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在大陸重婚、通姦的罪刑

看板marriage作者 (馬國王子)時間12年前 (2012/03/27 10:22), 編輯推噓4(4023)
留言2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 → isaacc:我又不是學法律的,只是覺得很奇怪啊 03/26 23:39 : → isaacc:我記得大陸是法令嚴格但是根本有性產業鏈的詭異國家 03/26 23:39 : → isaacc:如果說只有違反道德,那天上人間又怎麼會被抄掉?呵呵 03/26 23:40 : → drama:喔,通姦和性交易是兩種不同的法,我想問題可能是這個吧XD 03/26 23:41 : → fairycakes:只有跟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才有罪...XD 危害國防安全嗎 03/26 23:41 : → drama:台灣也一樣喔,如果每次與情婦性交後給錢,算性交易不算通姦 03/26 23:41 : 推 hira:通姦跟賣淫、嫖娼是不一樣的行為啦 03/27 08:10 賣淫、嫖娼與通姦的區別關鍵是雙方是否實現了以金錢做性交易, 動用金錢或是權力是賣淫、嫖娼;什麼都沒給的是通姦。 賣淫、嫖娼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給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罰款等處理, 是黨員及幹部的可以給予處分。 : 推 isaacc:不過我聽說公務員嫖妓被抓還要單位去領,很多就判決離婚了 03/27 08:56 : → isaacc:這樣也能說只有道德問題嗎?還是說法條本身沒有處罰? 03/27 08:57 : → isaacc:法律實在是太複雜了,呵呵 03/27 08:57 在大陸,嫖娼判決離婚是因為婚姻法的司法解釋(1989年)有一條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所以配偶可以用此解釋來要求離婚 就跟我前面一篇被drama轉來文章裡面說的 通姦罪在大陸是除罪化,本身沒有任何罪刑處罰問題, 在1989年司法解釋裡面有通姦及非法同居的離婚條件,但是在2001年的新婚姻法中 通姦及非法同居此段已經被拿掉了。 只有配偶與人同居(非以夫妻名義同居),另一方配偶可以申請准予離婚 而通姦部分在婚姻法沒有任何影響,甚至不能拿來當作是申請准予離婚的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2.14.96 ※ 編輯: hira 來自: 112.2.14.96 (03/27 10:40)

03/27 11:14, , 1F
你這是亂寫吧...有配偶之人與他人進行男女間的姦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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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16, , 2F
為就是通姦,有配偶的人與賣淫者進行男女間的性行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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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賣淫者亦構成刑法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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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18, , 4F
如果是按照臺灣法令是會同時構成二罪,但是有競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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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19, , 5F
問題,通姦係指有性自主決定能力之男女雙方,在自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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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20, , 6F
志下因意思合致而實施法定婚姻關係外之性交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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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20, , 7F
但刑法239條係告訴乃論,且僅配偶有專屬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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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21, , 8F
故臺灣法院對性交易者往往僅適用性交易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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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22, , 9F
而不能在欠缺告訴下,另論以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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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22, , 10F
這篇是寫大陸,不算是「亂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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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23, , 11F
賣淫、嫖娼與通姦統一的區別關鍵絕非是雙方實現以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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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23, , 12F
所為的性交易,就算意思合致的性行為係出於對方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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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24, , 13F
金錢的動機,但不能謂其為非基於任意性而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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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24, , 14F
法定婚姻關係外之姦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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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25, , 15F
這樣男人送情婦金錢財物也算賣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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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25, , 16F
亂寫是指通姦、嫖娼與賣淫的區別關鍵是有以金錢為之
03/27 11:25, 16F
這位老大,大陸沒有通姦罪,通姦是行為,而不是罪名,而嫖娼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因此在被查獲的時候,通姦是被常常拿來用的藉口(常有用一夜情當藉口) 警察在查緝的時候,判斷的區別關鍵是有無金錢或是權力誘姦的對價關係來看的 2001年公安部對於賣淫嫖娼的行為下了定義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 (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的行為。 至於通姦,連法都不違了

03/27 11:25, , 17F
那不是賣淫,是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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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26, , 18F
法律是係以單獨行為論罪的,只送禮物是贈與行為
03/27 11:26, 18F

03/27 11:26, , 19F
如果在贈與禮物時,與對方約定以性行為作為對價而對方
03/27 11:26, 19F

03/27 11:26, , 20F
允受者,即為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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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1:27, , 21F
賣淫者可以同時成立通姦罪與性交易相關刑法
03/27 11:27, 21F

03/27 11:27, , 22F
但通姦者未必會另成立賣淫罪名,概念上要嚴予區分
03/27 11:27, 22F

03/27 11:29, , 23F
你講大陸還是台灣的定義啊?
03/27 11:29, 23F

03/27 11:30, , 24F
原文講大陸,你整篇推文都寫台灣,要不要回文比較實在
03/27 11:30, 24F
※ 編輯: hira 來自: 112.2.14.96 (03/27 12:02)

03/27 12:03, , 25F
所以怎麼會講不成立犯罪的跟犯罪行為的最大區別是有無
03/27 12:03, 25F

03/27 12:03, , 26F
金錢交易,最大的差異應是法律效果跟本不同
03/27 12:03, 26F

03/27 12:03, , 27F
我已經回文提醒了
03/27 12:03, 27F
文章代碼(AID): #1FSIHR_4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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