對價而對方03/27 11:26
20F→:允受者,即為賣淫03/27 11:26
21F→:賣淫者可以同時成立通姦罪與性交易相關刑法03/27 11:27
22F→:但通姦者未必會另成立賣淫罪名,概念上要嚴予區分03/27 11:27
25F推:所以怎麼會講不成立犯罪的跟犯罪行為的最大區別是有無03/27 12:03
26F→:金錢交易,最大的差異應是法律效果跟本不同03/27 12:03
27F→:我已經回文提醒了03/27 12:03
172F推:沒讀通又賣弄法律名詞 的確是很好笑08/05 12:10
173F→:比例原則是憲法與行政法共通的一般法律原則 憲法第08/05 12:11
174F→:2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定有明文 然憲法之比例原則所適08/05 12:11
175F→:用之主體 限於國家與私人間 而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08/05 12:12
176F→:則是在行政主體與私人間適用 除了憲法上第三人效力理08/05 12:13
177F→:論與行政程序法第16條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間08/05 12:14
178F→:原則上私人與私人間並無比例原則適用 版主管理08/05 12:14
179F→:版務係與ptt間成立一無償委任契約 僅需負具體輕過08/05 12:15
180F→:失責任(與處理自己事務為相同之注意)即可 至其裁量08/05 12:15
181F→:判決是否得當 自有版務科層節制 退萬步言之08/05 12:16
182F→:版主依版規限制發言人之資格 與國家公權力之行使08/05 12:17
183F→:C本不相干 遑論有比例原則適用之可能08/05 12:17
184F→:要講比例原則的操作 憲法、行政法 大法官釋字唸完08/05 12:19
185F→:再來現 加油 好嗎08/05 12:19
187F→:我已經指教完了 那位講可以用比例原則的要不要出來08/05 12:22
188F→:洗地08/05 12:22
192F推:我沒爭執呀 看到亂用法律用語的電一下是我的興趣XD'08/05 13:20
36F→:我不曉得沒有請假不上班這件事 還不算擺爛嗎08/03 17:01
37F→:如果不是老闆兒子 早就被電到飛天了08/03 17:02
43F→:老實講 妳老公不爽被叫那個外號跟被指派到彰化送貨08/03 17:03
45F→:換成別的公司 可以因為這事由不爽上班嗎08/03 17:03
47F→:依我看現在公司的階層是 公公 大哥 妳先生08/03 17:04
49F→:而妳先生的地位搞不好跟同事是一樣的 老實講能力08/03 17:05
51F→:上妳老公應該算不突出的 如果以為是老闆兒子 人家就08/03 17:06
52F→:該尊重 也要看大哥 公公挺不挺08/03 17:07
54F→:這件事情 不是大嫂精明 而是你們夫婦兩的應對08/03 17:08
57F→:讓公婆要挺都難,就算公婆在這件事上偏心 也不是沒道08/03 17:09
58F→:理08/03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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